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延长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延长县城区声环境功能区划分方案》的通知

来源:县政府办 发布时间:2021-12-20 14:35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县政府各有关部门、单位:

《延长县城区声环境功能区划分方案》已经县政府同意,现印发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延长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1年12月8日

延长县城区声环境功能区划分方案

为进一步规范延长县城区环境噪声管理,强化噪声污染防治,着力解决群众反映比较强烈的社会生活噪声污染问题,改善延长县城区声环境质量,保障广大人民群众正常生活秩序和身体健康,营造稳定和谐的人居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声环境功能区划分技术规范》(GB/T15190-2014)等法律法规,结合延长县城总体规划和建设现状,制定本方案。

一、区划依据

(一)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主席令2014年第9号)

2.《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2018年修正版)

3.国家环境保护部《关于加强和规范声环境功能区划分管理工作的通知》(环办大气函〔2017〕1709号)

4.《陕西省环境保护条例》

5.《陕西省〈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条例〉实施办法》

6.陕西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加强和规范声环境功能区划分管理工作的通知》(陕环气函〔2017〕10号)

(二)相关标准及技术规范

1.《声环境质量标准》(GB3096-2008)

2.《声环境功能区划分技术规范》(GB/T15190-2014)

3.《环境噪声监测技术规范-城市声环境常规监测》(HJ640-2012)

4.《环境噪声监测技术规范-噪声测量值修正》(HJ706-2014)

5.《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50137-2011)

6.《土地利用现状分类标准》(GB/T21010-2007)

7.工业企业厂界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

8.社会生活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22337-2008)

(三)相关规划

《延长县城总体规划(2016-2030)》

二、区划范围

本次声环境功能以《延长县城市总体规划》(2016年—2030年)中的规划范围为依据,以城区建成区和主要规划发展区为范围进行划分。区划适用范围为《延长县城市总体规划》(2016年—2030年)中延长县中心城区范围。

《延长县城市总体规划》(2013年—2030年)中其他未在本区划范围的如乡村、集镇以及在延长县总体规划内规划为绿地或备用地等未纳入声功能区划的地块,声环境功能的确定按照《声环境质量标准》(GB3096-2008)的相关规定执行。

规划期限为2016年至2030年,远景至2030年以后。

延长县目前正在进行国土空间规划编制,规划发布后声环境功能区划范围随之一并调整。

三、区划及其分类

城市声环境功能区划是在分析城市环境噪声污染特点,发展趋势以及城市环境管理要求等基础上,根据城市总体规划对功能区的划分和规划用地的主导功能,确定城市范围内《声环境质量标准》适用区域划分及其执行标准。

根据《声环境质量标准》(GB3096-2008)的规定,声环境功能区按区域的使用功能特点和环境质量要求,分为五类声环境功能区,包括0类、1类、2类、3类、4类,其中:

0类声环境功能区:指康复疗养区等特别需要安静的区域。

1类声环境功能区:指以居民住宅、医疗卫生、文化教育、科研设计、行政办公为主要功能,需要保持安静的区域。

2类声环境功能区:指以商业金融、集市贸易为主要功能,或者居住、商业、工业混杂,需要维护住宅安静的区域。

3类声环境功能区:指以工业生产、仓储物流为主要功能,需要防止工业噪声对周围环境产生严重影响的区域。

4类声环境功能区:指交通干线两侧一定距离之内,需要防止交通噪声对周围环境产生严重影响的区域,包括4a类和4b类两种类别。4a类为高速公路、一级公路、二级公路、城市快速路、城市主干路、城市次干路、城市轨道交通(地面段)、内河航道两侧区域;4b类为铁路干线两侧区域。

根据《声环境质量标准》(GB3096-2008)和《声环境功能区划分技术规范》(GB/T 15190-2014)的规定,0类、1类、2类、3类、4类声功能区环境噪声限值见下表。

环境噪声限值

声功能区类别

时 段

昼间dB(A)

夜间dB(A)

0类

50

40

1类

55

45

2类

60

50

3类

65

55

4类

4a类

70

55

4b类

70

60

四、区划原则

(一)声环境功能区划分次序

根据《声环境功能区划分技术规范》(GB/T 15190-2014)规定,功能区划分首先对0、1、3类声环境功能区确认划分,余下区域划分为2类声环境功能区,在此基础上划分4类声环境功能区。

(二)0-3类声环境功能区划分

1.0类声环境功能区适用于康复疗养区等特别需要安静的区域。该区域内及附近区域应无明显噪声源,区域界限明确。

2.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划为1类声环境功能区:

(1)城市用地现状已形成一定规模或近期规划已明确主要功能的区域,其用地性质符合“1类声环境功能区(指以居民住宅、医疗卫生、文化教育、科研设计、行政办公为主要功能,需保持安静的区域)”规定的区域;

(2)Ⅰ类用地占地率大于70%(含70%)的混合用地区域。

3.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划为2类声环境功能区:

(1)城市用地现状已形成一定规模或近期规划已明确主要功能的区域,其用地性质符合“2类声环境功能区(指以商业金融、集市贸易为主要功能,或者居住、商业、工业混杂,需要维护住宅安静的区域)”规定的区域;

(2)划定的0、1、3类声环境功能区以外居住、商业、工业混杂区域。

4.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划为3类声环境功能区:

(1)城市用地现状已形成一定规模或近期规划已明确主要功能的区域,其用地性质符合“3类声环境功能区(指以工业生产、仓储物流为主要功能,需要防止工业噪声对周围环境产生严重影响的区域)”规定的区域;

(2)工业用地和物流仓储用地占地率大于70%(含70%)的混合用地区域。

三)乡村声环境功能的确定

乡村区域一般不划分声环境功能区,根据环境管理的需求,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可按以下要求确定乡村区域适用的声环境质量要求:

1.位于乡村的康复疗养区执行0类声环境功能区要求;

2.村庄原则上执行1类声环境功能区要求,工业活动较多的村庄以及有交通干线经过的村庄(执行4类声环境功能区要求以外的地区)可局部或全部执行2类声环境功能区要求;

3.集镇执行2类声环境功能区要求;

4.独立于村庄、集镇之外的工业、仓储集中区执行3类声环境功能区要求;

5.位于交通干线两侧一定距离内的噪声敏感建筑物执行4类声环境功能区要求。

(四)4类声环境功能区划分原则

1.4a类环境功能区划分原则

交通噪声对周边环境尤其是对附近居民日常的工作生活产生的影响突出,且延长县城区主要沿交通干线布局,为了有效控制交通噪声对环境的污染,按照《声环境功能区划分规范》(GB15190-2014)中的要求,结合延长县的具体情况,将4a类交通干线边界线外一定距离内的区域划分为4a类声环境功能区。距离的确定方法如下:

(a)相邻区域为1类声环境功能区,距离为50m;

(b)相邻区域为2类声环境功能区,距离为35m;

(c)相邻区域为3类声环境功能区,距离为20m。

(1)当临街建筑高于三层楼房以上(含三层)时,将临街建筑面向交通干线一侧至交通干线边界线的区域定为4a类声环境功能区。

(2)对于高架桥或路面高于周边地面的道路,其旁边的临街建筑只有当高于高架桥路面或道路路面三层楼房以上(含三层)时,才将该临街建筑面向高架桥或道路一侧至高架桥或道路边界线的区域定为4a类声环境功能区。

(3)对于临街建筑之后且位于拟划定4a类声环境功能区域范围内的建筑,若其高于前排建筑并受交通噪声直达声影响,则高出部分的楼层面向道路一侧执行4a类声环境功能区的标准。

(4)对于临街建筑之后且位于拟划定4a类声环境功能区域范围内的建筑,因楼房错落设置原因使其部分楼体在水平方向探出临街建筑或前排建筑,未被遮挡,并受交通噪声直达声影响,则对于其探出部分的楼体应按临街建筑对待,按照(1)、(2)的方法确定4a类声环境功能区域。

2.4b类声环境功能区划分原则

延长县城区无铁路干线经过,因此不涉及4b类声功能区划分。

3.4a类声环境功能区边界的确定方法

根据《声环境功能区划分技术规范》(GB/T 15190-2014)中的规定,参照延长县的具体情况:城市快速路、主干路、次干路的边界为道路与人行道的交界线;没有人行道的快速路、主干路、次干路的边界就是道路的边界;无人行道的高架桥的边界为高架桥在地面投影的边界;高速路的边界指绿化带的外边界或者路基的边界。

参考《铁路边界噪声限值及其测量方法》(GB12525-90)和《声环境功能区划分技术规范》(GB/T 15190-2014)中的相关规定,确定距城市轨道交通(地面段)外侧轨道中心线30米处为城市轨道交通(地面段)的边界线。

五、区划的其他规定

1.大型工业区中的生活小区,根据其与生产现场的距离和环境噪声现状水平,可从工业区中划出,定为2类或1类声环境功能区。

2.铁路干线和城市轨道交通(地面段)场站、公交枢纽、港口站场、高速公路服务区等具有一定规模的交通服务区域,划为 4a 类或 4b类声环境功能区。

3.尽量避免0类声环境功能区紧临3类、4类声环境功能区的情况。

4.近期内区域功能与规划目标相差较大的区域,以用地现状作为区划的主要依据;随着市规划的逐步实现,及时调整声环境功能区。

5.未建成的规划区内,按其规划性质或按区域声环境质量现状,结合可能的发展划定区域类别。

6.区划图图示

区划图用不同颜色或阴影线在相应地图上绘制,各区域的颜色或阴影线规定如下表所示。

各功能区颜色及阴影线规定表

区域类别

配色

阴影线

名称

图示

名称

图示

0类声环境功能区

浅黄色

RGB(255,255,153)

小点

1类声环境功能区

浅绿色

RGB(204,255,204)

垂直线

2类声环境功能区

浅蓝色

RGB(51,102,204)

斜线

3类声环境功能区

褐色

RGB(153,51,0)

交叉线

4a类声环境功能区

红色

RGB(255,0,0)

粗黑线

4b类声环境功能区

紫色

RGB(128,0,128)

波浪线

六、延长县声环境功能区划分结果

经过实地调查,延长县城市规划区可分为4个区划单元,划分结果见下表。

一)0类标准适用区域

0类标准适用区域:使用于特别需要安静的康复疗养区,该区域内及附近区域应无明显噪声源,区域界限明确。面积不得小于0.5km2。根据延长县各区域实际情况及建设用地规划,区划范围内不具备0类声环境功能区要求,因此本次延长县城区声环境功能区划分不划定0类声环境功能区。

二)1类标准适用区域

本次延长县1类标准适用区域见下表。

延长县1类标准适用区域名单

区划单元名称

区域范围

槐里坪片区

延河以南,翠屏山以西,槐里坪山以北,关子口沟以东。

三)2类标准适用区域

本次延长县2类标准适用区域见下表。

延长县2类标准适用区域名单

区划单元名称

区域范围

七里村

片区

七里村山以南,桥沟(包括桥沟)以西,延河以北,张义夫子大桥以东。

延河以南,关子口沟以西,槐里坪山以北,张义夫子大桥以东。

老城

片区

寨山以南,马泉沟路以西,延河以北,白大木沟路以东。

延河以南,姚白路与河滨路交叉口以西,姚白路以北,翠屏山以东。

焦家岭

片区

寨山以南,规划东边界以西,延河以北,马泉沟路以东。

延河以南,规划东边界以西,规划南边界以北,振兴大桥以东。

(四)3类标准适用区域

根据延长县建设用地规划,工业用地分散规划在七里村和焦家岭,且总面积仅0.18km2,面积较小,现状仅有个别企业入驻,因此本次延长县城区声环境功能区划分不划定3类声环境功能区,将工业用地与周边居住区等一并划为2类声环境功能区。

通过与规划部门沟通,延长县计划在焦家岭和张义夫子片区扩大工业用地,目前正在进行国土空间规划编制,规划发布后声环境功能区划随之一并调整。

五)4类标准适用区域

本次延长县4a类标准适用区域包括城区主干道、次干道,以及客运站,见下表。

延长县4a类标准适用区域名单(道路)

道路名称

道路类别

石油大道

主干路

刘家河路

主干路

七里村路

主干路

姚白路

主干路

迎宾路

主干路

王家川路

主干路

中心街

主干路

石油路

主干路

河滨路

次干路

白大木沟路

次干路

吴家山路

次干路

兴延街

次干路

郑庄路

次干路

黑家堡路

次干路

雷赤路

次干路

延长县4a类标准适用区域名单

交通服务区域名称

延长县汽车客运站

六)区划结果与说明

本次延长县城市声环境功能区共划分各类声环境功能区单元4个,总面积为5.52平方千米。延长县城市声环境功能区划分为1类、2类和4a类功能区。其中1类区1个,区划面积为1.17km2,占延长县区划总面积的21.20%;2类区3个,区划面积为4.35km2,占延长县区划总面积的78.8%;无0类区和3类区。

在本次声环境功能区划中,共划定道路总长为28.79Km,其中主干道总长为25.71Km,占道路总长的89.30%;次干路总长为3.08Km,占道路总长的10.70%。

延长县城市声环境功能区划分图详见附件。

延长县声环境功能区划分结果表

声环境功能区类型

范围

主要功能

面积

(平方千米)

1类

槐里坪片区

居住、教育科研

1.17

2类

依据《延长县城市总体规划(2016-2030总体布局图)》中心城区范围,除1类、4类声环境功能区外的区域划定为2类声环境功能区。

居住、商业、工业混杂区

4.35

4a类

交通道路:《延长县城市总体规划(2016-2030总体布局图)》中规划的主、次干道。

交通干线两侧、高速服务区、汽车客运站

/

将交通干线边界外一定距离内的区域划分为4a类声环境功能区,相邻区域为1类声环境功能区,距离为55米;相邻区域为2类声环境功能区,距离为40米。

/

/

注:规划主干道、次干道未建成前执行2类标准

延长县目前正在进行国土空间规划编制,待规划发布后声环境功能区划结果随之一并调整。

七、监督与管理

(一)县级人民政府对本辖区内的声环境质量负责。

(二)生态环境部门对本辖区内环境噪声污染防治工作进行综合协调和统一监督管理。

(三)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在制定城市空间规划时,应当确定保护和改善声环境的目标和任务;在确定建设布局时,应当提出相应的规划设计要求。

(四)县公安、住建、交通、铁路、城管、文化等行政管理部门根据各自职责,对交通运输、社会生活噪声及施工噪声污染防治实施监督管理。

八、本方案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附件:延长县声环境功能区划图

 

长政办发〔2021〕44号 声环境功能区划分方案.do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