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规〔2020〕1号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县政府各有关部门、单位:
《延长县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已经县政府同意,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延长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0年2月6日
延长县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充分发挥政府投资作用,提高政府投资效益,规范政府投资行为,激发社会投资活力,进一步明确各相关职能部门工作责任,保证工程质量,提高投资效益,根据《政府投资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规定》《延长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府投资项目管理的意见>的通知》、《延长县政府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试行)》及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政府投资项目,是指使用各级财政预算内安排的基本建设资金,政府性基金安排的基本建设资金,纳入财政专户管理的预算外资金安排的基本建设资金,政府融资和政府利用外资安排的基本建设资金,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财政性资金安排的基本建设资金;未全部使用财政资金,财政资金占项目总投资比例在50%以下,但政府拥有项目建设运营实际控制权的50万元(含50万元)以上的新建、改(扩)建和装饰装潢工程、经济适用房、限价商品房、廉租房、公租房、棚户区改造等基建项目。
第三条政府投资项目的管理适用本办法。中省有关部门对使用中央和省级财政资金的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另有规定的,按其规定执行。
第四条经济部门是政府投资项目的投资主管部门,负责国家宏观投资政策的解读把握,为县委、县政府提供决策建议;负责县委、县政府重大建设项目决策部署的贯彻落实;负责重大建设项目策划征集、重大项目库建设、预算内中省市资金争取、投资计划的编制及下达、项目调度及进度审核、固定资产投资统计、综合协调等工作;负责上级发展改革部门计划内项目的审核申报工作。
第五条行政审批部门是政府投资项目的审查审批部门,负责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使用林地、环境影响、取水许可、用地规划、规划设计方案、初步设计的审批、洪水影响、工程规划、概算审查、招标方案的核准、竣工验收等综合管理工作。
第六条财政、审计(含稽察)、自然资源(含规划)、住建、环保、林业、水务、人社、节能、应急(含消防)等有关部门,按各自职责对政府投资项目进行行业管理和监督。
第二章 决策程序
第七条项目投资主管部门要以“必要性、紧迫性、可行性”作为决策项目的基本依据。对具备必要性、紧迫性和可行性的项目,纳入项目年度计划,优先安排实施;既必要又紧迫,但暂时不具备建设条件的,作为待安排项目暂列年度投资计划,并适时推进前期工作,创造条件使其尽早启动实施,待前期工作完成后可转入正式年度计划执行;对虽然必要但并不紧迫,且实施难度较大的项目,原则上只作为项目库备选项目,缓后建设。
第八条项目投资主管部门与财政部门衔接财政投资预算,按预算编制政府投资项目年度建议计划。编制年度计划应当遵循立足当前、兼顾长远,平衡维护、偿债和建设的关系,集中资金保证重点项目,优先安排收尾竣工项目,确保续建项目,适当安排新开工项目。
第九条政府投资项目安排必须坚持统筹兼顾、量力而行、按程序办事。凡申报中省市补助投资项目,原则上必须是纳入行业专项规划,且已完成审批程序的项目;凡申报市级财政补助投资项目,必须完成审批程序,并出具切实可靠的配套资金筹措方案;申报县级财政投资项目,须经项目主管部门综合平衡报政府履行决策程序后列入当年县级财政性项目计划,属重点项目建设计划的要报请县委研究后经人大及其常委会审议。
第十条凡列入政府投资年度计划的重大项目,报请人代会审议通过。对经济、社会和环境影响重大、社会公众普遍关注的城市建设和公益性建设项目,应当采取公示、听证会、征询会等方式广泛征求社会各界和公众的意见。
第十一条一般计划外项目,50万元以下由项目单位直接报政府分管领导签署意见,经主要领导批准后按规定程序实施,50万元以上项目由项目单位向投资主管部门申请,投资主管部门按照产业政策、投资方向商财政部门结合财政承受能力进行初步审查,经政府决策委员会研究同意或一事一议审议通过后按规定程序实施;重大项目应提请政府常务会议审议后决策;特别重大项目应提请县委常委会议审议,并报请人代会或其常委会审议通过后按规定程序实施。
第十二条抢险救灾等应急项目由项目单位报政府分管领导签署意见,经主要领导审定后,可先行实施,实施期间按相关规定履行程序。
第十三条政府投资项目应当符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有利于履行政府职能,有利于资源优化配置,有利于经济结构调整和增长方式转变,有利于促进经济社会的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申请纳入年度政府投资项目应当符合基本建设程序和国家投资管理规定。政府投资项目的土地使用应当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体现土地资源的合理配置和集约利用。项目选址和设计应符合城市规划。
第三章 项目的审批
第十四条政府投资项目一律实行属地或行业管理。政府投资在50万元以上的项目,必须按照审批程序审批;明确应由上级审批的项目必须按照程序报上级审批。
第十五条列入计划内的项目,由项目单位向审查审批部门申报,审查审批部门按程序审查审批,抄送投资主管部门备案并下达投资计划,纳入固定资产投资统计。
第十六条对于计划外项目,项目单位按照规定执行相应计划外项目决策程序后,由审查审批部门按程序审批,抄送投资主管部门备案并下达投资计划、纳入固定资产投资统计。
第十七条项目单位上报的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实施方案必须委托有相应资质的咨询机构编写,编制单位要对项目的必要性、可行性进行科学论述,合理审定提出项目估算投资。行政审批部门要组织专家、专业技术人员和职能部门进行审查;特别重大项目也可先委托咨询机构进行评估,再进行评审;评审结论和估算投资作为初步设计和概算编制的依据。
第十八条政府投资项目必须按照“先批可行性研究报告(项目建议书),再审初步设计;先评概算,再审预算;先核准招标方案,再进行招标;先平衡建设条件,再下达投资计划;先竣工验收,再竣工决算”的建设程序审批和实施。
第十九条一般项目可直接批复可行性研究报告;生产经营、重大公益性项目需先批项目建议书,再批可行性研究报告;投资审批部门在审批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时不能分批审批;打捆类项目应当按有关规定先批准项目建设规划或方案,再批实施方案并履行单体项目立项审批程序。
第二十条除涉及国家秘密的项目外,项目单位应通过陕西省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申报项目,相关部门使用在线平台生成的项目代码办理政府投资项目审批手续。
第二十一条符合工程建设项目审批改革范畴的项目,按照审批制度改革精神执行。党政机关办公楼、楼堂馆所按《关于进一步严格控制党政机关办公楼等楼堂馆所建设问题的通知》(中办发〔2007〕11号)精神执行。
第二十二条自然资源(规划)、行政审批、住建等部门依据有关规定办理选址初步审查意见、选址意见书、用地批复、环境评价等手续。
第二十三条严格执行政府投资项目初步设计及概算审查、施工图设计及预算审查、招投标管理、资金拨付、重大项目稽察、决算审计、竣工验收有关规定,严格概算管控,规范概算调整,确保项目有序有效实施。
第二十四条列入年度投资计划的项目,一年内无正当理由未能开工实施的,收回财政补助资金,由投资主管部门商财政部门向政府提出调整计划意见。项目批准后,两年内未能实施的项目应按程序重新申报审批。
第二十五条建设单位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严格按照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制项目初步设计。项目初步设计和装饰设计必须一次性报审,由审批部门组织审查后一次性审批。
从严项目初步设计概算评审。实行项目概算评审从业人员责任人制度,从事概算编制、评审、审批人员,均要履行签字程序。编制人员对概算的真实性、合规性负责;职能审批部门参审人员对其审批意见负责。实行委托评审制,审批部门依据行业规范、标准、概(预)算指标、定额和有关计价依据,对项目概算的完整性、合理性、合规性、真实性进行评审。对于县政府研究确定的概算投资在400万元以下的(不含400万元)县级政府投资项目,项目单位办理前期手续后直接报批设计方案和概算,可由审批部门研究审查,根据审查结论予以批复,不再办理立项手续;400万元及以上2000万元以下的项目,初步设计及概算由审批部门组织有关部门、邀请行业专家召开审查会议评审;2000万元及以上的项目,县审批部门先组织有关部门和专家评审初步设计,再委托具有相应资质中介组织依据审定的初步设计评审概算。评审后形成初步评审结论,向项目单位反馈并征求意见。审批部门依据最终评审结果批复项目初步设计和概算。初步设计概算超出可研估算投资10%以上项目必须重新立项,工程预算投资不得超出概算投资。
建设单位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严格按照初步设计批准的内容进行施工图设计。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图审查机构对报审施工图的真实性负责。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扩大建设规模和提高建设标准。对擅自扩大建设规模和提高建设标准的设计单位、施工图审查机构,政府投资主体不得选择其承担设计、审查任务。施工图必须经有资质的社会专业审图机构评审,建设单位应将施工图审查意见报投资主管部门备案,作为下达财政年度投资计划的参考依据之一。
建设单位应认真进行征迁、杆线迁移等前期摸底调查,依据施工图委托有资质的单位遵循概算控制预算的原则编制工程预算,报财政部门审核,预算投资不得超出概算投资。财政评审单位要充分与预算编制人员和建设单位沟通,在同行业比较的基础上,依据全市统一询价系统报价,组织专业人员进行预算评审。在自身力量不足的情况下也可委托社会信誉度高的中介评审机构评审。
第二十六条建立政府投资项目储备制度。由政府有关部门和项目业主开展项目前期工作,并经审批部门审批可行性研究报告后,列入政府投资项目储备库。安排年度计划时,优先从项目库中提取。
第四章 年度投资计划
第二十七条经济发展部门与财政部门衔接财政投资预算,按预算编制年度项目投资建议计划。
第二十八条初步设计和概算总投资已获批准的项目,作为新开工项目列入年度投资计划。暂不符合新开工条件又确需实施的项目,作为待安排项目暂列年度投资计划,待前期工作完成后可转入正式年度计划执行。
列入政府投资年度计划的重大项目,报请人代会审议通过。对经济、社会和环境影响重大、社会公众普遍关注的城市建设和公益性建设项目,应当采取公示、听证会、征询会等方式广泛征求社会各界和公众的意见。
第二十九条政府投资项目应落实建设资金,明确资金来源。对于资金未落实的不得列入年度政府投资项目计划。若年度政府投资总额在执行中有追加,应当优先安排条件具备的待安排项目。
第三十条年度投资项目建议计划经人大批准后,必须严格执行。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按单项工程下达正式计划,建设项目资金应当严格按照工程进度拨付。
第三十一条政府投资项目计划执行过程中,确需调整年度投资总额的,按本办法规定的程序报批。
第五章 项目招投标
第三十二条符合国家规定必须招标的范围、规模标准的政府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按照《延长县政府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试行)》(长政办发〔2019〕23号)规定进行招标。
第三十三条不属于国家规定必须招标的范围、规模标准内的政府投资工程建设项目,适宜招标的,原则上鼓励招标。
(一)建设工程在五十万元以下,实行政府主管领导审批,财政投资评审中心对项目投资预算审核,建设单位按审核价格实施。由建设单位邀请三家及以上符合资质等级的企业报名,按照竞争性谈判方式,经单位会议研究决定后,确定合适承包企业,并予以公示。
(二)投资在五十万元以上的项目,建设单位按照“三重一大”规定,经建设单位会议研究确定公开发包方案,公开发包方案应载明发包方式及承包人确定办法。
1.在县政府公众信息网发布公开发包信息,邀请符合资质等级的企业报名。
2.至报名截止时,报名企业数少于三家的,终止公开发包。重新发布公开发包公告,连续两次报名企业少于三家的,由建设单位邀请具有承包意向的企业洽谈发包事项,按发包方案确定承包人。承包人应具有承包资格,且承包价不得高于发包最高限价;
3.响应邀请的企业在规定的时间(5个工作日)报名,递交资格预审文件。
4.建设单位对报名企业进行资格审查。
5.建设单位向审查合格的报名企业发出公开发包办法,并就公开发包有关事项及企业的质疑作说明解释。
建设单位应征求参与竞包企业意见,合理设定参与竞包企业制作竞包文件的时间,确定公开发包会议时间。
6.建设单位召开公开发包会,按公开发包办法确定承包企业,同时在单位公示栏及政府公众信息网予以公示。
监理公开发包与施工同步进行。
纳入政府投资财政评审的项目,发包价不得高于评审价,未纳入政府投资财政评审的,参照国家相关价格政策、市场信息价及当地市场价格综合确定发包最高限价。
第六章 项目建设
第三十四条政府投资项目计划下达后,建设单位应当及时向财政部门报送项目进度用款计划,财政部门依据进度拨付建设资金。
首次拨付征地拆迁等前期费用和不高于工程施工合同总价30%的预付款(含备料款);项目主体完工之前,拨付资金不得高于施工合同总价的50%;在通过初步验收之前,拨付资金不得高于施工合同总价的70%;通过综合验收之后,累计拨付资金不得超过施工合同总价的90%。
第三十五条政府投资和其他资金拼盘建设的项目,其他资金应当及时同比例落实到位,对资金落实不到位的项目,政府投资主管部门不出具进度审核意见书,财政部门不拨付资金。
第三十六条项目单位应当依法办理规划、用地、消防、节能、环保、人防、抗震、气象等手续,严格按照批准的初步设计及概算投资,依法委托设计单位设计施工图。
第三十七条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设备材料采购,应当依法订立书面合同,依法实行工程监理制。
第三十八条应严格按照批准的设计文件进行建设。
(一)重大设计变更。项目实施过程中因技术、水文、地质等不可预见因素造成的重大设计变更,应由原设计单位提出变更设计,由项目单位及时报原初步设计审批部门批准后实施。因质量或安全事故的原因确需立即施工的,经监理同意后方可施工。项目单位和监理单位应将情况立即报告原设计部门和项目审批部门予以变更。未经批准增加的建设内容,其所增资金由项目建设单位自行解决。
(二)建设内容调整。项目实施中建设内容不得随意变更。确需变更的,建设单位应及时报投资主管部门审核后,报请县政府批准。未经批准的,一律视为计划外工程,不追加投资计划,不予综合验收。
(三)概算调整。项目开工前及建设过程中由于价格上涨、政策调整、地质条件发生重大变化等原因导致建设项目原批复概算不能满足工程实际需要的,项目单位可根据项目建设审批程序,按照“谁审批、谁调概”的原则,向审批部门申请调整概算。
1、项目概算已批复但因各种原因无法如期开工建设,致使征迁费、人工费及材料费等费用发生变化,项目概算投资增加的,项目单位须向审批部门提交调概申请,审批部门应先组织专家、部门评审,或委托中介组织评审,再依据评审结论予以调整。
2.项目实施过程中,建设规模、建设内容、内外装修标准、设备、材料选型等发生重大设计变化,项目单位应先报请县政府常务会同意后,向县审批部门提交调概申请,履行报批变更手续。由县审批部门组织专家、部门评审,或委托中介组织评审,再依据评审结论予以调整。项目实施过程中概算调整工作应在土建主体工程量完成80%之后一次调整。
3.工程完工后,项目决算审计必须依据初步设计批复和县审批部门按第四十条第三款之规定出具的变更批复意见进行审计。
4.工程完工申请调整概算的项目,凡项目投资超过原批复概算10%以上或超概算金额在200万元以上的项目,都要先进行审计,审计结束后审计部门应出具项目审计情况分析,审批部门要按照静态控制、动态管理的原则,区别不可抗拒因素与人为因素对调整概算的内容和原因进行审查。对于使用预备费可以解决问题的项目,不予调整概算。经审计机关审计分析后确需调整概算的项目,审批部门应组织专家或评审机构评审后提出调整意见,报请县政府研究同意后,方可出具调概批复。
(四)项目申请调整概算时,应提供以下材料:
1.调整概算书。调整概算书由项目单位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单位编制。内容必须具有原批复概算的执行情况,项目实施过程中的变化情况,累计完成投资情况和存在问题,提出的调整概算与原批复概算对比表,分类定量说明概算调整的原因、依据和计算方法等。
2.原初步设计文本、初步设计批复文件。
3.项目建设的有关招标和合同文件,包括变更部分。
4.能够说明价格上涨、政策调整、地质条件发生重大变化的支持资料,以及地质条件发生变化而产生的设计变更文件。
5.调整概算所需的县政府常务会议纪要、项目审计分析报告和其他材料。
(五)对由于价格上涨、政策调整等造成调整概算超过原批复概算的,经核定后予以调整。调增的价差不作为计取工程建设其他费用的基数。未调整的工程建设其他费用部分,财政部门不再结算,由项目单位自行消化。
第三十九条为有效控制工程造价,要严把项目造价关。建立概预算询价机制。不采纳全市统一询价系统的项目,审批部门不予批准初步设计,财政部门不予批准预算,审计部门严格按照政府投资材料价格询价系统中的材料和设备价格进行审计和决算。实行政府投资项目决算造价公示制。审计、财政部门要将已竣工财政投资项目决算审计、审核结果,特别是项目名称、建设单位、建设地址、决算投资(分前期费、建安投资)、平米造价、审增审减情况等信息向社会公示,接受人民群众监督。
从严把好项目决算审查关口。财政投资项目决算编制完成后,先提交财政评审部门对项目决算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时效性进行审核,再提请审计部门进行竣工决算审计,最终决算造价以审计审定数为准。审计部门在工程决算审计时,要严格按照政府投资项目材料价格询价系统中材料和设备价格进行决算审计。财政部门依据审计结论进行竣工财务结算和办理固定资产登记。审计部门每年要将财政性项目竣工决算审计情况向县政府报告一次。
第四十条竣工验收项目竣工验收严格遵循“谁审批,谁负责”的原则,认真执行初步验收、专项验收、竣工验收和移交固定资产的竣工验收程序。
(一)项目建成后,先进行竣工验收,然后建设单位应编制竣工决算,由财政部门进行审核,审计部门进行竣工决算审计,出具审计报告书。
(二)生产性项目完成试生产阶段后应进行竣工验收,非生产性项目在工程竣工后及时申请进行竣工验收,验收合格后完成决算审计。
(三)任何政府投资项目未经审批部门组织综合验收,财政部门不得结算,国有资产管理部门不得办理固定资产移交,房产部门不得办理房屋产权登记。审批部门要及时公开竣工验收结论,尤其对未按设计要求建设的项目,必须提出明确的整改要求和处理意见,并在媒体公示,整改到位后方可投用。对无特殊原因不履行项目竣工验收程序的部门和单位,由监察部门进行问责,并追究项目主要负责人的责任。
第四十一条财政部门在办理项目竣工财务决算前按不低于项目总投资5%预留工程款作为结算资金,待工程依法组织竣工验收和质保期满后,结算资金予以结清。
第七章 项目监督
第四十二条投资主管部门要强化对项目建设程序监管,不定期开展项目建设程序执行情况检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强化对规划许可、建设许可的行政执法检查,对违规违章建筑坚决予以制止和处罚。财政部门对政府投资项目全程参与监管,并要强化财政部门对施工阶段投资控制审查,严格过程结算审查,从严项目竣工财务决算审查和批复,强化资产管理,实施绩效评价。
审计部门要对政府投资项目推行事前事中事后审计监督,重点是竣工决算审计;对一些重大项目,推行“关口”前移,实行适时事前介入,事中监督,事后审计把关的全过程跟踪管理模式。稽察机构要对政府投资项目开展专项稽查,也可按建设阶段实行重点抽查稽查。通过强化经常性的批后监管,确保政府投资项目建设决策科学民主、程序规范有序,工程质量、资金使用安全高效。
项目单位应当通过在线平台如实报送政府投资项目开工建设、建设进度、竣工的基本信息。
第四十三条项目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加强政府投资项目档案管理,将项目审批和实施过程中的有关文件、资料存档备查。
第四十四条项目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的名称和责任人姓名应当在政府投资项目的施工现场和建成后的建筑物或构筑物的显著位置公示。
政府有关部门设置并公布举报电话及其他投诉举报方式,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举报政府投资项目管理中的违法行为。对举报属实的,按照有关规定给予奖励。
第四十五条试行项目后评价制度。每年选择一批关乎群众切身利益的公益性竣工项目,试行投用后评价制度。通过委托工程咨询机构,采取问卷调查、现场考察等形式,对照项目可行性研究及审批文件主要内容与项目建成后所达到的实际效果,进行对比评价,找出差距及原因,总结经验教训,提出相应对策建议。并将评价意见及时反馈项目实施单位和相关决策部门,以便汲取教训,总结经验,完善设计,科学决策。
第八章 责任追究
第四十六条计划外工程,未按照规定程序决策和审批,部门或单位擅自实施的项目(技术改造项目按相关规定执行),由相关部门依法依规追究其主要负责人的责任。
第四十七条实行项目建设重大失误问责制。有下列情况的,视为项目建设重大失误行为。
(一)委托不符合资质等级要求的社会中介机构从事项目可研论证、设计、概预算编制、标底编制业务的;
(二)招投标环节不按程序办事、规避招标、虚假招标等严重违规行为的;
(三)建设实施阶段擅自改变设计方案、增加建设内容、提高建设标准造成超概的;
(四)施工过程中责任主体监督不到位,造成重大质量隐患及人员伤亡的;
(五)在项目立项、规划选址、土地征用、环境评价、资金拨付监督、征地拆迁等环节有明显违规行为的;
(六)未依法实行工程招标或转包分包工程的;
(七)未依法签订合同或实行工程监理制的;
(八)行政管理部门出具虚假专业审查意见和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
(九)其他违反本办法和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
对存在上述情况之一的,均要实行责任追究。项目行业主管部门主要领导,必须向县政府做出书面说明,年终考评时予以酌情扣分;对项目分管领导和直接责任人,除进行通报批评外,按有关规定追究其它责任;取消建设项目法定代表人资格,并按失误大小追究相应的经济或法律责任;对社会中介机构,责成有关资质管理部门对其进行降低资质和经济处罚;对决策部门的直接责任人,提请纪检监察部门问责。
第四十八条政府投资项目发生重大质量或安全事故的,除依法追究有关单位和个人的法律责任外,并依法追究其直接监督管理责任人的行政责任。
第九章 附 则
第四十九条房屋建筑和城市基础设施项目审批程序按照《延长县深化工程项目建设改革实施方案》(长字〔2019〕34号)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十条本办法自2020年2月7日起施行,自2025年2月6日废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