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政府信息公开 / 政府信息公开制度 / 正文

延长县政府信息公开社会评议暂行制度

第一条 为加对全县各级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社会监督,不断提高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质量,根据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县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指社会评议,是指全县各级政府信息公开主管部门通过多种方式和渠道广泛听取公民、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以下简称公众)对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批评、意见和建议的活动。

第三条 社会评议的对象是会评议对象包括:县政府工作部门,各镇人民政府,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公共事务管理职能的组织,公用事业单位。重点是具有行政执法、经济管理或公共服务职能,与人民群众生产生活关系密切的部门和单位。

第四条 社会评议的内容主要包括:政府信息公开的内容是否真实、完整、准确,公开时间是否及时,公开程序是否符合规定,公开制度建设是否有效落实等。

第五条 社会评议可以与机关效能建设和政风行风活动民主评议结合起来,采取以公众评议为主、特邀评议为辅的方式进行。

第六条 社会评议工作一年一次,每年2月底前完成上年度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评议。

第七条 评议等次为满意、基本满意和不满意。

第八条 评议结果要向县政府通报,并向社会公开。评议结果将作为考核被评部门和单位年度目标考核的一项重要指标。

第九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试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