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进一步规范城市管理秩序,切实保持我县良好空气质量,有效杜绝和防范烟花爆竹引发的安全事故,根据《陕西省城市市容环境卫生条例》、《陕西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和《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2016年春节期间烟花爆竹禁限放工作的通知》(陕政办发明电〔2016〕4号)等要求和规定,现就我县2020年春节期间烟花爆竹禁限放有关规定通告如下:
一、限制燃放区域及时间
1、延长县主城区范围内的东起王家川采油厂,西至七里村采油厂。
2、公共燃放区域:雷家滩广场、人民广场、县委广场、新城广场为公共燃放区域,不具备燃放条件的居民可就近选择上述广场燃放烟花爆竹。亦可由所在街道办、社区统一选定燃放点,并告知居民。
3、燃放时间:上述区域内春节期间在2020年1月24日(除夕)、1月30日(初六)、2月8日(正月十五)为全天可燃放;其余时间规定12时至22时为允许燃放时间。规定时间以外不得燃放烟花爆竹。
二、禁止燃放区域、场所
1、文物保护单位范围内。
2、主街道和交通主干道、重要交通枢纽和车站。
3、加油(气)站,液化气供应站(点),王家川采油厂、七里村采油厂储油库和原油集输站等生产、存放易燃易爆物品单位以及有关法律法规明确规定禁止使用明火的场所及其周围100米区域内。
4、山(树)林、苗圃、较大绿化景观带(地)等重点防火区及周围100米区域内。
5、医疗机构、幼儿园、学校、敬(养)老院及周围100米区域内。
6、集贸市场、建材市场、商场、超市、影院、大型文体活动场所、休闲娱乐场所、旅游景区、商业步行街、东征广场等人员密集的公共场所。
7、消防救援难度较大的居民小区。
禁放区域、场所由产权单位或使用单位负责设置禁放标识;产权单位或使用单位不明确的,由镇政府、街道办组织设置禁放标识。产权单位或使用单位必要时要派专人看管,对不听劝阻者,由公安机关依法查处。
三、个人允许燃放烟花爆竹的种类
1、允许燃放《烟花爆竹安全与质量》(GB10631-2013)规定的个人燃放类产品中的爆竹类、喷花类、旋转类、升空类、吐珠类、玩具类(摔炮类、摩擦类除外)和组合烟花类的C、D级产品。
2、禁止燃放A、B级专业燃放类烟花爆竹,禁止燃放双响、摔炮、擦炮等产品,禁止燃放非法、伪劣、超标产品。
3、单位和个人应当从具有烟花爆竹零售许可证和营业执照的网点购买烟花爆竹。不得通过非法渠道购买烟花爆竹,不得购买禁止燃放的产品。
四、责任追究
对违反本通告的,依据《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有关规定予以处罚;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劝阻、制止并向公安部门举报违法违规燃放烟花爆竹的行为。举报电话:0911-8351062、110
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延长县人民政府
2020年1月1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