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加快城区改造步伐,优化城市环境,提升城市品位,根据我县城市发展总体规划要求,依照国务院《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相关规定,县政府决定对城东片区棚户区改造项目范围内的房屋依法实施征收。被征收人对征收决定不服的,可依照国务院《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行政复议法》、《行政诉讼法》等法律法规,在征收决定发布之日起60日内向延安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在六个月内向延长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特此决定
延长县人民政府
2017年7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