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县政府各工作部门、单位:
《延长县人民政府“三重一大”事项议事规则》已经县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延长县人民政府
2024年8月8日
(此件公开发布)
延长县人民政府“三重一大”事项议事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认真贯彻执行民主集中制原则,进一步规范“三重一大”事项决策程序,提高决策科学化、规范化、法治化水平,根据《延安市人民政府“三重一大”事项议事规则》(延政发〔2024〕14号),结合我县工作实际,制定本议事规则。
第二条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和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认真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坚决落实市委、市政府及县委安排部署,充分发挥领导班子集体智慧,做到科学决策、民主决策、依法决策。
第二章议事内容
第三条 “三重一大”事项是指涉及政府系统重大事项决策、重要干部任免、重要项目安排、大额资金使用。
第四条 “三重一大”事项内容:
(一)重大事项决策
1.向市政府呈报的重要事项。
2.县政府出台的规章、决定、命令,县政府制定下发的重要行政规范性文件和政策性文件。
3.全县国土空间总体规划。
4.研究事关全县经济社会发展全局的中长期规划、重大专项规划以及年度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草案。
5.研究经济运行调控措施,对经济社会发展有重大影响,涉及重大公共利益或者社会公众切实利益的重要事项。
6.年度政府工作报告。
7.研究县属国有企业上市改制、股权转让、资产转让划拨、资本注册等事项。
8.县政府出资企业超资产规模担保或超县政府规定范围的担保事项。
9.县政府领导班子成员分工及调整。
10.其他需要县政府集体研究决策事项。
(二)重要干部任免
1.根据县委意见,向县人大常委会提议县政府工作部门行政正职的拟任免人选。
2.根据县委意见,研究县政府工作部门副职以及政府口事业单位领导班子成员、国有企业领导班子成员任免等事项。
(三)重要项目安排
1.年度县级重点项目建设计划。
2.交通、水利等影响长远发展的重大基础设施项目。
3.医院、学校、体育场馆、保障性住房等民生类重大项目。
4.涉及文物新建改扩建纪念设施类项目。
5.招商引资类项目涉及用地、能耗、碳排放等指标配置的重大项目。
6.需县财政落实大额配套资金的中央和省市投资项目。
(四)大额资金使用
1.年度财政预算草案及预算调整草案。
2.需县级再次分配的大额中央和省市专项资金。
3.县属国有企业资产负债率、债务举借规模及用途、融资成本及还款资金落实情况。
第三章决策程序
第五条议题酝酿决策。“三重一大”事项,县政府分管副县长和相关部门、单位要提前开展调查研究,提出决策建议,按程序提交县政府常务会或县政府党组会、县政府专题会、县规委会会议研究,需报告县委或县人大的事项按程序及时呈报。
第六条需报告县委的事项。
1.向市政府呈报的重要事项。
2.全县国土空间总体规划。
3.研究事关全县经济社会发展全局的中长期规划、重大专项规划以及年度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草案。
4.年度政府工作报告。
5.研究县属国有企业上市改制、股权转让、资产转让划拨、资本注册等事项。
6.县政府出资企业超资产规模担保或超县政府规定范围的担保事项。
7.县政府领导班子成员分工及调整。
8.年度县级重点项目建设计划。
9.交通、水利等影响长远发展的重大基础设施项目。
10.医院、学校、体育场馆、保障性住房等民生类重大项目。
11.涉及文物新建改扩建纪念设施类项目。
12.涉及用地、能耗、碳排放等指标配置的招商引资类重大项目。
13.需县财政落实大额配套资金的中央和省市投资项目。
14.年度财政预算草案及预算调整草案。
15.县属国有企业资产负债率、债务举借规模及用途、融资成本及还款资金落实情况。
第七条需报告县人大的事项。
1.年度财政预算草案及预算调整草案。
2.年度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草案。
3.全县国土空间总体规划。
4.年度政府工作报告。
5.根据县委意见,向县人大常委会提议县政府工作部门行政正职的拟任免人选。
第四章决策执行
第八条 “三重一大”事项经集体决策后,因不可预知因素造成执行条件发生变化,确需修改或者变更决策的,应当按原决策程序重新决策。如遇重大突发事件和紧急情况需要临时处置的,应当及时向县委、县政府工作报告。
第九条县政府领导班子成员应当按分管领域及时跟踪督导检查“三重一大”决策事项落实情况。
第十条县政府办负责对各部门单位、各镇政府(街道办)贯彻落实“三重一大”集体决策事项情况的督促检查,确保落实到位。
第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据有关规定,追究相关责任人责任:
1.未按规定内容、范围、程序报县委、县政府相关会议研究决定“三重一大”事项的;
2.擅自改变县委、县政府相关会议决策或者不按县委、县政府会议决策办理的;
3.讨论“三重一大”事项时,未提供真实情况而造成不当决策的;在决策执行过程中发现问题,但未报告也未采取措施及时纠正的;
4.其他需要追究相关责任的情况。
第十二条本规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县政府部门管理机构、挂靠机构、直属事业单位适用本规则。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