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政府信息公开 / 法定主动公开内容 / 政府文件 / 行政规范性文件 / 正文

延长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延长县重大建设项目稽察办法》的通知

来源:县政府办 发布时间:2017-03-15 00:00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县政府各有关部门、单位:

《延长县重大建设项目稽察办法》已经县政府常务会议研究同意,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延长县人民政府

2017年3月6日

 



延长县重大建设项目稽察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重大建设项目监督管理,规范重大建设项目稽察行为,保障工程质量和资金安全,提高投资效益,根据《国家重大建设项目稽察办法》、《陕西省重大建设项目稽察条例》,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我县重大建设项目的稽察活动。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重大建设项目是指使用财政性资金、政府融资资金的基础设施项目和公用事业项目。使用国有企业单位自有资金并且国有资产投资者实际拥有控制权的企业投资项目。获得政府投资补助、债券、基金、转贷、贴息等资金支持的企业投资项目。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和公众安全的重大项目。

第四条重大建设项目稽察工作坚持依法监督、客观公正的原则。

第五条县经发局负责我县重大建设项目稽察工作。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重大建设项目监督管理工作。

第六条县经发局会同财政、审计、监察等有关部门建立部门协作机制,相互通报情况,可以采用有关部门监督检查重大建设项目的结论,避免不必要的重复检查。

第二章 稽察职责和内容

第七条经发局对重大建设项目的建设内容和标准、工程进度及工程质量控制、投资控制及投资效益,以及项目业主、参建单位和中介机构与重大建设项目有关的行为,实施项目稽察。

第八条重大建设项目稽察工作实行回避制度。稽察人员对曾经管辖、工作过的或者其近亲属担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被稽察单位,应当回避。

第九条稽察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参与或者干预被稽察单位生产经营和项目建设;

(二)泄露被稽察单位的商业秘密;

(三)收受、索取被稽察单位以各种形式提供的财物等不正当利益。

第十条稽察内容具体包括:

(一)项目管理程序执行情况。检查项目建设单位和主管部门是否办理项目可研报告审批(备案、核准)、规划、用地、环评、节能、设计审查、招投标、预算评审、决算审计、施工许可、竣工验收、移交登记等审批手续,有无未批先建、未验先投的现象;

(二)项目计划执行情况。检查项目实际建设地址、规模、内容和标准是否与立项或设计批复内容一致,如发生变化是否按规定进行变更报批;项目建设进展是否达到计划进度要求;

(三)项目资金管理情况。检查项目建设单位财务会计资料以及其他有关资料,监督项目资金使用、投资控制的真实性、合法性,项目建设资金是否足额落实到位,是否按规定使用支付,实际投资是否超概算,有无挤占挪用、违规支付、擅自调整投资、贪污浪费等违法违规问题;

(四)项目招投标情况。项目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选择和主要设备材料采购是否进行招投标,招投标过程是否符合招投标法律法规和招标方案核准要求,有无未招先建、超限价、违规招投标及中标后进行转包、违法分包的现象;

(五)工程施工管理情况。现场检查是否建立项目建设组织机构和各项规章制度,签订的项目建设各类合同和协议是否严密、公正、规范;项目法人责任制和目标管理责任制落实是否到位;施工、监理单位和人员是否具有相应资质,是否严格按照设计、合同和行业规范要求开展项目施工;工程质量管理制度是否建立并落实到位,工程质量是否符合设计要求和质量检测标准,质量监督部门对工程质量监管是否规范到位;

(六)项目建设环境保障情况监督政府部门和单位项目建设管理服务行为,有无推诿扯皮、吃拿卡要、乱摊派、乱收费、不作为、乱作为、故意干扰影响项目建设等环境保障不力的问题;

(七)项目投资效益发挥情况。项目经济和社会效益是否达到预期目标,有无资产闲置、浪费损失现象;

(八)社会中介机构服务情况。检查项目勘察、设计、招标代理、造价咨询等中介机构和相关人员是否具有相应资质,服务水平、质量和信誉能否满足项目建设要求,监督其在参与项目建设过程中有无违规违法行为。

对重大建设项目的稽察,可以是针对前款所列内容的全面稽察,也可以是针对前款所列某项内容的专项稽察。

第三章 稽察工作程序

第十一条经发局根据县政府工作要求,结合县域投资重点和重大项目投资建设情况,制定年度稽察工作计划,经县政府同意后,组织实施。

第十二条实施重大建设项目稽察,应当在五个工作日前向被稽察单位发出稽察通知书;特殊情况下,经县经发局主要负责人批准,稽察人员可以持稽察通知书直接实施稽察。

第十三条稽察组至少由三名以上工作人员组成,必要时可以聘请专业技术人员参与稽察,可以与监察、财政、审计等部门组成联合稽察组进行稽察。稽察工作人员实施稽察时,应当出示行政执法证件。

第十四条重大建设项目稽察主要采取下列方式进行:

(一)听取被稽察单位汇报项目建设情况;

(二)查阅项目资料;

(三)进入与项目建设有关的施工、仓储、检测和试验等场所进行查验;

(四)要求被稽察单位或者人员就有关问题提交书面说明;

(五)向监察、财政、审计、税务、工商等有关部门和金融机构了解情况;

(六)采用复印、复制、录音、摄影、摄像等形式收集资料;

(七)参加被稽察单位召开的与稽察事项有关的会议;

(八)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专业技术人员或专业机构进行专项检验、鉴定。

第十五条稽察组发现被稽察单位的行为可能危及重大建设项目工程安全、造成国有资产损失以及其他紧急情况,应当即时向县经发局报告,县经发局应当采取相应措施并告知有关部门,必要时向县政府报告。

第十六条稽察组自项目稽察结束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向县政府提交稽察报告。稽察报告包括项目审批情况、实施情况、存在的主要问题以及整改意见等内容。稽察报告提交前,稽察组应当告知被稽察单位项目建设存在的问题。被稽察单位可以就有关情况进行说明或者申辩。

第十七条县政府对稽察报告进行审定后,认为重大建设项目存在问题的,由经发局向被稽察单位和有关单位发出整改通知书,责令限期整改。重大建设项目存在问题的处置,属其他机关管理权限的,县经发局应当移交有关机关处理。

第十八条被稽察单位必须按照整改通知书的要求按期进行整改,将整改结果报送县经发局,并接受核查。

第十九条重大建设项目存在严重问题的,县经发局可以作出以下处理决定:

(一)在全县范围内通报批评;

(二)暂停对项目建设单位新项目的审批;

(三)暂停有关单位参与项目建设;

(四)纳入不良信用记录。

除前款规定外,县经发局还可以提请县政府作出以下处理决定:

(一)暂停项目建设;

(二)撤销项目;

(三)责令有关部门暂停对项目建设单位新项目的审批;

(四)责令县财政局暂停资金拨付,已拨付的暂停使用;

(五)责令县财政局收回财政性资金。

第四章 保障机制

第二十条稽察工作人员应当熟悉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具备项目建设和管理的专业知识,忠实履行职责。稽察工作根据需要可以聘请专业技术人员或者专业机构参与。

第二十一条开展重大建设项目稽察工作,不得向被稽察单位收取或者变相收取任何费用。

第二十二条县经发局应建立重大建设项目稽察举报制度,公布举报受理方式,受理单位和个人对重大建设项目违法违规、稽察人员违法违纪行为的举报,应当将处理情况告知举报方。

第二十三条稽察工作人员、聘请的专业技术人员和联合稽察组成员(以下统称稽察人员)依法开展重大建设项目稽察工作,相关单位和人员应当配合,不得拒绝、阻挠。

第五章 责任追究及处罚

第二十四条被稽察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员进行责任追究;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拒绝、阻挠稽察人员履行职责的;

(二)销毁、隐匿、篡改或者伪造有关资料的;

(三)其他妨碍稽察人员履行职责的行为。

第二十五条行政机关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县经发局报请县政府同意后,对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员进行责任追究;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截留、挪用政府资金的;

(二)干预项目招标投标的;

(三)不依法履行项目审批、建设管理等职责,造成项目建设和管理出现严重问题的。

第二十六条稽察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进行责任追究;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对稽察工作中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隐匿不报或者不按规定处理的;

(二)编造虚假稽察报告的;

(三)违反本办法第九条规定的;

(四)其他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行为。

第二十七条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其他法律法规有处罚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八条被稽察单位逾期未按照整改通知书的要求完成整改的,由县经发局在全县范围内通报批评,可以处三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九条县经发局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处十万元以上罚款,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听证的权利。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条财政部门对重大建设项目财政资金使用情况和绩效的监督检查,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十一条本办法自2017年3月10日起施行,2022年3月10日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