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延长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延长县农村集中供水工程运行管理办法〉补充规定》的通知

来源:县政府办 发布时间:2022-03-04 11:46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县政府各相关工作部门、单位:

《〈延长县农村集中供水工程运行管理办法〉补充规定》已经县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延长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2年2月25日

《延长县农村集中供水工程运行管理办法》补充规定

为了进一步加强我县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运行管理,确保长效运行。根据省、市有关规定和《延长县农村集中供水工程运行管理办法》,结合我县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运行管理实际,补充规定如下:

第一条 各镇(街道)为农村饮水安全管理主体,党政一把手为主要责任人,负责辖区内所有农村供水工程(包括集中供水和分散供水)新建、维修和运行管理,对农村集中供水工程进行维修养护,制定本辖区内农村供水工程运行管理办法、应急预案和水质检测计划,配合疾控中心按要求完成水质检测任务,接受行业部门督查检查。对辖区内集中供水工程运行管理纳入年度考核,同时把供水工程运行管护纳入对村干部的年终考核,和村干部工资待遇挂钩。督促村集体对供水设施高质量运行管护,组建抢修队伍,处理主体责任范围内的供水问题、水费收缴、水事纠纷、群众有关投诉,对“四级回访监督平台”及各级督查暗访等各渠道反映的问题,落实有效措施,建立整改台账,并及时予以销号。

第二条 村集体是供水工程运行管护主体,各行政村支部书记、村民小组组长为直接责任人。各供水单位要建立健全运行管理制度,负责集中供水设施的日常检修维护和抽水道路的养护,并做好检修维护记录、巡检记录、水费收缴台账等相关资料。

第三条 县水务局负责农村供水工程行业监管和业务指导,负责做好农村供水的监督检查考核,并下函督办各级督查暗访发现的问题。

第四条 农村供水保障提升、老旧管网改造、新建供水工程等由各镇(街道)按要求完成前期规划设计后报县水务局,由县水务局对口申报进行项目争取。

第五条县财政每年预算列支水质检测经费,由延长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负责全县农村供水的水质检测。各镇(街道)按照省、市卫健和水务部门的规定要求,每年制定水质检测计划,并上报县卫健和水务部门备案,同时配合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完成年度水质检测任务。

第六条集中供水工程维修养护经费,每处每年按1万元进行列支,根据各镇(街道)集中供水工程数量予以切块下达,并制定使用管理办法,做到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中央、省市维修养护资金由各镇(街道)按要求完成前期工作,报县水务局申报争取,根据资金下达情况分配到各镇(街道)按项目计划实施。村级维修养护资金原则上自筹自用,按供水量0.5—1元/m3提取,资金由镇(街道)监督使用。所有集中供水工程必须收取水费,对于不收水费的供水工程不予安排维修养护资金。

第七条 供水单位年度出现以下情况的核减下一年度维修养护资金: 1.供水单位被考核为不合格等次的;2.供水单位管理不规范,环境卫生脏乱差、运行管理台账不完善的; 3. 水费收缴率低,群众满意度差的;4.针对检查、督查、暗访发现的各类问题,水利等部门责令限期整改,对于不整改或不按期整改的。

第八条农村饮水安全新建和维修改造等项目建设严格按照下达的投资计划予以实施,维修资金使用范围为供水工程水源、设备、设施维修、净化消毒设备检修维护及分散供水消毒药品的采购等方面的支出。工程建设要符合水利工程建设管理相关规定,要有规范的建管资料。建设单位每年将资金使用情况报县水务局备案,县上根据上年度资金使用和考核情况下达本年度维修养护资金,各镇(街道)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和资金使用要接受水务部门监督检查。上级业务部门需要的相关资料和数据,各镇(街道)须按要求及时报送,因未及时报送造成的一切责任,均由延误单位负责。抽水道路由村委会负责日常维护,单独的道路维修不允许使用维修资金。

第九条因较大自然灾害造成供水设施损坏的,由镇(街道)上报县水务局现场勘查认定后,各镇(街道)上报县政府,经同意后予以修复,资金来源由水务局向上级争取和县财政列支。供水管理责任人应经常检查维护设备,对因管理不善造成的设备、设施损坏无法正常供水的,由产权所有人负责维修,费用由责任人承担。因工程建设损坏供水设施的由建设单位负责维修,并承担由此造成的一切损失。对拒不履行责任的按照相关规定追究当事人责任。集中供水入户部分和分散供水工程设施归用水户所有,出现的问题均由镇、街道办负责落实,督促受益户自行维护。

第十条 对于各级督查暗访发现问题,各镇(街道)及村委会要建立问题整改台账,落实整改责任人,限期予以整改,对于不整改或不按期整改,造成严重后果的,农村饮水安全领导小组将追究镇、街道、村委会党政一把手等相关人员责任。

第十一条 本补充规定和《延长县农村集中供水工程运行管理办法》(长政办发〔2019〕29号)同步有效,有冲突的以补充规定为准。

第十二条 本补充说明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解读链接:图解:〈延长县农村集中供水工程运行管理办法〉补充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