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县政府各有关部门、单位:
《延长县特种设备事故应急预案》已经县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延长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4年4月25日
(此件公开发布)
延长县特种设备事故应急预案
1 总则
1.1编制目的
为规范和加强我县特种设备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工作,使应急救援安全、有序、科学、高效地实施,及时控制和消除突发性事故危害,最大限度减少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和经济损失,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经济发展,特制定本预案。
1.2编制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21年9月1日)上
(2)《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2007年11月1日)
(3)《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2014年1月1日)
(4)国务院《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2009年5月1日)
(5)《特种设备事故应急预案编制导则》(GB/T33942-2017)
(6)《陕西省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2014年11月修正)
(7)《特种设备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规定》(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50号)
(8)《延长县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
1.3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在延长县行政区域内特种设备生产、使用和检验检测过程中发生的特种设备事故的应急救援工作,不适用于军事装备、核设施、航空航天器、铁路机车、船舶、矿山井下使用的特种设备、民用机场专用设备以及房屋建筑工地、市政工程工地用起重机械和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的安装、使用引起的突发事件的应急救援工作。
本预案所称特种设备事故是指特种设备的不安全状态或相关人员的不安全行为,在特种设备生产(含设计、制造、安装、改造、修理,下同)、使用、检验检测活动中造成的人员伤亡、财产损失、特种设备严重损坏或者中断运行、人员滞留、人员转移等突发事件。
特种设备事故总体分类如下:
(1)锅炉爆炸事故;
(2)压力容器(含气瓶)爆炸、有毒介质泄漏事故;
(3)工业管道爆炸、有毒介质泄漏事故;
(4)电梯故障造成剪切、挤压、坠落、困人等人身伤亡事故;
(5)起重机械造成的挤压、高处坠落、倒塌、折断、倾翻、撞击等伤害事故;
(6)大型游乐设施造成的困人故障或人身伤亡事故;
(7)客运索道故障造成的困人故障或人身伤亡事故;
(8)场(厂)内机动专用车辆伤害事故。
下列情形不属于特种设备事故:
(1)因自然灾害、战争等不可抗力引发的事故;
(2)人为破坏或人为利用特种设备实施违法犯罪活动、恐怖活动或者自杀的事故;
(3)特种设备作业、检验、检测人员因劳动保护措施缺失或者保护不当而发生的人员伤害事故;
(4)移动式压力容器、气瓶因交通事故且非本体原因导致撞击、倾覆及其引发爆炸、泄漏等特征的事故;
(5)火灾引发的特种设备爆炸、爆燃、泄漏、倾覆、变形、断裂、损伤、碰撞、剪切、挤压等特征的事故;
(6)起重机械、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非作业转移过程中发生的交通事故;
(7)额定参数在《特种设备目录》规定范围之外的设备,非法作为特种设备使用而引发的事故;
(8)因市政、建筑等土建施工或者交通运输破坏以及其他等外力导致压力管道破损而发生的事故;
(9)因起重机械索具原因而引发被起吊物品坠落的事故。
1.4工作原则
(1)以人为本,科学施救。以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最大限度地减少人员伤亡和其它危害为首要任务,切实加强应急救援人员的安全防护,不断完善和强化抢险手段,科学、迅速组织应急救援。
(2)预防为主,重点监控。坚持事前预防与应急处置相结合,加强特种设备安全管理、重点监控和安全监察,及时掌握更新在用的特种设备事故隐患信息数据,实施动态监管。
(3)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在县委、县政府统一领导下,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和权限,负责特种设备事故灾难的应急处置与管理工作。建立县、镇(街)、村(居、社区工作站)、企业四级联动机制,不断完善特种设备事故应对组织体系。
(4)属地管理,应急联动。特种设备事故灾难现场应急处置以事故发生地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为主,实行行政首长负责制。充分发挥各相关职能部门的作用,分工负责,密切配合,建立健全应急联动机制,形成应对特种设备事故的合力。
(5)依法规范,协同应对。坚持单位自救、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有关部门协同、社会救援相结合,充分发挥公共救援平台的协调作用、专业救援力量的骨干作用和群众的基础作用。依法规范应急救援工作程序,各单位协同组织人员做好抢救伤亡人员、运送救灾物资和设备、疏散人员等工作。
1.5预警等级
按照特种设备事故的可控性、严重程度和影响范围,特种设备事故分为特别重大(Ⅰ级)、重大(Ⅱ级)、较大(Ⅲ级)、一般(Ⅳ级)四级,并依次用红色、橙色、黄色、蓝色进行预警。
红色预警(Ⅰ级):可能发生特种设备事故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者100人以上重伤(包括急性工业中毒,下同),或者1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600兆瓦以上锅炉爆炸的;压力容器、压力管道有毒介质泄漏,造成15万人以上转移的;大型游乐设施高空滞留100人以上并且时间在48小时以上的。
橙色预警(Ⅱ级):可能发生特种设备事故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或者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600兆瓦以上锅炉因安全故障中断运行240小时以上的;压力容器、压力管道有毒介质泄漏,造成5万人以上15万人以下转移的;大型游乐设施高空滞留100人以上并且时间在24小时以上48小时以下的。
黄色预警(Ⅲ级):可能发生特种设备事故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爆炸的;压力容器、压力管道有毒介质泄漏,造成1万人以上5万人以下转移的;起重机械整体倾覆的;大型游乐设施高空滞留人员12小时以上的。
蓝色预警(Ⅳ级):可能发生特种设备事故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下重伤,或者1万元以上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压力容器、压力管道有毒介质泄漏,造成500人以上1万人以下转移的;电梯轿厢滞留人员2小时以上的;起重机械主要受力结构件折断或者起升机构坠落的;客运索道高空滞留人员3.5小时以上12小时以下的;大型游乐设施高空滞留人员1小时以上12小时以下的。
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按其规定执行。
2 组织机构与职责
2.1特种设备安全生产专业委员会
在延长县政府领导下,成立“延长县特种设备安全生产专业委员会”,作为负责全县特种设备安全工作的领导机构。
延长县特种设备安全生产专业委员会由县政府分管副县长任组长,县政府副县长(公安局长)、市场监督管理局局长、经济发展局局长、教育科技体育局局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局长、城市管理执法局局长、卫生健康局局长、文化和旅游局局长、生态环境局延长分局局长任副组长,主要职责:
(1)统一领导全县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工作,贯彻落实县应急领导机构的关于特种设备应急工作的要求;
(2)负责各镇(街)及辖区内企业应急救援难以控制的特种设备事故灾害的应急救援指挥工作;
(3)针对危害程度、抢险救援和善后处理状况,协调调集县内各类资源,请求市级支援、医疗支援和社会救济;
(4)决定启动县特种设备事故应急预案,实施协调指挥。
2.2日常工作机构
延长县特种设备安全生产专业委员会下设办公室,设在市场监督管理局,承担应急管理的日常工作和应急协调工作。主要职责:
(1)负责组织指导全县特种设备事故应急救援体系建设,指导和检查各地各单位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工作;
(2)负责收集特种设备事故信息、事故应急救援信息,并进行分析,提出预测和预警建议;
(3)针对有可能发生较大以上事故的特种设备,组织编制专项特种设备事故应急救援专业指导书;
(4)组建专业应急救援队伍、专家组,建立和维护全县特种设备事故应急救援机构、队伍、专家、预案、技术装备等信息库;
(5)跟踪督查各所辖单位特种设备事故应急预案的执行情况,指导县域和企业做好特种设备事故应急演练,督促特种设备使用单位落实特种设备应急救援措施,并督促特种设备数量集中的大中型企业建立应急救援专业队伍;
(6)协调成员单位之间的应急救援工作并督促落实,做好应急救援联动组织网络的联系、协调工作,定期与相关部门和单位交换信息;
(7)汇集、上报事故情况和救援情况;
(8)起草文件、简报,负责文书、资料归档;
(9)贯彻领导小组的指示和部署,承办领导小组交办的其他工作。
2.3应急救援组织机构
2.3.1县人民政府成立特种设备事故应急指挥部,下设若干工作组,负责辖区内特种设备事故应急救援工作。
(1)现场指挥部:负责事故现场应急救援组织工作。
指 挥 长:县政府主管县长
副指挥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局长
县应急局局长
事故单位行业或主管部门负责人
(2)工作组
综合组由县政府办公室负责,市场监督管理局、县委宣传部配合,协调现场救援组织、调度、信息发布、宣传报道等工作。
警戒保卫组由公安部门牵头,负责现场警戒保卫和维持治安与交通秩序,负责事故现场必要的人员和物资的疏散工作。
抢险救灾组由公安、消防、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或其他部门组织的专业抢险救援队伍(包括应急救援专家和事故单位的专业技术人员)负责现场抢险救灾工作。
医疗救护组由卫健部门牵头,负责组织紧急医疗救护队伍,对事故中的受伤人员及抢险救援的受伤人员进行救治。
后勤保障组由县政府办公室牵头、民政局、交通局等部门配合,负责组织、提供应急救援所需的物资、装备和生活后勤保障工作。
事故调查由市场监督管理局牵头,城市管理局、应急管理局等部门配合,负责对事故进行调查并提出处理意见。
善后工作组由县政府办牵头,组织有关部门和单位负责伤亡人员及其家属的安抚、理赔等善后处理和社会稳定工作。
3 预防、预测、预警
3.1预防
(1)特种设备重大危险源监控
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对下列特种设备重大危险源实行重点监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督促使用单位落实安全监控措施:
发生事故易造成群死群伤的设备;
存在重大事故隐患的设备;
发生事故可能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设备。
(2)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对特种设备安全全面负责,必须严格遵守以下规定:
建立完善的特种设备安全管理制度和岗位安全责任制度;
设立专门机构或者设专人负责特种设备安全工作;
定期分析设备安全状况,制定、完善事故应急预案;
按期申报登记,保证注册登记率100%;
定期检验,保证设备定期检验率达到100%;
设备作业人员持证上岗率达到100%;
设备隐患整治率达到100%。
(3)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的规定,对重大违法行为或者在职责范围内无法解决的严重事故隐患及时向延长县人民政府报告。
3.2预测、预警
3.2.1预测、预警支持系统
各级政府应当逐步建立完善的特种设备安全监管网络:以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为主体,积极发挥检验检测机构、基层政府(乡镇和社区)、大型企业和社会力量的作用,动态掌握特种设备安全状况。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逐步建立完善特种设备计算机信息网络系统:各有关单位有义务无偿提供有关数据和信息,支持、配合特种设备事故预测、预警数据库建设。各级特种设备安全监管部门应利用计算机网络,建立相关技术支持平台,保证预测、预警服务系统的信息传递及反馈准确、高效、快捷。各级特种设备事故应急工作机构设立并公布举报电话和电子信箱,并逐步实现与110报警电话联网。
预测、预警数据库主要内容包括:
(1)可能诱发特种设备事故的信息;
(2)特种设备重要设备、重点行业、重点场所和重大事故隐患情况;
(3)应急力量的组成及其应急能力、分布,应急设施、装备的种类、数量、特性和分布,上级救援机构或邻近地区可用的应急资源;
(4)可能影响应急救援的不利因素。
3.2.2预测
县特种设备安全生产专业委员会办公室负责收集有关特种设备事故信息,进行分析、研究,定期向县特种设备安全生产专业委员会做出综合分析报告,特殊情况时应当立即报告。
县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结合事故情况和现场安全监察发现的隐患情况,进行综合分析,预测特种设备事故动向与趋势,对可能导致重复发生的事故,应发出预测通报,部署开展专项安全检查工作。
3.2.3预警
3.2.3.1预警级别研判与发布
县特种设备事故应急机构,根据实际情况,对特种设备事故预警级别进行研判,分别发出预警。对存在有发生群发事故趋势和动向的,应发出预警通报,部署各级特种设备安全监管部门开展专项整治或专项安全检查工作。
对有可能发生Ⅲ级以上(含Ⅲ级)预警级别事故的,应当向县特种设备安全工作领导小组做出报告,经县人民政府批准后,向全县或者可能发生地发布预警公告。
3.2.3.2预警公告的内容
包括预警特种设备事故名称、预警级别、预警区域或场所、预警起止时间、影响估计及应对措施、群众自防自救措施、发布机关。
预警公告发布后,预警内容变更的,应当及时发出变更公告。
3.2.3.3预警公告方式
发布特种设备事故预警公告可以通过广播、电视、通信网络及其他媒体或者组织人员逐户通知等方式,对特殊人群、特殊场所应当采取有针对性的公告方式。
新闻媒体、通信网络和基层组织等单位应按照要求向社会发出预警公告。
3.2.3.4预警处置
对可能发生Ⅳ级预警级别的事故时,县人民政府应及时采取必要的处置措施,并做好启动应急预案的准备。
对可能发生Ⅲ级以上预警级别的事故时,县特种设备安全生产专业委员会应立即向上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报告,同时协调本县有关部门、相关应急救援专业队伍,采取必需的处置措施,进入应急准备状态,做好启动市级应急预案的准备。
4 应急响应
4.1分级响应
(1)应急响应坚持属地管理原则,按照特种设备事故的严重程度,分级响应。发生一般(Ⅳ级)事故及险情时,启动县级预案并上报市级应急机构;发生较大(Ⅲ级)以上事故及险情时,申请启动市级预案并逐级上报。
(2)发生特种设备事故的单位或业主,应当立即报告辖区政府有关部门。有关部门接到报告后,应在接报2小时内向上级主管部门报告。其中发生重大事故时,事故单位或业主在报告辖区政府有关部门同时,可以直接报告上一级有关部门。
(3)县政府及有关部门接到事故报告后,应于最快时间内派员赶赴事故现场。对发生较大(Ⅲ级)以上预警级别事故或可能扩展为较大(Ⅲ级)预警级别事故的,及时联系市特种设备管理部门请求派员赶赴事故现场。
(4)报告的内容应包括:事故发生单位概况;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以及事故现场情况;事故的简要经过;事故已经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的伤亡人数(包括下落不明的人数)和初步估计的直接经济损失;已经采取的措施;其他应当报告的情况。并根据事故事态发展和处置情况及时续报。
(5)任何单位和个人有义务向辖区有关部门及上级有关部门报告特种设备事故及其隐患,有权举报不履行或者不按照规定履行事故应急处置职责的部门、单位和个人。
4.2 基本响应程序
4.2.1基本应急
(1)事故发生后,事故发生单位在报告事故的同时,应当首先按照本单位制定的应急预案开展自救。尽快组织抢救伤员,判定事故原因和可能造成的危害,采取措施,防止事故扩大。并严格保护事故现场,妥善保存现场相关物件及重要痕迹等各种物证。
事故所在镇(街)应当紧急启动相应级别的特种设备事故应急预案。
(2)当一般(Ⅳ级)事故发生后,在启动县级预案,如果不能有效控制事故危害,县特种设备事故应急机构按规定上报,请求启动市级应急预案。
4.2.2应急决策
县特种设备安全生产专业委员会办公室接到事故报告后,根据事故的性质、类别、危害程度、范围、等级和可控情况,提出具体意见,报县特种设备安全生产专业委员会,必要时同时报县政府、县安委会。县特种设备安全生产专业委员会综合事发地镇(街)的建议,根据实际情况,作出如下决定:
(1)对事发镇(街)作出具体的处置指示,责成有关部门立即采取响应应急措施;
(2)派出工作组、专家组或有关部门负责同志赶赴事发地进行指导;
(3)调集应急救援专业抢险队和抢险救援物资增援,必要时请求周边县市给予支援;
(4)县特种设备安全生产专业委员会办公室负责人赴事发地,现场指挥;
(5)发布启动县一般事故应急预案的指令;
(6)向县政府和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报告,必要时,请求市级支持;
(7)落实县领导有关指示,及时与事发地和有关方面联系,掌握事故动态,督办落实情况。
4.2.3预案启动
(1)应急预案启动后,县特种设备安全生产专业委员会要立即组织县政府有关部门、各镇(街)按照预案要求研究部署各项行动方案,责成各有关部门和单位的人员进入岗位,做好应急处置的各项工作。
(2)县特种设备安全生产专业委员会负责人到达事故现场后,进一步了解先期处置情况,根据事故状况和应急处置需要,必要时成立现场指挥部,立即研究制定和实施各种应急处置方案。现场指挥部根据实际需要可成立若干个工作组,分别负责抢险救援、医疗救治、卫生防疫、治安警戒、交通管制、应急通信、人员疏散安置、社会动员、新闻报道、物资经费保障、生活保障等工作。
4.2.4应急联动
县政府有关部门、各镇(街)、驻延长单位、企事业单位等参加应急处置工作的单位、人员应当服从现场指挥部的统一指挥。现场指挥部各工作组应按照职责分工,各司其职,协同作战,全力以赴做好各项应急处置工作。
4.2.5紧急处置措施
各级应急组织应针对事故特性,及时、有序、高效地实施现场急救与安全转移伤员,最大可能降低人员伤亡、减少事故损失。
(1)对事故危害情况的初始评估,包括事故范围及事故危害扩展的潜在可能性以及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情况。
(2)封锁事故现场,建立现场抢险救援工作区域。根据事故的类别、规模和危害程度,天气条件(特别是风向、气温)等因素,设立现场抢险救援工作区域。工作区域内,严禁一切无关人员、车辆和物品进入,同时,开辟应急救援人员、车辆及物资进出的安全通道,维持事故现场的社会治安和交通秩序。现场抢险救援工作区域一般设立三类,即危险区域、缓冲区域和安全区域。当发生易燃易爆有毒介质泄漏时还应设立疏散区域。
其中:
易燃易爆等危化品介质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爆炸或泄漏时,应立即消除危险区、缓冲区、疏散区内的明火,切断电源,关闭手机,并实行交通管制,关闭区域内所有机动车辆发动机,封锁交通道口。区域内设置警戒线和警示标志,禁止一切明火,禁止车辆通行,禁止一切无关人员进入,并设专人监护。
对发生有毒介质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爆炸或泄漏的,应对危险区、缓冲区、疏散区内实行交通管制,封锁交通道口,区域内设置警戒线和警示标志,禁止无关车辆通行,禁止一切无关人员进入,并设专人监护。
对发生其他特种设备(非易燃易爆有毒介质压力容器、压力管道)事故的,应在事故现场危险区、缓冲区设立警戒线,封锁交通道口,禁止无关车辆通行,禁止一切无关人员进入。
(3)紧急疏散人员。发生危害介质泄漏时,应立即确定事发地周边居民和群众的疏散区域,下达人员疏散的指令,组织人员疏散和清场检查,并做好疏散过程中的医疗、卫生保障和救助。
其中:
对发生易燃易爆等危化品介质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爆炸或泄漏的,应立即组织群众向上风向,迎风疏散转移。
对发生有毒介质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爆炸或泄漏的,应立即组织群众用湿毛巾捂住口鼻,向上风向,迎风转移疏散。
(4)采取措施,排除险情,防止事故扩大。根据发生事故的特种设备的技术、结构和工艺特点以及所发生事故的类别,迅速展开必要的技术检验、检测工作,确认危险物质的类型和特性,制定抢险救援的技术方案,并采取特定的安全技术措施,及时有效地控制事故的扩大,消除事故危害和影响并防止可能发生的次生灾害。
对发生易燃易爆有毒介质压力容器、压力管道泄漏的,应立即组织专业人员采取措施,处置泄漏。组织消防人员灭火和对发生泄漏的气体进行消毒或稀释,对发生火灾事故的压力容器及其周边受影响的压力容器,进行喷淋降温。对可倒换的,将事故设备及波及的其它隐患设备内部介质倒换至安全可靠设备之中,对于可移动的设备(如液氯、液氨、二氧化硫气瓶),在经有关专业人员判定可以移动后,组织具有安全防护知识和配备防护装备的人员,将设备移至可处理场所进行处置。
(5)抢救伤员,组织救治。及时、科学、有序地展开受害人员的现场抢救或者安全转移,尽最大的可能降低人员的伤亡、减少事故所造成的财产损失。保障120救护车由事故现场至救治医院的道路畅通。针对事故伤害特征,组织有关医疗机构、专家实施救治。
(6)排查事故原因。组织有关专业技术人员排查事故原因,对事故设备检验检测并进行安全评估,排查可能存在的其他危害。
(7)疏散人员安置。紧急征用车辆,将从疏散区转移出来的群众运送至安置场所。启动紧急避难场所(如中小学、体育馆、公园、广场等),妥善安排疏散群众的食宿,做好对群众的宣传解释和安抚工作。必要时,通过各种新闻媒体发布公告,告知事故情况、影响区域、可能造成的危害以及自我防护知识。
(8)应急人员的安全防护。参加应急抢险救援的工作人员,应当按要求配备安全防护用品和必要的安全装备。事故现场应当在专业部门的专业人员指导下进行必要的技术处理。
(9)社会动员。人民政府在应急抢险救援过程中,负责动员、调动有关人员物资、设备、器材以及征用场地,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给予支持、配合并提供尽可能的便利条件,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拖延、阻拦和拒绝。
(10)消除危害后果。针对事故对人体、动植物、土壤、水源、空气造成的现实危害和可能发生的危害,迅速采取封闭、隔离、清洗等措施,防止对人的继续危害和对环境的污染。对有毒有害介质的压力容器压力管道事故造成的危害进行监测、处理,直至符合国家环境保护标准。
4.2.6扩大应急
对于下列难以控制或有扩大、发展趋势的事故,应采取果断措施,迅速扩大疏散区域和现场抢险救援工作区域、撤离现场人员,疏散群众,防止造成危害扩大。对无法采取措施、无力控制事故事态的扩大应急时,应立即请求启动相关预案或请求上级支援。
(1)易燃、易爆介质压力容器压力管道泄漏,在无法堵住泄漏,并在周围空间形成混合爆炸气体,有可能形成化学爆炸,导致救援及周边人员伤害的(如液化石油气、天然气储罐、罐车);
(2)易燃、易爆介质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爆炸或泄漏造成的火灾,在无法控制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的温度,可能发生设备爆炸或者火灾影响周边设备可能发生爆炸,或者可能形成空间化学爆炸,导致救援及周边人员伤害的(如液化石油气储罐、罐车);
(3)有毒介质压力容器压力管道,在处置过程中,可能发生化学爆炸或物理爆炸,导致救援及周边人员伤害的(如电解食盐工艺液氯介质设备内部存有三氯化氮,液氯气瓶内部存有石蜡的);
(4)事故现场建筑物可能发生倒塌和事故设备可能发生垮塌,导致救援及周边人员伤害的。
4.2.7通讯
应急状态下,采用手机、无线对讲机等通讯方式,保证事故现场与指挥部的联络通畅。易燃易爆场所应使用防爆型通讯设备。
4.2.8新闻报道
新闻报道工作遵循及时主动、准确把握、正确引导、讲究方式、注重效果、遵守纪律、严格把关的原则。
县政府办公室会同县委宣传部负责新闻发布工作,统一向媒体和社会发布。及时掌握信息,分析舆情,加强与负责处理的主管部门或有关负责人沟通,提出新闻报道意见,组织指导新闻工作。涉及境外媒体的采访和对境外发布新闻,按有关规定统一对外报道口径。
4.2.9应急救援终止
应急救援的终止由现场应急指挥机构,根据现场救援活动情况和事故调查组的意见,在报请县人民政府同意后予以宣布。应急结束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1)事故现场隐患得到妥善处置,事故险情得到根本消除,经现场指挥部检查确认,不存在造成次生事故因素,不会对事故现场和周围环境造成火灾、中毒及环境影响时,由现场指挥部报告,经应急指挥机构批准,可以撤消疏散区,撤回疏散人员。
(2)事故伤员全部送至医院救治,事故死亡人员遗体得到妥善处置,失踪人员已查明,事故现场处于保护状态,由现场指挥部报告,经上级应急指挥机构批准,可以撤消警戒区,撤回事故应急救援队伍,事故现场交由事故单位或事故发生地人民政府监管。
(3)具备下列条件时,应急指挥机构报请县人民政府同意后,宣布终止实施应急预案:死亡和失踪人员已经查清;事故危害得以控制;次生事故因素已经消除;受伤人员基本得到救治;紧急疏散人员恢复正常生活。
5 后期处置
5.1 善后处理
(1)在应急抢险救援过程中需要紧急调用物资器材、设备仪器、抢险队伍和场地等,所产生费用由事故单位负责,事故单位无力承担时,由县人民政府协调解决。
(2)发生特种设备事故后,必须由有资质的单位对特种设备进行全面的检修,并经检验合格后方可重新投入使用。对严重损毁、无维修价值的,应当予以报废。
(3)特种设备事故中,涉及毒性介质泄漏或者建筑物倒塌损坏的,应经生态环境部门和住建部门检查并提出意见后,方可进行下一步修复工作。
(4)对伤亡人员和家属做好安抚、抚恤、理赔等善后处理和社会稳定工作。
(5)事故救援结束后,应当尽快恢复受影响群众的正常生活和生产活动。
5.2 社会救助
特种设备事故发生后,社会团体、个人或者有关机构捐赠资金和物资的管理与监督,由民政等部门按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严禁侵占、挪用。
5.3 保险
事故发生后,保险机构应及时履行保险责任,迅速为受灾单位和个人办理保险理赔。
5.4 事故调查
应急结束后,进入事故调查程序。事故调查工作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组织事故调查,并提出调查报告。
5.5 应急总结
应急结束后,应对应急救援工作进行总结上报,并做好应急期间有关文字资料、图片资料、录像等资料整理归档。
6 保障措施
6.1资金保障
县人民政府应当保障救援体系的运行,提供经费用于组建专家组和应急救援专业抢险队伍、组织应急演练、对安全人员进行培训及配置仪器设备、抢险工具、交通工具、人员奖励等。
6.2其它资源保障
对特种设备一般事故应急救援过程中涉及医疗卫生保障、公共治安保障、社会动员保障、紧急避难场所等保障的,县人民政府应当要求各有关部门认真履行职能,确保抢险工作的顺利进行。
6.3宣传、培训和演习
(1)县人民政府应当加强事故的预防、避险、避灾、自救、互救等知识的宣传教育,并向社会公布抢险电话。
(2)县人民政府应当组织、督促对有关职能部门、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和专业抢险救援机构开展相关人员的应急培训,锻炼和提高在突发事故情况下的快速抢险堵源、及时营救伤员、正确指导和帮助群众防护或者撤离、有效消除危害等应急救援技能和反应的综合素质。
(3)县人民政府应当定期组织特种设备事故应急救援队伍的演练。演练前应当制订包括演练对象、地点、参加人员、操作规程、使用设备等在内的方案。演练结束后,应当对演练情况进行评估、总结,对应急预案进行修订和完善。
(4)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定期开展本单位的特种设备安全评估。
6.4监督检查
县人民政府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和其他法律、法规的规定,对有关部门和使用单位制定应急预案及演练的情况进行检查。对未制定应急预案的,责令限期改正。
7 附则
7.1预案管理
本预案由延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管理与实施。有关部门按照预案的要求履行各自职责,制定相应的预案和保障计划。
7.2奖励与责任
特种设备事故应急救援工作结束后,县人民政府应当组织相关部门和单位认真进行总结、分析,吸取事故教训,及时进行整改,并按照下列规定对有关单位和人员进行奖惩:
(1)对在应急抢险救援、指挥、信息报送等方面有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县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等有关规定,给予表彰。
(2)对瞒报、迟报、漏报、谎报、误报一般事故和突发事故中玩忽职守,不听从指挥,不认真负责或者临阵逃脱、擅离职守的人员,由所在单位或者上级部门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责任追究或者行政处分。对扰乱、妨碍抢险救援工作的单位和人员,由所在单位或者上级部门以及公安机关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分或者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7.3名词术语、定义与说明
特种设备:指对人身和财产安全有较大危险性的锅炉、压力容器(含气瓶)、压力管道、电梯、起重机械、大型游乐设施、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适用本法的其他特种设备。
锅炉:指利用各种燃料、电或者其他能源,将所盛装的液体加热到一定的参数,并通过对外输出介质的形式提供热能的设备,其范围规定为设计正常水位容积大于或者等于30L,且额定蒸汽压力大于或者等于0.1MPa(表压)的承压蒸汽锅炉;出口水压大于或者等于0.1MPa(表压),且额定功率大于或者等于0.1MW的承压热水锅炉;额定功率大于或者等于0.1MW的有机热载体锅炉。
压力容器:指盛装气体或者液体,承载一定压力的密闭设备,其范围规定为最高工作压力大于或者等于0.1MPa(表压)的气体、液化气体和最高工作温度高于或者等于标准沸点的液体、容积大于或者等于30L且内直径(非圆形截面指截面内边界最大几何尺寸)大于或者等于150mm的固定式容器和移动式容器;盛装公称工作压力大于或者等于0.2MPa(表压),且压力与容积的乘积大于或者等于1.0MPa·L的气体、液化气体和标准沸点等于或者低于60℃液体的气瓶;氧舱。
压力管道:指利用一定的压力,用于输送气体或者液体的管状设备,其范围规定为最高工作压力大于或者等于0.1MPa(表压),介质为气体、液化气体、蒸汽或者可燃、易爆、有毒、有腐蚀性、最高工作温度高于或者等于标准沸点的液体,且公称直径大于或者等于50mm的管道。公称直径小于150mm,且其最高工作压力小于1.6MPa(表压)的输送无毒、不可燃、无腐蚀性气体的管道和设备本体所属管道除外。其中,石油天然气管道的安全监督管理还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法》等法律法规实施。
电梯:指动力驱动,利用沿刚性导轨运行的箱体或者沿固定线路运行的梯级(踏步),进行升降或者平行运送人、货物的机电设备,包括载人(货)电梯、自动扶梯、自动人行道等。非公共场所安装且仅供单一家庭使用的电梯除外。
起重机械:指用于垂直升降或者垂直升降并水平移动重物的机电设备,其范围规定为额定起重量大于或者等于0.5t的升降机;额定起重量大于或者等于3t(或额定起重力矩大于或者等于40t·m的塔式起重机,或生产率大于或者等于300t/h的装卸桥),且提升高度大于或者等于2m的起重机;层数大于或者等于2层的机械式停车设备。
大型游乐设施:是指用于经营目的,承载乘客游乐的设施,其范围规定为设计最大运行线速度大于或者等于2m/s,或者运行高度距地面高于或者等于2m的载人大型游乐设施。用于体育运动、文艺演出和非经营活动的大型游乐设施除外。
场(厂)内机动车辆:指除道路交通、农用车辆以外仅在工厂厂区、旅游景区、游乐场所等特定区域使用的专用机动车辆。
7.4制定与解释部门
本预案由延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制定和解释。
7.5预案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原2015年《延长县特种设备事故应急预案》同时作废。
8 附件
8.1延长县特种事故应急通讯录
8.2延长县特种设备事故应急救援可依托社会力量名单
8.3特种设备(承压类、机电类)事故基本紧急处置技术措施
附件8.1
延长县特种设备事故应急通讯录
| 序号 | 部门/机构 | 联系电话 | 备注 |
1 | 火警 | 119 | |
2 | 匪警 | 110 | |
3 | 急救 | 120 | |
4 | 延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7090234 | |
5 | 延安市应急管理局 | 7091168 | |
6 | 延安市生态环境局 | 7090550 | |
7 | 延长县政府办公室 | 8613415 | |
8 | 延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8351135 | |
9 | 延长县应急管理局 | 8351212 | |
10 | 延安市生态环境局延长分局 | 8613070 | |
11 | 延长县公安局 | 8351000 | |
12 | 延长县交警队 | 8612252 | |
13 | 延长县卫健局 | 8613563 | |
14 | 延长县气象局 | 8622770 | |
15 | 延长县民政局 | 8612306 | |
16 | 延长县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 | 8351699 | |
17 | 延长县住建局 | 8612130 | |
18 | 延长县交通运输局 | 8612106 |
附件8.2
延长县特种设备事故应急救援可依托社会力量名单
| 序号 | 名称 | 是否专职 | 联系人 | 联系方式 | 所属企业或机构名称 | 指挥部所在地 | 专业领域 |
1 | 森林消防队 | 是 | 刘永志 | 13992113927 | 林业局 | 林业局办公室 | 森林灭火 |
2 | 消防救援大队 | 是 | 王继磊 | 13571121730 | 消防大队 | 消防队办公室 | 综合 |
3 | 延长县应急救援公益协会 | 是 | 董志军 | 13700217255 | / | 延长县七里村街道安林酒店702室 | 综合 |
4 | 甘谷驿消气防中队 | 是 | 宋平 | 15991543678 | / | 延长县黑家堡镇周家湾村 | 消防 |
5 | 延长县消防救援站 | 是 | 姚威 | 0911-8629112 | / | 延长县七里村街道张义夫子村 | 消防 |
6 | 杨家沟消防中队 | 是 | 唐向军 | 15129348888 | 七里村采油厂 | 延长县七里村街道杨家沟联合站 | 消防 |
7 | 屈台消防中队 | 是 | 唐向军 | 15129348888 | 七里村采油厂 | 延长县郑庄镇屈台村 | 消防 |
8 | 杨家湾天然气液化站驻站消防队 | 是 | 王毅 | 09118012310 | 杨家湾天然气液化站 | 延长县黑家堡镇杨家湾村 | 消防 |
9 | 油田气化工科技有限公司 | 是 | 景岗 | 13891176165 | 油田气化工科技公司 | 延长县黑家堡镇寨子川村 | 消防 |
10 | 佛古塬消防中队 | 是 | 唐向军 | 15129348888 | 七里村采油厂 | 延长县七里村街道佛古塬村 | 消防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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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8.3
常见特种设备事故基本紧急处置技术措施
(一)承压类特种设备
| 设备类别或场所 | 事故可能 形式 | 现场紧急处置主要措施 | 所需主要装备 |
锅炉 | 1.爆炸; 2.次生、衍生和耦合事故; 3.倒塌; 4.炉膛爆炸。 | 1.事故现场群众疏散等; 2.控制或切断事故灾害链,防止次生、衍生和耦合事故发生; 3.调用锅炉类专家、相应专业抢险队和抢险所需设备和器具; 4.协调企业抢险队现场抢险。 | 1.抢险专用设备和器具; 2.专抢险用防护用品。 |
1.爆炸; 2.失火; 3.次生、衍生和耦合事故; 4.倒塌; 5.炉膛爆炸。 | 1.事故现场群众疏散; 2.控制或切断事故灾害链,防止次生、衍生和耦合事故发生; 3.调用锅炉类专家、相应专业抢险队和抢险所需设备和器具; 4.协调企业抢险队现场抢险; 5.切断导热油路。 | 1.堵漏专用设备和器具; 2.抢险专用防护用品。 | |
| 1.爆炸; 2.泄漏; 3.失火; 4.受压部件或附件损坏。 | 1.事故现场群众疏散; 2.调用压力容器类专家、相应专业抢险队和抢险所需设备和器具; 3.协调事故车辆司机、押运员抢险工作; 4.罐体降温; 5.倒罐或堵漏。 | 1.倒罐专用车辆及倒罐所需机泵和配件; 2.堵漏专用设备和器具; 3.抢险专用防护用品。 |
1.爆炸; 2.泄漏、扩散; 3.受压部件或附件损坏。 | 1.事故现场群众疏散; 2.调用压力容器类及气瓶类专家、相应专业抢险队和抢险所需设备和器具; 3.协调指导事故车辆司机、押运员抢险工作; 4.罐体降温; 5.对有毒介质进行中和、稀释或隔离; 6.倒罐或堵漏。 | 1.倒罐专用车辆及倒罐所需机泵和配件; 2.堵漏专用设备和器具; 3.抢险专用防护用品; 4.对有毒介质进行中和、稀释的设备和物品; 5.特殊降温物品。 | |
贮罐区(气库) | 1.爆炸; 2.泄漏; 3.失火,导致周边贮罐升温超压; 4.倒塌; 5.受压部件或附件损坏。 | 1.事故现场群众疏散; 2.调用压力容器类专家、相应专业抢险队和抢险所需设备和器具; 3.罐体降温; 4.倒罐或堵漏; 5.隔离事故设备。 | 1.倒罐专用设施; 2.堵漏专用设备和器具; 3.抢险专用防护用品。 |
1.爆炸; 2.泄漏; 3.失火,导致周边贮罐升温超压; 4.倒塌; 5.受压部件或附件损坏。 | 1.事故现场群众疏散; 2.调用压力容器类及气瓶类专家、相应专业抢险队和抢险所需设备和器具; 3.罐体降温; 4.对有毒介质进行中和、稀释或隔离; 5.倒罐或堵漏; 6.隔离事故设备。 | 1.倒罐专用设施; 2.堵漏专用设备和器具; 3.抢险专用防护用品; 4.对有毒介质进行中和、稀释的设备和物品; 5.特殊降温物品。 | |
石油化工生产装置成套设备 | 1.压力容器或压力管道事故; 2.次生、衍生和耦合事故。 | 1.事故现场群众疏散; 2.控制或切断事故灾害链,防止次生、衍生和耦合事故发生; 3.调用压力容器类及气瓶类专家、相应专业抢险队和抢险所需设备和器具; 4.对有毒介质进行中和、稀释或隔离; 5.事故设备(管道)降温、隔离、堵漏。 | 1.堵漏专用设备和器具; 2.抢险专用防护用品; 3.对有毒介质进行中和、稀释的设备和物品; 4.特殊降温、隔离物品。 5.进入险区(易燃、有毒)的专用车辆或设备。 |
气瓶 | 1.爆炸; 2.泄漏、失火。 | 1.事故现场群众疏散; 2.调用气瓶类专家、相应专业抢险队和抢险所需设备和器具; 3.协调指导企业抢险力量现场抢险; 4.事故气瓶隔离。 | 1.专用抢险车辆及工器具; 2.隔离专用设备和器具; 3.抢险专用防护用品。 |
1.爆炸; 2.泄漏; 3.扩散。 | 1.事故现场群众疏散; 2.调用气瓶类专家、相应专业抢险队和抢险所需设备和器具; 3.协调指导企业抢险力量现场抢险; 4.对有毒介质进行中和、稀释或隔离。 | 1.专用抢险车辆及工器具; 2.堵漏.隔离专用设备和器具; 3.抢险专用防护用品; 4.对有毒介质进行中和、稀释的设备和物品。
| |
压力管道 | 1.爆炸; 2.泄漏、失火; 3.外力破坏。 | 1.事故现场群众疏散; 2.调用压力管道及气瓶类专家、相应专业抢险队和抢险所需设备和器具; 3.切断介质来源、堵漏、降温; 4.防止次生、衍生和耦合事故发生。 | 1.专用抢险车辆及工器具; 2.堵漏专用设备和器具; 3.抢险专用防护用品; 4.测漏、检爆专用仪器具。 |
1.爆炸; 2.泄漏扩散; 3.外力破坏。 | 1.事故现场群众疏散; 2.调用压力管道类专家、相应专业抢险队和抢险所需设备和器具; 3.切断介质来源、堵漏、降温; 4.控制或切断事故灾害链,防止次生、衍生和耦合事故发生; 5.对有毒介质进行中和、稀释或隔离。 | 1.堵漏专用设备和器具; 2.抢险专用防护用品; 3.对有毒介质进行中和、稀释的设备和物品; 4.专用抢险车辆及工器具; 5.测漏专用仪器具。 | |
大型氧舱 | 1.爆炸; 2.失火。 | 1.减压开舱,抢救受伤人员; 2.调用压力容器类专家、启动相应抢险技术方案。 | 抢险技术方案相关仪器设备。 |
(二)常见机电类特种设备事故
| 设备类别或场所 | 事故可能 形式 | 现场紧急处置主要措施 | 所需主要装备 |
电梯、起重机械、场(厂)内机动车辆 | 1.主驱动系统故障; 2.重要部件损坏; 3.自然灾害破坏。 | 1.通过广播、对讲装置等稳定乘客情绪,防止乘客自行爬出设备; 2.抢救伤员和通知医疗部门; 3.实施现场人员秩序控制,保护事故现场; 4.调用机电类专家、相应专业抢险队和抢险所需设备和器具; 5.协调指导企业抢险力量现场抢险。 | 1.T型滑杆、缓降器、救护带等抢险专用设备和器具; 2.安全带等抢险专用防护用品。 |
大型游乐设施 | 1.设备故障; 2.重要部件损坏; 3.安全装置失效。 | 1.通过广播、对讲装置等稳定乘客情绪,防止乘客自行爬出设备; 2.抢救伤员和通知医疗部门; 3.实施现场人员秩序控制,保护事故现场; 4.调用机电类专家、相应专业抢险队和抢险所需设备和器具; 5.协调指导企业抢险力量现场抢险。 | 1.云梯等抢险专用设备和器具; 2.安全带等抢险专用防护用品。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