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延长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延长县黑家堡镇枣花沟村征迁补偿及安置工作方案》的通知

来源:县政府办 发布时间:2021-05-31 15:42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县政府有关部门、单位:

《延长县黑家堡镇枣花沟村征迁补偿及安置工作方案》已经县政府同意,现印发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延长县人民政府

2021年5月18日

延长县黑家堡镇枣花沟村征迁补偿及安置方案

根据《关于化工园区存在问题和隐患的整改通知》(延市安办发〔2020〕16号)文件,要求化工厂园区与城市建成区、人口密集区、重要设施等防护目标之间安全防护距离满足新标准300米以上要求,黑家堡镇杨家湾行政村枣花沟自然村不能满足安全防护距离要求,需要搬迁安置,确保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参照《延长至黄龙高速公路建设项目征地征收补偿安置实施方案》,结合我镇建设实际,特制定以下征迁补偿安置方案。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项目地点:延长县黑家堡镇杨家湾行政村

第二条 征迁范围:从杨家湾行政村枣花沟自然村公路以北东西53米,南北108米。凡在此范围内的所有建筑物、构筑物、附着物均属征收对象。

第三条 征收单位:延长县人民政府

第四条 委托建设单位:延长县黑家堡镇人民政府

第五条 被征收人是指被征收房屋的所有权人;征收被征收人的房屋,应按规定给予补偿;被征收房屋属于共有产权人的征收补偿费由共有产权人享有。

第六条 征收房屋基本情况

1、征收房屋总面积:3302平方米。

2、共计征收平房111间。

3、征收建筑物总面积:3302平方米。

4、总动迁户52户,动迁人口125人(租赁户除外)。

5、拆砖围墙总米数:624米。

6、拆砖混大门:23个。

7、拆简易平房:75平方米。

8、拆水泥地平:1439平方米。

9、拆彩钢房:8间。

第七条 签约期限:《征收公告》发布后,被征收人须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协议。

第八条 在征收范围内有房屋产权纠纷和设有抵押权的房屋,被征收人须在《征收公告》发布后5日内向房屋征收部门提供有关房产证明,逾期则按正常征收程序处理。

第九条 对违法建筑和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不予补偿;对未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给予适当补偿,不予安置。

第十条 被征收房屋用途认定以房屋所有权证登记的用途为准。

第十一条 征收范围确定后,在房屋征收范围内不得进行下列活动:

(一)新建、扩建、改建房屋及其他建筑物、构筑物;

(二)改变房屋和土地用途;

(三)房屋的买卖、租赁、抵押及装修。

(四)违反规定实施的,不予补偿。

第二章征收实施步骤

第十二条 征收人和被征收人应严格参照本征收方案,自觉履行法律义务,按期办理相关手续,确保征收工作顺利进行。被征收人须在《征收公告》规定的期限内配合房屋征收工作人员进行房屋的勘测、登记和评估。如因被征收人的原因,不能对被征收房屋进行勘测、认定的,由房屋征收部门根据房产管理部门提供的被征收房屋的产籍资料或组织公证机关对被征收房屋进行勘测、认定后确定其权属、用途、结构、建筑面积。

第十三条 被征收人应该在规定时间内选定由房屋征收部门提供的符合规定的房地产评估机构。若被征收人不选定,由房屋征收部门组织无利害关系的第三人抽签经公证确定,由选定或确定的评估机构对被征收房屋及装饰装修的补偿价格进行评估,评估依据本方案标准执行。评估机构必须坚持独立、客观、公正、公平、公开、合法的评估原则进行评估,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预评估活动和估价结果。

第十四条 被征收人对评估结果有异议的,可向房地产评估机构申请复核。对复核评估结果仍有异议的,可向房屋征收评估专家委员会申请鉴定。被征收人根据房屋评估报告或房屋鉴定报告和《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实施方案》在签约期限内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协议,并按期搬迁腾空房屋。同时,将房产等手续交房屋征收部门备档。

第十五条 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协议签订后,被征收人拒绝领取补偿费的,由房屋征收部门向公证机关办理提存公证。

第十六条 被征收人在《征收公告》规定的签约期限内无正当理由拒绝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协议,拒不搬迁的,依法申请人民法院执行。

第十 征收当事人有义务向估价机构如实提供征收估价所需资料,协助评估人员进行实地勘查丈量等工作。如因被征收人的原因,不能对被征收房屋进行实地查勘,并不在勘丈资料上签字的,由房屋征收部门组织公证机关、房地产评估机构等相关部门及工作人员共同对被征收房屋进行勘察、登记、签证后由房地产评估机构进行评估,或者根据房产部门提供被征收房屋的产权资料,由公证部门公证后进行评估。被征收人对评估结果提出争议的,可申请房地产价格评估专家委员会对评估结果进行鉴定。被征收人根据房屋评估报告或房屋估价鉴定报告和《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实施方案》在签约期限内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协议书并按期搬迁,腾空房屋,同时将房产等手续交房屋征收部门备档。被征收人在征收补偿方案规定的签约期限内无正当理由拒绝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协议、拒不搬迁的,拒不签订补偿安置协议又不搬迁,不履行法律手续的,由镇人民政府依法申请人民法院执行。

第三章征收补偿与安置

本次征收采取货币补偿和房屋置换两种方式:具体由被征迁人选择。

第十 选择货币补偿办法

1.按照房地产评估机构根据被征收房屋的合法建筑面积、结构、用途等因素出具的房地产市场评估价格报告,对被征收人房屋给予补偿。

2.对被征收人一次性支付1000元/户的搬迁补助费。

3.被征收房屋有装饰装修附属物的,按照房地产评估机构出具的评估价格报告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偿。

4.对认定为合法建筑和未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的,应适当给予货币补偿;对认定为违法建筑和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的,不予补偿。

5.选择货币补偿的被征迁人不再享受房屋置换安置的任何政策。

第十 选择房屋置换安置办法

1.按照房地产评估机构根据被征收房屋的合法建筑面积、结构、用途等因素出具的房地产市场评估价格报告,对被征收人房屋给予置换。

2.对被征收人一次性支付1000元的搬迁补助费。

3.被征收房屋有装饰装修及附属设施的,按照房地产评估机构出具的评估价格报告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偿。

4.对认定为合法建筑和未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的,适当给予货币补偿,不予面积置换;对认定为违法建筑和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的,不予补偿,不予面积置换。

5.本次置换房屋从被征迁之日起到新房屋交接之日为过渡期,在过渡期限内被征迁人自行安排住处,征迁人按照征迁户800元/月标准发放,为被征迁人支付过渡期安置补偿费。建设周期为12个月。

十条 安置

本次房屋征收房屋置换执行近地安置,安置房拟为砖混二层平房,建筑标准以住建局出具报告为准。

1.根据被征收房屋的合法建筑面积的评估补偿,以房屋所有权证登记的用途为准。

2.被征收房屋以户为单位,按照征收房屋的合法房屋间数实行置换。

3.通过摇号方式选择安置房位置。

4.选择货币补偿的,由征迁人按市场重置评估价一次性给予被征迁人货币补偿,参照《延长至黄龙高速公路建设项目征地征收补偿安置实施方案》标准执行。

5.意见征询后,如被征收方提出增加安置面积的(增加一层),需向征收方缴纳超出安置部分(增加一层)面积费用。

征收青苗及其他附着物补偿办法参照《延长至黄龙高速公路建设项目征地征收补偿安置实施方案》对被征收农用地上用于农业生产的附着物、房屋附属设施按重置价扣除折旧适当补偿。

1、砖、石窑:553-970元/m2

2、废弃砖、石窑:2500-300元/孔

3、砖瓦房:450-533元/m2

4、土窑:300-455元/m2

5、砖混房:780-1050元/m2

6、框架结构房:780-1050元/m2

7、彩钢房:338元/m2

8、活动房、铁皮房:52-78元/m2

9、砖木简易房:78-104元/m2

10、粉碎机(迁移):130元/个

11、水井:1950-2600元/口

12、压井:520-780元/口

13、机井:7800-10400元/口

14、水管:403元/户

15、铁水管:403元/户

16、动力电户:2600元/户

17、照明电户:195元/户

18、电话:234元/户

19、有线电视:165.8元/户

20、宽带网(迁移):130元/户

21、锅炉(迁移):1950-4000元/台

22、土暖气:1300-1950元/套

23、空调(迁移):455元/台

24、卫星接收器(迁移):400元/套

25、铁楼梯:195-260元/m

26、铁栏杆:45.5-58.8元/m

27、铁艺栏杆:195元/m

28、水泥地坪:26-52元/m2

29、砖、石地坪:26-52元/m2

30、砖砌花墙:52-78元/m

31、砖围墙:78-130元/m

32、石围墙:65-91元/m

33、土围墙:26-52元/m

34、砖混猪圈:195元/m2

35、石混猪圈:130-234/个

36、砖砌猪圈(无顶):36.4元/m2

37、砖砌猪圈(有顶):104元/m2

38、石水渠:52-78元/m2

39、砖混排水渠:130元/m2

40、石帮畔:101-130元/m2

41、石条路:78-104元/m2

42、石水洞:130元/m3

43、仿古挑檐:130-156元/m2

44、简易大门:600-1000元/座

45、砖混大门:3000-4500元/座

46、大门贴瓷砖、楼板、铁大门标准为8000-12000元/座

47、天然气:2522元/户

48、沼气池:3250元/个

49、砖混水塔:338元/m3

50、石水塔:273元/m3

51、平房砖基础:32.5元/m2

52、检查井:400元/口

53、洋芋窖:130元/个

54、太阳能:234元/套

55、砖、石果库:481-520元/m2

56、土果库:130-260元/m2

57、土果窖:80元/m2

58、砖、石果窖:234-260元/m2

59、青苗

青苗按现场登记、统一核算补偿费用,计算原则:出苗按全产计算,种植未出苗的按半产计算。

60、其他附着物补偿标准(临时果树补偿)

(1)果树、梨树、杏树、桃树、花椒树、枣树

盛果期:600元/棵

挂果期:300-500元/棵

幼果期:100-200元/棵

(2)葡萄树

盛果期:65-91元/棵

挂果期:39-65元/棵

幼果期:3-7元/棵

(3)杂树以杆径计算

Φ30cm以上:35元/棵

Φ15cm-30cm间:17元/棵

Φ15cm以下:3元/棵

(4)侧柏、火炬、刺柏等零星树

高20cm以上:40元/棵

高20cm以下:33元/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