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县政府各有关部门:
为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持续深化综合行政执法体制改革,有效破解基层治理“看得见的管不住、管得住的看不见”的难题,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基层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建设的意见》(中发〔2021〕16号)和《中共陕西省委陕西省人民政府印发〈关于加强基层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建设的若干措施〉的通知》(陕发〔2022〕11号)精神,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等相关法律规定和《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向乡镇政府和街道办事处下放部分县级行政执法权的决定》(陕政发〔2023〕9号)文件要求,县政府决定将33项县政府有关部门的行政处罚权交由各镇人民政府,以镇政府名义依法行使与行政处罚权相关的行政检查权、行政强制权;将23项县政府有关部门的行政处罚权交由七里村街道办事处,以七里村街道办事处名义依法行使与行政处罚权相关的行政检查权、行政强制权。为推动工作落实,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和省政府制定《陕西省下放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行政执法事项指导目录》(以下简称《指导目录》),将直接面向人民群众、量大面广、由基层管理服务更方便有效的部分县级政府部门行政执法权下放至镇(街道)。今后,因法律法规规章修订,需要对下放事项进行名称变更、事项合并、权限划分调整的,按照权力清单动态管理相关规定执行,县政府不再另行作出决定。
二、根据省政府“一镇(街)一清单”赋权要求,各镇(街道)依照《指导目录》结合本地实际完成了行政执法事项清单的自主申报,县政府2023年第21次常务会和县长办公会研究讨论决定了我县行政执法权下放有关事宜,具体如下:
(一)向七里村街道办事处下放的县级行政执法权共有23项,分别是(详见附件1):
1.民政方面1项行政处罚权;
2.自然资源和规划方面的2项行政处罚权;
3.生态环境保护方面的4项行政处罚权;
4.城市管理方面的6项行政处罚权;
5.交通运输方面的3项行政处罚权;
6.农业农村方面的1项行政处罚权;
7.商务方面的1项的行政处罚权;
8.文化和旅游方面的1项行政处罚权;
9.林业方面的4项行政处罚权。
(二)向黑家堡镇、郑庄镇、交口镇、张家滩镇、安沟镇、雷赤镇、罗子山镇人民政府下放的县级行政执法权均相同,共有33项,分别是(详见附件2、3、4、5、6、7、8):
1.民政方面1项行政处罚权;
2.自然资源和规划方面的2项行政处罚权;
3.生态环境保护方面的4项行政处罚权;
4.城市管理方面的16项行政处罚权;
5.交通运输方面的3项行政处罚权;
6.农业农村方面的1项行政处罚权;
7.商务方面的1项的行政处罚权;
8.文化和旅游方面的1项行政处罚权;
9.林业方面的4项行政处罚权。
县级政府决定镇(街道)暂不承接的事项,仍由县级政府有关行政执法部门实施。行政执法权由镇(街道)依法行使的,县级政府有关行政执法部门不再继续行使,避免出现多头多层重复执法问题。县委编办根据下放事项进行权责清单调整,并向社会公布执法权下放具体时间,届时由各镇(街道)正式实施。
三、相关行政执法权交由镇(街道)行使后,县级各有关行政执法部门应当根据我县实际情况,依法制定具体行政执法权层级管辖规定,明确镇(街道)的职责边界。镇(街道)与县级政府有关部门对行政执法管辖权存在争议的,提请县级政府决定。镇(街道)认为案件重大复杂或需要回避、不宜本级管辖的,可以报请县级政府指定原行政执法部门管辖;县级政府认为案件重大复杂或镇(街道)承办可能影响公正处理的,可以指定原行政执法部门管辖。县级政府有关部门或者镇(街道)在发现不属于本单位管辖的违法行为时,要及时通报有管辖权的单位,由其依法查处并通报结果。
四、《下放目录》外,基层管理迫切需要的县级政府部门的行政处罚权,县级各有关行政执法部门根据工作需要,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规定,在其法定权限内书面委托镇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实施行政处罚;委托书应载明委托的法定依据、具体事项、权限、期限等内容,并向社会公布。
五、县级各有关行业主管部门要对下放行政执法权工作加强行业指导,及时纠偏正向。县司法行政部门要加强对行政执法行为的全方位监督。县级各有关部门要加强镇(街道)执法队伍建设,配备与执法工作相适应的行政执法人员并持证上岗,保障镇(街道)综合执法办公室必要的办公设备、执法装备和工作经费,指导、监督、支持镇(街道)对承接的行政执法权无缝对接、优化流程、规范管理,确保放得下、接得住、管得好、有监督。县委编办、县司法局要会同县级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对镇(街道)承接落实工作进行评估,结合评估结果,提出下放事项动态调整意见,报县政府同意后对《下放目录》进行调整。
附件:1.向七里村街道办事处下放的县级行政执法权事项目录
2.向黑家堡镇人民政府下放的县级行政执法权事项目录
3.向郑庄镇人民政府下放的县级行政执法权事项目录
4.向交口镇人民政府下放的县级行政执法权事项目录
5.向张家滩镇人民政府下放的县级行政执法权事项目录
6.向安沟镇人民政府下放的县级行政执法权事项目录
7.向雷赤镇人民政府下放的县级行政执法权事项目录
8.向罗子山镇人民政府下放的县级行政执法权事项目录
延长县人民政府
2024年1月23日
(此件公开发布)
附件1
延长县下放七里村街道办事处行政执法事项目录
(共23项)
| 序号 | 事项名称 | 设定依据 | 县级实施部门 | 省级主管部门 | 备注 |
1 | 对墓穴占地面积超过规定标准的处罚 | 《殡葬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25号2012年11月修订)第十九条 《陕西省殡葬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60号2012年2月修订)第三十一条 | 县级民政部门 | 省民政厅 | |
2 | 对临时用地期满之日起一年内未完成复垦或者未恢复种植条件,经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256号2021年7月修订)第二十条、第五十六条 | 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 | 省自然资源厅 | |
3 | 对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的;以及对在国土空间规划确定的禁止开垦的范围内从事土地开发活动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256号2021年7月修订)第五十七条、第五十八条 | 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 | 省自然资源厅 | |
4 | 对饮用水水源保护区使用农药,丢弃农药、农药包装物或者清洗施药器械,以及在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使用化肥的处罚 | 《陕西省饮用水水源保护条例》第五十一条 | 县级生态环境部门 | 省生态环境厅 | |
5 | 对从事畜禽规模养殖未及时收集、贮存、利用或者处置养殖过程中产生的畜禽粪污等固体废物的罚款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零七条 | 县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 | 省生态环境厅 | |
6 | 对在人口集中地区对树木、花草喷洒剧毒、高毒农药,或者露天焚烧秸秆、落叶等产生烟尘污染的物质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七十四条、第七十七条、第一百一十九条 | 县级政府确定的监督管理部门 | 省生态环境厅 | |
7 | 对损毁或擅自改变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有关标志设施情节严重的处罚 | 《陕西省饮用水水源保护条例》第四十四条 | 县级政府确定的监督管理部门 | 省生态环境厅 | |
8 | 对食品摊贩未在划定的经营地点、经营时间从事经营活动,影响道路畅通、交通安全、居民正常生活,未及时清理场地,破坏环境卫生、整洁的处罚 | 《陕西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及摊贩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五十五条 | 县级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部门或者市容环境卫生部门 | 省住房城乡建设厅 | |
9 | 对建设单位或者个人未经批准进行临时建设的;未按照批准内容进行临时建设的;临时建筑物、构筑物超过批准期限不拆除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六条 | 县级城乡规划主管部门 | 省住房城乡建设厅 | |
10 | 对未按要求设置门头牌匾经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罚 | 《陕西省城市公共空间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第四十九条 | 县级城市公共空间主管部门 | 省住房城乡建设厅 | |
11 | 对在燃气设施的安全保护范围内建造建筑物、构筑物等的处罚 | 《陕西省燃气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第四十八条 | 县级燃气行政主管部门 | 省住房城乡建设厅 | |
12 | 对擅自设置、移动、涂改或者损毁历史文化街区、名镇、名村标志牌经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罚 | 《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国务院令第524号2017年10月修订)第三十条、第四十五条 | 县级城乡规划主管部门 | 省住房城乡建设厅 | |
| 对在乡村公共饮用水源地建厕所、畜禽圈、污染型企业或者排放污水以及堆放垃圾和其他废弃物的处罚 | 《陕西省乡村规划建设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五十一条 | 县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 省住房城乡建设厅 | |
14 | 对擅自在农村公路上设卡、收费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七十四条 | 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 省交通运输厅 | |
15 | 对造成农村公路路面损坏、污染或者影响公路畅通或者违反规定将公路作为试车场地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四十六条、第七十七条《公路安全保护条例》(国务院令第
《陕西省公路路政管理条例》第十四条、第三十五条 | 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 省交通运输厅 | |
16 | 对未经批准更新采伐农村公路护路林的处罚 |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国务院令第593号)第六十一条 | 县级公路管理机构 | 省交通运输厅 | |
17 | 对农村村民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建住宅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八条、第八十三条 | 县级农业农村主管部门 | 省农业农村厅 | |
18 | 对美容美发经营者违反《美容美发业管理暂行办法》的处罚 | 《美容美发业管理暂行办法》(商务部令2004年第19号)第三条、第十八条 | 县级商务主管部门 | 省商务厅 | |
19 | 对未经批准,擅自出售演出门票的处罚 | 《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实施细则》(文化部令第47号2022年5月修订)第二十五条、第五十条 | 县级文化主管部门 | 省文化和旅游厅 | |
20 | 对森林、林木、林地的经营单位或者个人未履行森林防火责任的处罚 | 《森林防火条例》(国务院令第541号)第四十八条 | 县级林业主管部门 | 省林业局 | |
21 | 对森林防火期内未经批准擅自在森林防火区内野外用火的处罚 | 《森林防火条例》(国务院令第541号)第五十条 | 县级林业主管部门 | 省林业局 | |
22 | 对森林防火期内,森林、林木、林地的经营单位未设置森林防火警示宣传标志等行为的处罚 | 《森林防火条例》(国务院令第541号)第五十二条 | 县级林业主管部门 | 省林业局 | |
23 | 对在封山禁牧区域内放养牛、羊等食草牲畜;损坏、擅自移动封山禁牧区域界桩、围栏和标牌经责令恢复原状逾期不恢复的处罚 | 《陕西省封山禁牧条例》第十二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 | 县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 | 省林业局 |
附件2
延长县下放黑家堡镇人民政府行政执法事项目录
(共33项)
| 序号 | 事项名称 | 设定依据 | 县级实施 部门 | 省级主管 部门 | 备注 |
1 | 对墓穴占地面积超过规定标准的处罚 | 《殡葬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25号2012年11月修订)第十九条 《陕西省殡葬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60号2012年2月修订)第三十一条 | 县级民政部门 | 省民政厅 | |
2 | 对临时用地期满之日起一年内未完成复垦或者未恢复种植条件,经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256号2021年7月修订)第二十条、第五十六条 | 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 | 省自然资源厅 | |
3 | 对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的;以及对在国土空间规划确定的禁止开垦的范围内从事土地开发活动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256号2021年7月修订)第五十七条、第五十八条 | 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 | 省自然资源厅 | |
4 | 对饮用水水源保护区使用农药,丢弃农药、农药包装物或者清洗施药器械,以及在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使用化肥的处罚 | 《陕西省饮用水水源保护条例》第五十一条 | 县级生态环境部门 | 省生态环境厅 | |
| 对从事畜禽规模养殖未及时收集、贮存、利用或者处置养殖过程中产生的畜禽粪污等固体废物的罚款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零七条 | 县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 | 省生态环境厅 | |
6 | 对在人口集中地区对树木、花草喷洒剧毒、高毒农药,或者露天焚烧秸秆、落叶等产生烟尘污染的物质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七十四条、第七十七条、第一百一十九条 | 县级政府确定的监督管理部门 | 省生态环境厅 | |
7 | 对损毁或擅自改变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有关标志设施情节严重的处罚 | 《陕西省饮用水水源保护条例》第四十四条 | 县级政府确定的监督管理部门 | 省生态环境厅 | |
8 | 对主要街道两侧和重点区域的临街建筑物、构筑物的屋顶、阳台外和窗外吊挂、晾晒或者堆放影响市容的物品,平台、阳台内堆放的物品超出护栏;临街建筑物的外墙安装的防护栏、空调外机、遮阳棚违反规定,经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罚 | 《陕西省城市市容环境卫生条例》第十八条 | 县级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 | 省住房城乡建设厅 | |
9 | 对城市道路及其他公共场所设置的交通、电信、邮政、电力、环境卫生等各类设施施工作业完成后存留废弃物、未清理现场的处罚 | 《陕西省城市市容环境卫生条例》第二十四条 | 县级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 | 省住房城乡建设厅 | |
10 | 对违反规定在城市道路、立交桥、过街桥、人行地下通道以及其他公共场所堆放物料、搭建建筑物、构筑物;违反规定摆摊设点经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拒不改正的处罚以及规定的强制措施 | 《陕西省城市市容环境卫生条例》第二十六条 | 县级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 | 省住房城乡建设厅 | |
11 | 对临街的商业、饮食业、车辆清洗维修等行业的经营者违反规定店外占道经营、作业或者展示商品的处罚 | 《陕西省城市市容环境卫生条例》第二十七条 | 县级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 | 省住房城乡建设厅 | |
12 | 对违反规定在道路两侧的护栏、电线杆、树木、绿篱和公共场所等处晾晒、吊挂杂物的处罚 | 《陕西省城市市容环境卫生条例》第二十八条 | 县级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 | 省住房城乡建设厅 | |
13 | 对公共场所的阅报栏、信息栏、条幅、布幔、旗帜、充气装置、实物造型违反规定经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罚 | 《陕西省城市市容环境卫生条例》第三十二条 | 县级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 | 省住房城乡建设厅 | |
14 | 对违反规定在城市的建筑物、构筑物、公共设施、路面和树木等处刻画、涂写、喷涂等影响市容的行为以及违反规定张贴、悬挂宣传品的处罚 | 《陕西省城市市容环境卫生条例》第三十三条 | 县级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 | 省住房城乡建设厅 | |
15 | 对从事车辆清洗维修、废品收购等行业的经营者未保持经营场所周边的环境卫生整洁,污水外流或者废弃物向外散落的处罚 | 《陕西省城市市容环境卫生条例》第四十四条 | 县级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 | 省住房城乡建设厅 | |
16 | 对随地吐痰、便溺等行为的处罚 | 《陕西省城市市容环境卫生条例》第四十五条、第四十六条 《陕西省爱国卫生管理条例》第十四条、第二十九条 | 县级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 | 省住房城乡建设厅 | |
17 | 对装饰装修产生的垃圾未按规定清运到规定的处理场所,经责令限期改正而逾期未改正的处罚 | 《陕西省城市市容环境卫生条例》第五十条 | 县级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 | 省住房城乡建设厅 | |
18 | 对食品摊贩未在划定的经营地点、经营时间从事经营活动,影响道路畅通、交通安全、居民正常生活,未及时清理场地,破坏环境卫生、整洁的处罚 | 《陕西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及摊贩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五十五条 | 县级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部门或者市容环境 卫生部门
| 省住房城乡建设厅 | |
19 | 对建设单位或者个人未经批准进行临时建设的;未按照批准内容进行临时建设的;临时建筑物、构筑物超过批准期限不拆除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六条 | 县级城乡规划主管部门 | 省住房城乡建设厅 | |
20 | 对未按要求设置门头牌匾经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罚 | 《陕西省城市公共空间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第四十九条 | 县级城市公共空间主管部门 | 省住房城乡建设厅 | |
21 | 对在燃气设施的安全保护范围内建造建筑物、构筑物等的处罚 | 《陕西省燃气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第四十八条 | 县级燃气行政主管部门 | 省住房城乡建设厅 | |
22 | 对擅自设置、移动、涂改或者损毁历史文化街区、名镇、名村标志牌经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罚 | 《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国务院令第524号2017年10月修订)第三十条、第四十五条 | 县级城乡规划主管部门 | 省住房城乡建设厅 | |
23 | 对在乡村公共饮用水源地建厕所、畜禽圈、污染型企业或者排放污水以及堆放垃圾和其他废弃
| 《陕西省乡村规划建设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五十一条 | 县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 省住房城乡建设厅 | |
24 | 对擅自在农村公路上设卡、收费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七十四条 | 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 省交通运输厅 | |
25 | 对造成农村公路路面损坏、污染或者影响公路畅通或者违反规定将公路作为试车场地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四十六条、第七十七条《公路安全保护条例》(国务院令第593号)第六十九条 《陕西省公路路政管理条例》第十四条、第三十五条 | 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 省交通运输厅 | |
26 | 对未经批准更新采伐农村公路护路林的处罚 |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国务院令第593号)第六十一条 | 县级公路管理机构 | 省交通运输厅 | |
27 | 对农村村民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建住宅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八条、第八十三条 | 县级农业农村主管部门 | 省农业农村厅 | |
28 | 对美容美发经营者违反《美容美发业管理暂行办法》的处罚 | 《美容美发业管理暂行办法》(商务部令2004年第19号)第三条、第十八条 | 县级商务主管部门 | 省商务厅 | |
29 | 对未经批准,擅自出售演出门票的处罚 | 《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实施细则》(文化部令第47号2022年5月修订)第二十五条、第五十条 | 县级文化主管部门 | 省文化和旅游厅 | |
30 | 对森林、林木、林地的经营单位或者个人未履行森林防火责任的处罚 | 《森林防火条例》(国务院令第541号)第四十八条 | 县级林业主管部门 | 省林业局 | |
31 | 对森林防火期内未经批准擅自在森林防火区内野外用火的处罚 | 《森林防火条例》(国务院令第541号)第五十条 | 县级林业主管部门 | 省林业局 | |
32 | 对森林防火期内,森林、林木、林地的经营单位未设置森林防火警示宣传标志等行为的处罚 | 《森林防火条例》(国务院令第541号)第五十二条 | 县级林业主管部门 | 省林业局 | |
33 | 对在封山禁牧区域内放养牛、羊等食草牲畜;损坏、擅自移动封山禁牧区域界桩、围栏和标牌经责令恢复原状逾期不恢复的处罚 | 《陕西省封山禁牧条例》第十二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 | 县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 | 省林业局 |
附件3
延长县下放郑庄镇人民政府行政执法事项目录
(共33项)
| 序号 | 事项名称 | 设定依据 | 县级实施 部门 | 省级主管部门 | 备注 |
1 | 对墓穴占地面积超过规定标准的处罚 | 《殡葬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25号2012年11月修订)第十九条 《陕西省殡葬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60号2012年2月修订)第三十一条 | 县级民政部门 | 省民政厅 | |
2 | 对临时用地期满之日起一年内未完成复垦或者未恢复种植条件,经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256号2021年7月修订)第二十条、第五十六条 | 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 | 省自然资源厅 | |
3 | 对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的;以及对在国土空间规划确定的禁止开垦的范围内从事土地开发活动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256号2021年7月修订)第五十七条、第五十八条 | 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 | 省自然资源厅 | |
4 | 对饮用水水源保护区使用农药,丢弃农药、农药包装物或者清洗施药器械,以及在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使用化肥的处罚 | 《陕西省饮用水水源保护条例》第五十一条 | 县级生态环境部门 | 省生态环境厅 | |
| 对从事畜禽规模养殖未及时收集、贮存、利用或者处置养殖过程中产生的畜禽粪污等固体废物的罚款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零七条 | 县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 | 省生态环境厅 | |
6 | 对在人口集中地区对树木、花草喷洒剧毒、高毒农药,或者露天焚烧秸秆、落叶等产生烟尘污染的物质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七十四条、第七十七条、第一百一十九条 | 县级政府确定的监督管理部门 | 省生态环境厅 | |
7 | 对损毁或擅自改变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有关标志设施情节严重的处罚 | 《陕西省饮用水水源保护条例》第四十四条 | 县级政府确定的监督管理部门 | 省生态环境厅 | |
8 | 对主要街道两侧和重点区域的临街建筑物、构筑物的屋顶、阳台外和窗外吊挂、晾晒或者堆放影响市容的物品,平台、阳台内堆放的物品超出护栏;临街建筑物的外墙安装的防护栏、空调外机、遮阳棚违反规定,经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罚 | 《陕西省城市市容环境卫生条例》第十八条 | 县级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 | 省住房城乡建设厅 | |
9 | 对城市道路及其他公共场所设置的交通、电信、邮政、电力、环境卫生等各类设施施工作业完成后存留废弃物、未清理现场的处罚 | 《陕西省城市市容环境卫生条例》第二十四条 | 县级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 | 省住房城乡建设厅 | |
10 | 对违反规定在城市道路、立交桥、过街桥、人行地下通道以及其他公共场所堆放物料、搭建建筑物、构筑物;违反规定摆摊设点经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拒不改正的处罚以及规定的强制措施 | 《陕西省城市市容环境卫生条例》第二十六条 | 县级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 | 省住房城乡建设厅 | |
11 | 对临街的商业、饮食业、车辆清洗维修等行业的经营者违反规定店外占道经营、作业或者展示商品的处罚 | 《陕西省城市市容环境卫生条例》第二十七条 | 县级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 | 省住房城乡建设厅 | |
12 | 对违反规定在道路两侧的护栏、电线杆、树木、绿篱和公共场所等处晾晒、吊挂杂物的处罚 | 《陕西省城市市容环境卫生条例》第二十八条 | 县级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 | 省住房城乡建设厅 | |
13 | 对公共场所的阅报栏、信息栏、条幅、布幔、旗帜、充气装置、实物造型违反规定经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罚 | 《陕西省城市市容环境卫生条例》第三十二条 | 县级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 | 省住房城乡建设厅 | |
14 | 对违反规定在城市的建筑物、构筑物、公共设施、路面和树木等处刻画、涂写、喷涂等影响市容的行为以及违反规定张贴、悬挂宣传品的处罚 | 《陕西省城市市容环境卫生条例》第三十三条 | 县级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 | 省住房城乡建设厅 | |
15 | 对从事车辆清洗维修、废品收购等行业的经营者未保持经营场所周边的环境卫生整洁,污水外流或者废弃物向外散落的处罚 | 《陕西省城市市容环境卫生条例》第四十四条 | 县级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 | 省住房城乡建设厅 | |
16 | 对随地吐痰、便溺等行为的处罚 | 《陕西省城市市容环境卫生条例》第四十五条、第四十六条 《陕西省爱国卫生管理条例》第十四条、第二十九条 | 县级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 | 省住房城乡建设厅 | |
17 | 对装饰装修产生的垃圾未按规定清运到规定的处理场所,经责令限期改正而逾期未改正的处罚 | 《陕西省城市市容环境卫生条例》第五十条 | 县级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 | 省住房城乡建设厅 | |
18 | 对食品摊贩未在划定的经营地点、经营时间从事经营活动,影响道路畅通、交通安全、居民正常生活,未及时清理场地,破坏环境卫生、整洁的处罚 | 《陕西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及摊贩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五十五条 | 县级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部门或者市容环境 卫生部门 | 省住房城乡建设厅 | |
19 | 对建设单位或者个人未经批准进行临时建设的;未按照批准内容进行临时建设的;临时建筑物、构筑物超过批准期限不拆除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六条 | 县级城乡规划主管部门 | 省住房城乡建设厅 | |
20 | 对未按要求设置门头牌匾经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罚 | 《陕西省城市公共空间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第四十九条 | 县级城市公共空间主管
| 省住房城乡建设厅 | |
21 | 对在燃气设施的安全保护范围内建造建筑物、构筑物等的处罚 | 《陕西省燃气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第四十八条 | 县级燃气行政主管部门 | 省住房城乡建设厅 | |
22 | 对擅自设置、移动、涂改或者损毁历史文化街区、名镇、名村标志牌经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罚 | 《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国务院令第524号2017年10月修订)第三十条、第四十五条 | 县级城乡规划主管部门 | 省住房城乡建设厅 | |
23 | 对在乡村公共饮用水源地建厕所、畜禽圈、污染型企业或者排放污水以及堆放垃圾和其他废弃物的处罚 | 《陕西省乡村规划建设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五十一条 | 县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 省住房城乡建设厅 | |
24 | 对擅自在农村公路上设卡、收费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七十四条 | 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 省交通运输厅 | |
25 | 对造成农村公路路面损坏、污染或者影响公路畅通或者违反规定将公路作为试车场地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四十六条、第七十七条《公路安全保护条例》(国务院令第593号)第六十九条 《陕西省公路路政管理条例》第十四条、第三十五条 | 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 省交通运输厅 | |
26 | 对未经批准更新采伐农村公路护路林的处罚 |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国务院令第593号)第六十一条 | 县级公路管理机构 | 省交通运输厅 | |
27 | 对农村村民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建住宅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八条、第八十三条 | 县级农业农村主管部门 | 省农业农村厅 | |
28 | 对美容美发经营者违反《美容美发业管理暂行办法》的处罚 | 《美容美发业管理暂行办法》(商务部令2004年第19号)第三条、第十八条 | 县级商务主管部门 | 省商务厅 | |
29 | 对未经批准,擅自出售演出门票的处罚 | 《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实施细则》(文化部令第47号2022年5月修订)第二十五条、第五十条 | 县级文化主管部门 | 省文化和旅游厅 | |
30 | 对森林、林木、林地的经营单位或者个人未履行森林防火责任的处罚 | 《森林防火条例》(国务院令第541号)第四十八条 | 县级林业主管部门 | 省林业局 | |
31 | 对森林防火期内未经批准擅自在森林防火区内野外用火的处罚 | 《森林防火条例》(国务院令第541号)第五十条 | 县级林业主管部门 | 省林业局 | |
32 | 对森林防火期内,森林、林木、林地的经营单位未设置森林防火警示宣传标志等行为的处罚 | 《森林防火条例》(国务院令第541号)第五十二条 | 县级林业主管部门 | 省林业局 | |
33 | 对在封山禁牧区域内放养牛、羊等食草牲畜;损坏、擅自移动封山禁牧区域界桩、围栏和标牌经责令恢复原状逾期不恢复的处罚 | 《陕西省封山禁牧条例》第十二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 | 县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 | 省林业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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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4
延长县下放交口镇人民政府行政执法事项目录
(共33项)
| 序号 | 事项名称 | 设定依据 | 县级实施 部门 | 省级主管部门 | 备注 |
1 | 对墓穴占地面积超过规定标准的处罚 | 《殡葬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25号2012年11月修订)第十九条 《陕西省殡葬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60号2012年2月修订)第三十一条 | 县级民政部门 | 省民政厅 | |
2 | 对临时用地期满之日起一年内未完成复垦或者未恢复种植条件,经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256号2021年7月修订)第二十条、第五十六条 | 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 | 省自然资源厅 | |
3 | 对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的;以及对在国土空间规划确定的禁止开垦的范围内从事土地开发活动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256号2021年7月修订)第五十七条、第五十八条 | 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 | 省自然资源厅 | |
4 | 对饮用水水源保护区使用农药,丢弃农药、农药包装物或者清洗施药器械,以及在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使用化肥的处罚 | 《陕西省饮用水水源保护条例》第五十一条 | 县级生态环境部门 | 省生态环境厅 | |
5 | 对从事畜禽规模养殖未及时收集、贮存、利用或者处置养殖过程中产生的畜禽粪污等固体废物的罚款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零七条 | 县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 | 省生态环境厅 | |
6 | 对在人口集中地区对树木、花草喷洒剧毒、高毒农药,或者露天焚烧秸秆、落叶等产生烟尘污染的物质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七十四条、第七十七条、第一百一十九条 | 县级政府确定的监督管理部门 | 省生态环境厅 | |
7 | 对损毁或擅自改变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有关标志设施情节严重的处罚 | 《陕西省饮用水水源保护条例》第四十四条 | 县级政府确定的监督管理部门 | 省生态环境厅 | |
8 | 对主要街道两侧和重点区域的临街建筑物、构筑物的屋顶、阳台外和窗外吊挂、晾晒或者堆放影响市容的物品,平台、阳台内堆放的物品超出护栏;临街建筑物的外墙安装的防护栏、空调外机、遮阳棚违反规定,经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罚 | 《陕西省城市市容环境卫生条例》第十八条 | 县级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 | 省住房城乡建设厅 | |
9 | 对城市道路及其他公共场所设置的交通、电信、邮政、电力、环境卫生等各类设施施工作业完成后存留废弃物、未清理现场的处罚 | 《陕西省城市市容环境卫生条例》第二十四条 | 县级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 | 省住房城乡建设厅 | |
10 | 对违反规定在城市道路、立交桥、过街桥、人行地下通道以及其他公共场所堆放物料、搭建建筑物、构筑物;违反规定摆摊设点经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拒不改正的处罚以及规定的强制措施 | 《陕西省城市市容环境卫生条例》第二十六条 | 县级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 | 省住房城乡建设厅 | |
11 | 对临街的商业、饮食业、车辆清洗维修等行业的经营者违反规定店外占道经营、作业或者展示商品的处罚 | 《陕西省城市市容环境卫生条例》第二十七条 | 县级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 | 省住房城乡建设厅 | |
12 | 对违反规定在道路两侧的护栏、电线杆、树木、绿篱和公共场所等处晾晒、吊挂杂物的处罚 | 《陕西省城市市容环境卫生条例》第二十八条 | 县级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 | 省住房城乡建设厅 | |
13 | 对公共场所的阅报栏、信息栏、条幅、布幔、旗帜、充气装置、实物造型违反规定经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罚 | 《陕西省城市市容环境卫生条例》第三十二条 | 县级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 | 省住房城乡建设厅 | |
14 | 对违反规定在城市的建筑物、构筑物、公共设施、路面和树木等处刻画、涂写、喷涂等影响市容的行为以及违反规定张贴、悬挂宣传品的处罚 | 《陕西省城市市容环境卫生条例》第三十三条 | 县级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
| 省住房城乡建设厅 | |
15 | 对从事车辆清洗维修、废品收购等行业的经营者未保持经营场所周边的环境卫生整洁,污水外流或者废弃物向外散落的处罚 | 《陕西省城市市容环境卫生条例》第四十四条 | 县级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 | 省住房城乡建设厅 | |
16 | 对随地吐痰、便溺等行为的处罚 | 《陕西省城市市容环境卫生条例》第四十五条、第四十六条 《陕西省爱国卫生管理条例》第十四条、第二十九条 | 县级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 | 省住房城乡建设厅 | |
17 | 对装饰装修产生的垃圾未按规定清运到规定的处理场所,经责令限期改正而逾期未改正的处罚 | 《陕西省城市市容环境卫生条例》第五十条 | 县级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 | 省住房城乡建设厅 | |
18 | 对食品摊贩未在划定的经营地点、经营时间从事经营活动,影响道路畅通、交通安全、居民正常生活,未及时清理场地,破坏环境卫生、整洁的处罚 | 《陕西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及摊贩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五十五条 | 县级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部门或者市容环境 卫生部门 | 省住房城乡建设厅 | |
19 | 对建设单位或者个人未经批准进行临时建设的;未按照批准内容进行临时建设的;临时建筑物、构筑物超过批准期限不拆除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六条 | 县级城乡规划主管部门 | 省住房城乡建设厅 | |
20 | 对未按要求设置门头牌匾经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罚 | 《陕西省城市公共空间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第四十九条 | 县级城市公共空间主管部门 | 省住房城乡建设厅 | |
21 | 对在燃气设施的安全保护范围内建造建筑物、构筑物等的处罚 | 《陕西省燃气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第四十八条 | 县级燃气行政主管部门 | 省住房城乡建设厅 | |
22 | 对擅自设置、移动、涂改或者损毁历史文化街区、名镇、名村标志牌经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罚 | 《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国务院令第524号2017年10月修订)第三十条、第四十五条 | 县级城乡规划主管部门 | 省住房城乡建设厅 | |
23 | 对在乡村公共饮用水源地建厕所、畜禽圈、污染型企业或者排放污水以及堆放垃圾和其他废弃物的处罚 | 《陕西省乡村规划建设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五十一条 | 县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 省住房城乡建设厅 | |
24 | 对擅自在农村公路上设卡、收费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七十四条 | 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 省交通运输厅 | |
25 | 对造成农村公路路面损坏、污染或者影响公路畅通或者违反规定将公路作为试车场地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四十六条、第七十七条《公路安全保护条例》(国务院令第593号)第六十九条 《陕西省公路路政管理条例》第十四条、第三十五条 | 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 省交通运输厅 | |
26 | 对未经批准更新采伐农村公路护路林的处罚 |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国务院令第593号)第六十一条 | 县级公路管理机构 | 省交通运输厅 | |
27 | 对农村村民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建住宅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八条、第八十三条 | 县级农业农村主管部门 | 省农业农村厅 | |
28 | 对美容美发经营者违反《美容美发业管理暂行办法》的处罚 | 《美容美发业管理暂行办法》(商务部令2004年第19号)第三条、第十八条 | 县级商务主管部门 | 省商务厅 | |
29 | 对未经批准,擅自出售演出门票的处罚 | 《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实施细则》(文化部令第47号2022年5月修订)第二十五条、第五十条 | 县级文化主管部门 | 省文化和旅游厅 | |
30 | 对森林、林木、林地的经营单位或者个人未履行森林防火责任的处罚 | 《森林防火条例》(国务院令第541号)第四十八条 | 县级林业主管部门 | 省林业局 | |
31 | 对森林防火期内未经批准擅自在森林防火区内野外用火的处罚
| 《森林防火条例》(国务院令第541号)第五十条 | 县级林业主管部门 | 省林业局 | |
32 | 对森林防火期内,森林、林木、林地的经营单位未设置森林防火警示宣传标志等行为的处罚 | 《森林防火条例》(国务院令第541号)第五十二条 | 县级林业主管部门 | 省林业局 | |
33 | 对在封山禁牧区域内放养牛、羊等食草牲畜;损坏、擅自移动封山禁牧区域界桩、围栏和标牌经责令恢复原状逾期不恢复的处罚 | 《陕西省封山禁牧条例》第十二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 | 县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 | 省林业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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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5
延长县下放张家滩镇人民政府行政执法事项目录
(共33项)
| 序号 | 事项名称 | 设定依据 | 县级实施 部门 | 省级主管部门 | 备注 |
1 | 对墓穴占地面积超过规定标准的处罚 | 《殡葬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25号2012年11月修订)第十九条 《陕西省殡葬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60号2012年2月修订)第三十一条 | 县级民政部门 | 省民政厅 | |
2 | 对临时用地期满之日起一年内未完成复垦或者未恢复种植条件,经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256号2021年7月修订)第二十条、第五十六条 | 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 | 省自然资源厅 | |
3 | 对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的;以及对在国土空间规划确定的禁止开垦的范围内从事土地开发活动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256号2021年7月修订)第五十七条、第五十八条 | 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 | 省自然资源厅 | |
4 | 对饮用水水源保护区使用农药,丢弃农药、农药包装物或者清洗施药器械,以及在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使用化肥的处罚 | 《陕西省饮用水水源保护条例》第五十一条 | 县级生态环境部门 | 省生态环境厅 | |
5 | 对从事畜禽规模养殖未及时收集、贮存、利用或者处置养殖过程中产生的畜禽粪污等固体废物的罚款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零七条 | 县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 | 省生态环境厅 | |
6 | 对在人口集中地区对树木、花草喷洒剧毒、高毒农药,或者露天焚烧秸秆、落叶等产生烟尘污染的物质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七十四条、第七十七条、第一百一十九条 | 县级政府确定的监督管理部门 | 省生态环境厅 | |
7 | 对损毁或擅自改变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有关标志设施情节严重的处罚 | 《陕西省饮用水水源保护条例》第四十四条 | 县级政府确定的监督管理部门 | 省生态环境厅 | |
8 | 对主要街道两侧和重点区域的临街建筑物、构筑物的屋顶、阳台外和窗外吊挂、晾晒或者堆放影响市容的物品,平台、阳台内堆放的物品超出护栏;临街建筑物的外墙安装的防护栏、空调外机、遮阳棚违反规定,经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罚 | 《陕西省城市市容环境卫生条例》第十八条 | 县级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 | 省住房城乡建设厅 | |
9 | 对城市道路及其他公共场所设置的交通、电信、邮政、电力、环境卫生等各类设施施工作业完成后存留废弃物、未清理现场的处罚 | 《陕西省城市市容环境卫生条例》第二十四条 | 县级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 | 省住房城乡建设厅 | |
10 | 对违反规定在城市道路、立交桥、过街桥、人行地下通道以及其他公共场所堆放物料、搭建建筑物、构筑物;违反规定摆摊设点经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拒不改正的处罚以及规定的强制措施 | 《陕西省城市市容环境卫生条例》第二十六条 | 县级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 | 省住房城乡建设厅 | |
11 | 对临街的商业、饮食业、车辆清洗维修等行业的经营者违反规定店外占道经营、作业或者展示商品的处罚 | 《陕西省城市市容环境卫生条例》第二十七条 | 县级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 | 省住房城乡建设厅 | |
12 | 对违反规定在道路两侧的护栏、电线杆、树木、绿篱和公共场所等处晾晒、吊挂杂物的处罚 | 《陕西省城市市容环境卫生条例》第二十八条 | 县级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 | 省住房城乡建设厅 | |
13 | 对公共场所的阅报栏、信息栏、条幅、布幔、旗帜、充气装置、实物造型违反规定经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罚 | 《陕西省城市市容环境卫生条例》第三十二条 | 县级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
| 省住房城乡建设厅 | |
14 | 对违反规定在城市的建筑物、构筑物、公共设施、路面和树木等处刻画、涂写、喷涂等影响市容的行为以及违反规定张贴、悬挂宣传品的处罚 | 《陕西省城市市容环境卫生条例》第三十三条 | 县级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
| 省住房城乡建设厅 | |
15 | 对从事车辆清洗维修、废品收购等行业的经营者未保持经营场所周边的环境卫生整洁,污水外流或者废弃物向外散落的处罚 | 《陕西省城市市容环境卫生条例》第四十四条 | 县级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 | 省住房城乡建设厅 | |
16 | 对随地吐痰、便溺等行为的处罚 | 《陕西省城市市容环境卫生条例》第四十五条、第四十六条 《陕西省爱国卫生管理条例》第十四条、第二十九条 | 县级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 | 省住房城乡建设厅 | |
17 | 对装饰装修产生的垃圾未按规定清运到规定的处理场所,经责令限期改正而逾期未改正的处罚 | 《陕西省城市市容环境卫生条例》第五十条 | 县级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 | 省住房城乡建设厅 | |
18 | 对食品摊贩未在划定的经营地点、经营时间从事经营活动,影响道路畅通、交通安全、居民正常生活,未及时清理场地,破坏环境卫生、整洁的处罚 | 《陕西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及摊贩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五十五条 | 县级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部门或者市容环境 卫生部门 | 省住房城乡建设厅 | |
19 | 对建设单位或者个人未经批准进行临时建设的;未按照批准内容进行临时建设的;临时建筑物、构筑物超过批准期限不拆除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六条 | 县级城乡规划主管部门 | 省住房城乡建设厅 | |
20 | 对未按要求设置门头牌匾经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罚 | 《陕西省城市公共空间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第四十九条 | 县级城市公共空间主管部门 | 省住房城乡建设厅 | |
21 | 对在燃气设施的安全保护范围内建造建筑物、构筑物等的处罚 | 《陕西省燃气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第四十八条 | 县级燃气行政主管部门 | 省住房城乡建设厅 | |
22 | 对擅自设置、移动、涂改或者损毁历史文化街区、名镇、名村标志牌经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罚 | 《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国务院令第524号2017年10月修订)第三十条、第四十五条 | 县级城乡规划主管部门 | 省住房城乡建设厅 | |
23 | 对在乡村公共饮用水源地建厕所、畜禽圈、污染型企业或者排放污水以及堆放垃圾和其他废弃物的处罚 | 《陕西省乡村规划建设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五十一条 | 县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 省住房城乡建设厅 | |
24 | 对擅自在农村公路上设卡、收费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七十四条 | 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 省交通运输厅 | |
25 | 对造成农村公路路面损坏、污染或者影响公路畅通或者违反规定将公路作为试车场地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四十六条、第七十七条《公路安全保护条例》(国务院令第593号)第六十九条 《陕西省公路路政管理条例》第十四条、第三十五条 | 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 省交通运输厅 | |
26 | 对未经批准更新采伐农村公路护路林的处罚 |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国务院令第593号)第六十一条 | 县级公路管理机构 | 省交通运输厅 | |
27 | 对农村村民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建住宅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八条、第八十三条 | 县级农业农村主管部门 | 省农业农村厅 | |
28 | 对美容美发经营者违反《美容美发业管理暂行办法》的处罚 | 《美容美发业管理暂行办法》(商务部令2004年第19号)第三条、第十八条 | 县级商务主管部门 | 省商务厅 | |
29 | 对未经批准,擅自出售演出门票的处罚 | 《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实施细则》(文化部令第47号2022年5月修订)第二十五条、第五十条
| 县级文化主管部门 | 省文化和旅游厅 | |
30 | 对森林、林木、林地的经营单位或者个人未履行森林防火责任的处罚
| 《森林防火条例》(国务院令第541号)第四十八条 | 县级林业主管部门 | 省林业局 | |
31 | 对森林防火期内未经批准擅自在森林防火区内野外用火的处罚 | 《森林防火条例》(国务院令第541号)第五十条 | 县级林业主管部门 | 省林业局 | |
32 | 对森林防火期内,森林、林木、林地的经营单位未设置森林防火警示宣传标志等行为的处罚 | 《森林防火条例》(国务院令第541号)第五十二条 | 县级林业主管部门 | 省林业局 | |
33 | 对在封山禁牧区域内放养牛、羊等食草牲畜;损坏、擅自移动封山禁牧区域界桩、围栏和标牌经责令恢复原状逾期不恢复的处罚 | 《陕西省封山禁牧条例》第十二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 | 县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 | 省林业局 |
附件6
延长县下放安沟镇人民政府行政执法事项目录
(共33项)
| 序号 | 事项名称 | 设定依据 | 县级实施 部门 | 省级主管部门 | 备注 |
1 | 对墓穴占地面积超过规定标准的处罚 | 《殡葬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25号2012年11月修订)第十九条 《陕西省殡葬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60号2012年2月修订)第三十一条 | 县级民政部门 | 省民政厅 | |
2 | 对临时用地期满之日起一年内未完成复垦或者未恢复种植条件,经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256号2021年7月修订)第二十条、第五十六条 | 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 | 省自然资源厅 | |
3 | 对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的;以及对在国土空间规划确定的禁止开垦的范围内从事土地开发活动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256号2021年7月修订)第五十七条、第五十八条 | 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 | 省自然资源厅 | |
4 | 对饮用水水源保护区使用农药,丢弃农药、农药包装物或者清洗施药器械,以及在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使用化肥的处罚 | 《陕西省饮用水水源保护条例》第五十一条 | 县级生态环境部门 | 省生态环境厅 | |
| 对从事畜禽规模养殖未及时收集、贮存、利用或者处置养殖过程中产生的畜禽粪污等固体废物的罚款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零七条 | 县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 | 省生态环境厅 | |
6 | 对在人口集中地区对树木、花草喷洒剧毒、高毒农药,或者露天焚烧秸秆、落叶等产生烟尘污染的物质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七十四条、第七十七条、第一百一十九条 | 县级政府确定的监督管理部门 | 省生态环境厅 | |
7 | 对损毁或擅自改变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有关标志设施情节严重的处罚 | 《陕西省饮用水水源保护条例》第四十四条 | 县级政府确定的监督管理部门
| 省生态环境厅 | |
8 | 对主要街道两侧和重点区域的临街建筑物、构筑物的屋顶、阳台外和窗外吊挂、晾晒或者堆放影响市容的物品,平台、阳台内堆放的物品超出护栏;临街建筑物的外墙安装的防护栏、空调外机、遮阳棚违反规定,经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罚 | 《陕西省城市市容环境卫生条例》第十八条 | 县级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 | 省住房城乡建设厅 | |
9 | 对城市道路及其他公共场所设置的交通、电信、邮政、电力、环境卫生等各类设施施工作业完成后存留废弃物、未清理现场的处罚 | 《陕西省城市市容环境卫生条例》第二十四条 | 县级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 | 省住房城乡建设厅 | |
10 | 对违反规定在城市道路、立交桥、过街桥、人行地下通道以及其他公共场所堆放物料、搭建建筑物、构筑物;违反规定摆摊设点经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拒不改正的处罚以及规定的强制措施 | 《陕西省城市市容环境卫生条例》第二十六条 | 县级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 | 省住房城乡建设厅 | |
11 | 对临街的商业、饮食业、车辆清洗维修等行业的经营者违反规定店外占道经营、作业或者展示商品的处罚 | 《陕西省城市市容环境卫生条例》第二十七条 | 县级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 | 省住房城乡建设厅 | |
12 | 对违反规定在道路两侧的护栏、电线杆、树木、绿篱和公共场所等处晾晒、吊挂杂物的处罚 | 《陕西省城市市容环境卫生条例》第二十八条 | 县级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 | 省住房城乡建设厅 | |
13 | 对公共场所的阅报栏、信息栏、条幅、布幔、旗帜、充气装置、实物造型违反规定经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罚 | 《陕西省城市市容环境卫生条例》第三十二条 | 县级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 | 省住房城乡建设厅 | |
14 | 对违反规定在城市的建筑物、构筑物、公共设施、路面和树木等处刻画、涂写、喷涂等影响市容的行为以及违反规定张贴、悬挂宣传品的处罚 | 《陕西省城市市容环境卫生条例》第三十三条 | 县级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 | 省住房城乡建设厅 | |
15 | 对从事车辆清洗维修、废品收购等行业的经营者未保持经营场所周边的环境卫生整洁,污水外流或者废弃物向外散落的处罚 | 《陕西省城市市容环境卫生条例》第四十四条 | 县级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 | 省住房城乡建设厅 | |
16 | 对随地吐痰、便溺等行为的处罚 | 《陕西省城市市容环境卫生条例》第四十五条、第四十六条 《陕西省爱国卫生管理条例》第十四条、第二十九条 | 县级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 | 省住房城乡建设厅 | |
17 | 对装饰装修产生的垃圾未按规定清运到规定的处理场所,经责令限期改正而逾期未改正的处罚 | 《陕西省城市市容环境卫生条例》第五十条 | 县级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 | 省住房城乡建设厅 | |
18 | 对食品摊贩未在划定的经营地点、经营时间从事经营活动,影响道路畅通、交通安全、居民正常生活,未及时清理场地,破坏环境卫生、整洁的处罚 | 《陕西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及摊贩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五十五条 | 县级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部门或者市容环境 卫生部门 | 省住房城乡建设厅 | |
19 | 对建设单位或者个人未经批准进行临时建设的;未按照批准内容进行临时建设的;临时建筑物、构筑物超过批准期限不拆除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六条 | 县级城乡规划主管部门 | 省住房城乡建设厅 | |
20 | 对未按要求设置门头牌匾经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罚 | 《陕西省城市公共空间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第四十九条 | 县级城市公共空间主管部门
| 省住房城乡建设厅 | |
21 | 对在燃气设施的安全保护范围内建造建筑物、构筑物等的处罚 | 《陕西省燃气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第四十八条 | 县级燃气行政主管部门
| 省住房城乡建设厅 | |
22 | 对擅自设置、移动、涂改或者损毁历史文化街区、名镇、名村标志牌经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罚 | 《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国务院令第524号2017年10月修订)第三十条、第四十五条 | 县级城乡规划主管部门 | 省住房城乡建设厅 | |
23 | 对在乡村公共饮用水源地建厕所、畜禽圈、污染型企业或者排放污水以及堆放垃圾和其他废弃物的处罚 | 《陕西省乡村规划建设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五十一条 | 县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 省住房城乡建设厅 | |
24 | 对擅自在农村公路上设卡、收费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七十四条 | 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 省交通运输厅 | |
25 | 对造成农村公路路面损坏、污染或者影响公路畅通或者违反规定将公路作为试车场地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四十六条、第七十七条《公路安全保护条例》(国务院令第593号)第六十九条 《陕西省公路路政管理条例》第十四条、第三十五条 | 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 省交通运输厅 | |
26 | 对未经批准更新采伐农村公路护路林的处罚 |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国务院令第593号)第六十一条 | 县级公路管理机构 | 省交通运输厅 | |
27 | 对农村村民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建住宅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八条、第八十三条 | 县级农业农村主管部门 | 省农业农村厅 | |
28 | 对美容美发经营者违反《美容美发业管理暂行办法》的处罚 | 《美容美发业管理暂行办法》(商务部令2004年第19号)第三条、第十八条 | 县级商务主管部门 | 省商务厅 | |
29 | 对未经批准,擅自出售演出门票的处罚 | 《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实施细则》(文化部令第47号2022年5月修订)第二十五条、第五十条 | 县级文化主管部门 | 省文化和旅游厅 | |
30 | 对森林、林木、林地的经营单位或者个人未履行森林防火责任的处罚 | 《森林防火条例》(国务院令第541号)第四十八条 | 县级林业主管部门 | 省林业局 | |
31 | 对森林防火期内未经批准擅自在森林防火区内野外用火的处罚 | 《森林防火条例》(国务院令第541号)第五十条 | 县级林业主管部门 | 省林业局 | |
32 | 对森林防火期内,森林、林木、林地的经营单位未设置森林防火警示宣传标志等行为的处罚 | 《森林防火条例》(国务院令第541号)第五十二条 | 县级林业主管部门 | 省林业局 | |
33 | 对在封山禁牧区域内放养牛、羊等食草牲畜;损坏、擅自移动封山禁牧区域界桩、围栏和标牌经责令恢复原状逾期不恢复的处罚 | 《陕西省封山禁牧条例》第十二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 | 县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 | 省林业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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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7
延长县下放雷赤镇人民政府行政执法事项目录
(共33项)
| 序号 | 事项名称 | 设定依据 | 县级实施 部门 | 省级主管部门 | 备注 |
1 | 对墓穴占地面积超过规定标准的处罚 | 《殡葬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25号2012年11月修订)第十九条 《陕西省殡葬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60号2012年2月修订)第三十一条 | 县级民政部门 | 省民政厅 | |
2 | 对临时用地期满之日起一年内未完成复垦或者未恢复种植条件,经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256号2021年7月修订)第二十条、第五十六条 | 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 | 省自然资源厅 | |
3 | 对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的;以及对在国土空间规划确定的禁止开垦的范围内从事土地开发活动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256号2021年7月修订)第五十七条、第五十八条 | 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 | 省自然资源厅 | |
4 | 对饮用水水源保护区使用农药,丢弃农药、农药包装物或者清洗施药器械,以及在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使用化肥的处罚 | 《陕西省饮用水水源保护条例》第五十一条 | 县级生态环境部门 | 省生态环境厅 | |
5 | 对从事畜禽规模养殖未及时收集、贮存、利用或者处置养殖过程中产生的畜禽粪污等固体废物的罚款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零七条 | 县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 | 省生态环境厅 | |
6 | 对在人口集中地区对树木、花草喷洒剧毒、高毒农药,或者露天焚烧秸秆、落叶等产生烟尘污染的物质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七十四条、第七十七条、第一百一十九条 | 县级政府确定的监督管理部门 | 省生态环境厅 | |
7 | 对损毁或擅自改变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有关标志设施情节严重的处罚 | 《陕西省饮用水水源保护条例》第四十四条 | 县级政府确定的监督管理部门 | 省生态环境厅 | |
8 | 对主要街道两侧和重点区域的临街建筑物、构筑物的屋顶、阳台外和窗外吊挂、晾晒或者堆放影响市容的物品,平台、阳台内堆放的物品超出护栏;临街建筑物的外墙安装的防护栏、空调外机、遮阳棚违反规定,经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罚 | 《陕西省城市市容环境卫生条例》第十八条 | 县级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 | 省住房城乡建设厅 | |
9 | 对城市道路及其他公共场所设置的交通、电信、邮政、电力、环境卫生等各类设施施工作业完成后存留废弃物、未清理现场的处罚 | 《陕西省城市市容环境卫生条例》第二十四条 | 县级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 | 省住房城乡建设厅 | |
10 | 对违反规定在城市道路、立交桥、过街桥、人行地下通道以及其他公共场所堆放物料、搭建建筑物、构筑物;违反规定摆摊设点经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拒不改正的处罚以及规定的强制措施 | 《陕西省城市市容环境卫生条例》第二十六条 | 县级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 | 省住房城乡建设厅 | |
11 | 对临街的商业、饮食业、车辆清洗维修等行业的经营者违反规定店外占道经营、作业或者展示商品的处罚 | 《陕西省城市市容环境卫生条例》第二十七条 | 县级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 | 省住房城乡建设厅 | |
12 | 对违反规定在道路两侧的护栏、电线杆、树木、绿篱和公共场所等处晾晒、吊挂杂物的处罚 | 《陕西省城市市容环境卫生条例》第二十八条 | 县级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 | 省住房城乡建设厅 | |
13 | 对公共场所的阅报栏、信息栏、条幅、布幔、旗帜、充气装置、实物造型违反规定经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罚
| 《陕西省城市市容环境卫生条例》第三十二条 | 县级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 | 省住房城乡建设厅 | |
14 | 对违反规定在城市的建筑物、构筑物、公共设施、路面和树木等处刻画、涂写、喷涂等影响市容的行为以及违反规定张贴、悬挂宣传品的
| 《陕西省城市市容环境卫生条例》第三十三条 | 县级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 | 省住房城乡建设厅 | |
15 | 对从事车辆清洗维修、废品收购等行业的经营者未保持经营场所周边的环境卫生整洁,污水外流或者废弃物向外散落的处罚 | 《陕西省城市市容环境卫生条例》第四十四条 | 县级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 | 省住房城乡建设厅 | |
16 | 对随地吐痰、便溺等行为的处罚 | 《陕西省城市市容环境卫生条例》第四十五条、第四十六条 《陕西省爱国卫生管理条例》第十四条、第二十九条 | 县级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 | 省住房城乡建设厅 | |
17 | 对装饰装修产生的垃圾未按规定清运到规定的处理场所,经责令限期改正而逾期未改正的处罚 | 《陕西省城市市容环境卫生条例》第五十条 | 县级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 | 省住房城乡建设厅 | |
18 | 对食品摊贩未在划定的经营地点、经营时间从事经营活动,影响道路畅通、交通安全、居民正常生活,未及时清理场地,破坏环境卫生、整洁的处罚 | 《陕西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及摊贩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五十五条 | 县级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部门或者市容环境 卫生部门 | 省住房城乡建设厅 | |
19 | 对建设单位或者个人未经批准进行临时建设的;未按照批准内容进行临时建设的;临时建筑物、构筑物超过批准期限不拆除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六条 | 县级城乡规划主管部门 | 省住房城乡建设厅 | |
20 | 对未按要求设置门头牌匾经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罚 | 《陕西省城市公共空间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第四十九条 | 县级城市公共空间主管部门 | 省住房城乡建设厅 | |
21 | 对在燃气设施的安全保护范围内建造建筑物、构筑物等的处罚 | 《陕西省燃气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第四十八条 | 县级燃气行政主管部门 | 省住房城乡建设厅 | |
22 | 对擅自设置、移动、涂改或者损毁历史文化街区、名镇、名村标志牌经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罚 | 《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国务院令第524号2017年10月修订)第三十条、第四十五条 | 县级城乡规划主管部门 | 省住房城乡建设厅 | |
23 | 对在乡村公共饮用水源地建厕所、畜禽圈、污染型企业或者排放污水以及堆放垃圾和其他废弃物的处罚 | 《陕西省乡村规划建设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五十一条 | 县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 省住房城乡建设厅 | |
24 | 对擅自在农村公路上设卡、收费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七十四条 | 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 省交通运输厅 | |
25 | 对造成农村公路路面损坏、污染或者影响公路畅通或者违反规定将公路作为试车场地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四十六条、第七十七条《公路安全保护条例》(国务院令第593号)第六十九条 《陕西省公路路政管理条例》第十四条、第三十五条 | 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 省交通运输厅 | |
26 | 对未经批准更新采伐农村公路护路林的处罚 |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国务院令第593号)第六十一条 | 县级公路管理机构 | 省交通运输厅 | |
27 | 对农村村民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建住宅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八条、第八十三条 | 县级农业农村主管部门 | 省农业农村厅 | |
28 | 对美容美发经营者违反《美容美发业管理暂行办法》的处罚 | 《美容美发业管理暂行办法》(商务部令2004年第19号)第三条、第十八条 | 县级商务主管部门 | 省商务厅 | |
29 | 对未经批准,擅自出售演出门票的处罚 | 《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实施细则》(文化部令第47号2022年5月修订)第二十五条、第五十条
| 县级文化主管部门 | 省文化和旅游厅 | |
30 | 对森林、林木、林地的经营单位或者个人未履行森林防火责任的处罚 | 《森林防火条例》(国务院令第541号)第四十八条 | 县级林业主管部门 | 省林业局 | |
31 | 对森林防火期内未经批准擅自在森林防火区内野外用火的处罚 | 《森林防火条例》(国务院令第541号)第五十条 | 县级林业主管部门 | 省林业局 | |
32 | 对森林防火期内,森林、林木、林地的经营单位未设置森林防火警示宣传标志等行为的处罚 | 《森林防火条例》(国务院令第541号)第五十二条 | 县级林业主管部门 | 省林业局 | |
33 | 对在封山禁牧区域内放养牛、羊等食草牲畜;损坏、擅自移动封山禁牧区域界桩、围栏和标牌经责令恢复原状逾期不恢复的处罚 | 《陕西省封山禁牧条例》第十二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 | 县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 | 省林业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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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8
延长县下放罗子山镇人民政府行政执法事项目录
(共33项)
| 序号 | 事项名称 | 设定依据 | 县级实施 部门 | 省级主管部门 | 备注 |
1 | 对墓穴占地面积超过规定标准的处罚 | 《殡葬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25号2012年11月修订)第十九条 《陕西省殡葬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60号2012年2月修订)第三十一条 | 县级民政部门 | 省民政厅 | |
2 | 对临时用地期满之日起一年内未完成复垦或者未恢复种植条件,经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256号2021年7月修订)第二十条、第五十六条 | 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 | 省自然资源厅 | |
3 | 对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的;以及对在国土空间规划确定的禁止开垦的范围内从事土地开发活动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256号2021年7月修订)第五十七条、第五十八条 | 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 | 省自然资源厅 | |
4 | 对饮用水水源保护区使用农药,丢弃农药、农药包装物或者清洗施药器械,以及在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使用化肥的处罚 | 《陕西省饮用水水源保护条例》第五十一条 | 县级生态环境部门 | 省生态环境厅 | |
| 对从事畜禽规模养殖未及时收集、贮存、利用或者处置养殖过程中产生的畜禽粪污等固体废物的罚款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零七条 | 县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 | 省生态环境厅 | |
6 | 对在人口集中地区对树木、花草喷洒剧毒、高毒农药,或者露天焚烧秸秆、落叶等产生烟尘污染的物质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七十四条、第七十七条、第一百一十九条 | 县级政府确定的监督管理部门 | 省生态环境厅 | |
7 | 对损毁或擅自改变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有关标志设施情节严重的处罚 | 《陕西省饮用水水源保护条例》第四十四条 | 县级政府确定的监督管理部门 | 省生态环境厅 | |
8 | 对主要街道两侧和重点区域的临街建筑物、构筑物的屋顶、阳台外和窗外吊挂、晾晒或者堆放影响市容的物品,平台、阳台内堆放的物品超出护栏;临街建筑物的外墙安装的防护栏、空调外机、遮阳棚违反规定,经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罚 | 《陕西省城市市容环境卫生条例》第十八条 | 县级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 | 省住房城乡建设厅 | |
9 | 对城市道路及其他公共场所设置的交通、电信、邮政、电力、环境卫生等各类设施施工作业完成后存留废弃物、未清理现场的处罚 | 《陕西省城市市容环境卫生条例》第二十四条 | 县级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 | 省住房城乡建设厅 | |
10 | 对违反规定在城市道路、立交桥、过街桥、人行地下通道以及其他公共场所堆放物料、搭建建筑物、构筑物;违反规定摆摊设点经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拒不改正的处罚以及规定的强制措施 | 《陕西省城市市容环境卫生条例》第二十六条 | 县级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 | 省住房城乡建设厅 | |
11 | 对临街的商业、饮食业、车辆清洗维修等行业的经营者违反规定店外占道经营、作业或者展示商品的处罚 | 《陕西省城市市容环境卫生条例》第二十七条 | 县级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 | 省住房城乡建设厅 | |
12 | 对违反规定在道路两侧的护栏、电线杆、树木、绿篱和公共场所等处晾晒、吊挂杂物的处罚 | 《陕西省城市市容环境卫生条例》第二十八条 | 县级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 | 省住房城乡建设厅 | |
13 | 对公共场所的阅报栏、信息栏、条幅、布幔、旗帜、充气装置、实物造型违反规定经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罚 | 《陕西省城市市容环境卫生条例》第三十二条 | 县级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 | 省住房城乡建设厅 | |
14 | 对违反规定在城市的建筑物、构筑物、公共设施、路面和树木等处刻画、涂写、喷涂等影响市容的行为以及违反规定张贴、悬挂宣传品的处罚 | 《陕西省城市市容环境卫生条例》第三十三条 | 县级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 | 省住房城乡建设厅 | |
15 | 对从事车辆清洗维修、废品收购等行业的经营者未保持经营场所周边的环境卫生整洁,污水外流或者废弃物向外散落的处罚 | 《陕西省城市市容环境卫生条例》第四十四条 | 县级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 | 省住房城乡建设厅 | |
16 | 对随地吐痰、便溺等行为的处罚 | 《陕西省城市市容环境卫生条例》第四十五条、第四十六条 《陕西省爱国卫生管理条例》第十四条、第二十九条 | 县级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 | 省住房城乡建设厅 | |
17 | 对装饰装修产生的垃圾未按规定清运到规定的处理场所,经责令限期改正而逾期未改正的处罚 | 《陕西省城市市容环境卫生条例》第五十条 | 县级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 | 省住房城乡建设厅 | |
18 | 对食品摊贩未在划定的经营地点、经营时间从事经营活动,影响道路畅通、交通安全、居民正常生活,未及时清理场地,破坏环境卫生、整洁的处罚 | 《陕西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及摊贩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五十五条 | 县级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部门或者市容环境 卫生部门 | 省住房城乡建设厅 | |
19 | 对建设单位或者个人未经批准进行临时建设的;未按照批准内容进行临时建设的;临时建筑物、构筑物超过批准期限不拆除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六条 | 县级城乡规划主管部门 | 省住房城乡建设厅 | |
20 | 对未按要求设置门头牌匾经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罚 | 《陕西省城市公共空间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第四十九条 | 县级城市公共空间主管部门 | 省住房城乡建设厅 | |
21 | 对在燃气设施的安全保护范围内建造建筑物、构筑物等的处罚 | 《陕西省燃气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第四十八条 | 县级燃气行政主管部门
| 省住房城乡建设厅 | |
22 | 对擅自设置、移动、涂改或者损毁历史文化街区、名镇、名村标志牌经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罚 | 《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国务院令第524号2017年10月修订)第三十条、第四十五条 | 县级城乡规划主管部门 | 省住房城乡建设厅 | |
23 | 对在乡村公共饮用水源地建厕所、畜禽圈、污染型企业或者排放污水以及堆放垃圾和其他废弃物的处罚 | 《陕西省乡村规划建设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五十一条 | 县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 省住房城乡建设厅 | |
24 | 对擅自在农村公路上设卡、收费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七十四条 | 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 省交通运输厅 | |
25 | 对造成农村公路路面损坏、污染或者影响公路畅通或者违反规定将公路作为试车场地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四十六条、第七十七条《公路安全保护条例》(国务院令第593号)第六十九条 《陕西省公路路政管理条例》第十四条、第三十五条 | 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 省交通运输厅 | |
26 | 对未经批准更新采伐农村公路护路林的处罚 |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国务院令第593号)第六十一条 | 县级公路管理机构 | 省交通运输厅 | |
27 | 对农村村民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建住宅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八条、第八十三条 | 县级农业农村主管部门 | 省农业农村厅 | |
28 | 对美容美发经营者违反《美容美发业管理暂行办法》的处罚 | 《美容美发业管理暂行办法》(商务部令2004年第19号)第三条、第十八条 | 县级商务主管部门 | 省商务厅 | |
29 | 对未经批准,擅自出售演出门票的处罚 | 《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实施细则》(文化部令第47号2022年5月修订)第二十五条、第五十条 | 县级文化主管部门 | 省文化和旅游厅 | |
30 | 对森林、林木、林地的经营单位或者个人未履行森林防火责任的处罚 | 《森林防火条例》(国务院令第541号)第四十八条 | 县级林业主管部门 | 省林业局 | |
31 | 对森林防火期内未经批准擅自在森林防火区内野外用火的处罚 | 《森林防火条例》(国务院令第541号)第五十条 | 县级林业主管部门 | 省林业局 | |
32 | 对森林防火期内,森林、林木、林地的经营单位未设置森林防火警示宣传标志等行为的处罚 | 《森林防火条例》(国务院令第541号)第五十二条 | 县级林业主管部门 | 省林业局 | |
33 | 对在封山禁牧区域内放养牛、羊等食草牲畜;损坏、擅自移动封山禁牧区域界桩、围栏和标牌经责令恢复原状逾期不恢复的处罚 | 《陕西省封山禁牧条例》第十二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 | 县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 | 省林业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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抄送:县委、人大、政协办公室,纪委监委,人武部,法院,检察院。
县委编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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延长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4年1月23日印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