首页/ 政府信息公开 / 政府信息公开制度 / 正文

延长县政府信息主动公开制度

第一条 为推进我县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增加政府工作透明度,保障公众知情权、参与权、监督权,根据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及省、市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我县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以及其他依法行使行政职能的组织。

第三条 主动公开是指应当让社会公众广泛知晓或参与的事项,各级行政机关应当采取有效形式,在职责范围内,按照规定程序,及时主动向社会公开。

第四条 主动公开应当遵循合法、及时、准确和便民的原则。

第五条 主动公开的内容

(一)公开范围

在职责范围内,负责主动或依申请公开下列各类政府信息:

1、规范性文件、周知性公文和其他政策措施;

2、机关职能、机构设置、办公地址、办公时间、联系方式、负责人姓名;

3、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专项规划、区域规划及相关政策;

4、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统计信息;

5、办理行政许可和其他对外管理服务事项的依据、条件、程序以及办理结果;

6、实施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的依据、条件、程序以及本行政机关认为具有一定社会影响的行政处罚决定;

7、财政预算、决算信息;

8、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及其依据、标准;

9、政府集中采购项目的目录、标准及实施情况;

10、重大建设项目的批准和实施情况;

11、扶贫、教育、医疗、社会保障、促进就业等方面的政策、措施及其实施情况;

12、突发公共事件的应急预案、预警信息及应对情况;

13、环境保护、公共卫生、安全生产、食品药品、产品质量的监督检查情况;

14、事业单位招考的职位、名额、报考条件等事项以及录用结果;

15、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有关规定规定应当主动公开的其他政府信息。

第七条 行政机关应当根据主动公开的内容编制、公布政府信息公开目录,并及时更新。

第八条 监督措施

1、群众监督:一是设立投诉电话;二是设立监督意见箱;三是召开座谈会、走访等方式,接受社会监督。

2、内部监督。本部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定期或不定期检查本部门信息公开的执行情况。对凡应该公开而没有公开,以及公开内容不规范的,本部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应书面责成限期整改,逾期不改的进行通报批评。县政府信息公开办公室定期或不定期对各镇、街道办事处及各部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对凡应该公开而没有公开,以及公开内容不规范的,限期整改,对整改不力或不整改的,将在全县政府信息公开年度报告中予以通报批评。

3、奖惩。把主动公开制度的执行情况作为县政府对各机关年终考核的一项内容,由县政府信息公开领导小组负责组织检查并提出奖惩建议。

第九条 各级行政机关应建立健全政府信息公开领导机构和工作机构,负责政府信息主动公开的具体工作,并在媒体上公布受理、监督电话。

第十条 各级行政机关应建立健全政府信息发布保密审查机制,明确审查程序和责任。

第十一条 各镇、街道办事处、各部门应结合实际,制定主动公开制度的具体实施办法。

第十二条 本制度由延长县政府信息公开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