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家堡镇政府、张家滩镇政府、安沟镇政府、七里村街道办,县政府各有关部门、单位:
《延长县建筑用砂岩采矿权出让和生产管理实施方案》已经县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你们,请抓好贯彻落实。
延长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1年9月17日
延长县建筑用砂岩采矿权出让和生产管理实施方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矿业权出让制度改革方案>的通知》(厅字〔2017〕12号)和陕西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印发<陕西省首批(30个矿种)矿业权出让收益市场基准价及部分矿种收益基准率>的通知》(陕自然资发〔2019〕11号)等文件要求,现制定方案如下:
一、拟出让采矿权基本情况
(一)白家角建筑用砂岩采矿权。位置:白家角;矿区坐标:东经109°54´23˝,北纬36°37´32˝;面积:0.9850km²;矿石体积:205.82万立方米;矿石量:504.259万吨;设计生产能力:15万立方米/年;开采标高:K1矿体845m,K2矿体870m。
(二)孙家河建筑用砂岩采矿权。位置:孙家河;矿区坐标:东经110°02´16˝,北纬36°33´01˝;面积:0.6876km²;矿石体积:414.89万立方米;矿石量:1016.481万吨;设计生产能力:20万立方米/年;开采标高:800m。
(三)料子塬建筑用砂岩采矿权。位置:料子塬;矿区坐标:东经110°05´21˝,北纬36°32´02˝;面积:0.3682km²;矿石体积:285.98万立方米;矿石量:700.651万吨;设计生产能力:15万立方米/年;开采标高:762m。
(四)白家川建筑用砂岩采矿权。位置:白家川;矿区坐标:东经110°05´17˝,北纬36°33´33˝;面积:0.2976km²;矿石体积:177.78万立方米;矿石量:435.561万吨;设计生产能力:10万立方米/年;开采标高:785m。
(五)虎寺湾建筑用砂岩采矿权。位置:虎寺湾;矿区坐标:东经110°04´18.27˝,北纬36°25´06.95˝;面积:0.9696km²;矿石体积:35.4万立方米;矿石量:88.5万吨;设计生产能力:3万立方米/年;开采标高:1234m。
二、组织领导
为切实加强我县建筑用砂岩采矿权出让工作组织领导,确保该项工作顺利开展,现成立延长县建筑用砂岩采矿权公开拍卖出让工作领导小组,组成人员如下:
组 长:马占民 县政府副县长
副组长:罗炜杰 县政府办主任
白新平 县自然资源局局长
成 员:马学伟 县纪委副书记、监察委副主任
王治强 县公安局副局长
白玉明 县生态环境局局长
张 龙 县林业局局长
艾 鹏 县水务局局长
刘耀芳 县应急管理局局长
冯耀伟 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局长
卢延军 县交通局局长
邹军龙 县税务局局长
郑凤宏 县财政局局长
王安军 县经发局局长
高 斌 县农业农村局局长
刘旭东 县供电分公司经理
杨宏贤 黑家堡镇镇长
孟新良 七里村街道办主任
白登峰 张家滩镇镇长
张 佳 安沟镇镇长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县自然资源局,办公室主任由自然资源局局长白新平同志兼任,副主任由副局长王效元同志担任。办公室主要负责建筑用砂岩采矿权拍卖工作的组织领导等日常工作。
三、出让程序
(一)出让步骤
县自然资源局委托政府公共资源(矿业权)交易平台,政府公共资源(矿业权)交易平台应当依据有关规定,在公开拍卖日20个工作日前发布出让公告。竞买人在截止投标之前提交竞买申请,交易平台对竞买人的资格进行审查,审查合格的竞买人参与竞买。组织实施拍卖,根据招标条件,综合择优确定中标人。应价最高且不低于底价的竞买人为竞得人。政府公共资源(矿业权)交易平台应当在确定中标人的当天发出中标通知书,并在5个工作日内将中标结果通知所有投标人;拍卖成交的,应当当场签订成交确认书。在发出中标通知书或者签订成交确认书后5个工作日内进行信息公示,公示期不少于10个工作日。公示期内无异议的签订矿业权出让合同,并一次性缴纳采矿权出让收益金。
(二)确定出让底价
自然资源局委托第三方有资质的评估机构进行评估,县政府根据评估价确定底价。
(三)出让方式
采取公开拍卖方式进行出让。
(四)竞买人资格及相关要求
1.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法人及其他经济组织,具备采矿权申请人条件的,均可参加竞买,不接受自然人或企业联合竞买;
2.有与开采规模相适应的资金、技术和设备;
3.应与当地政府及相关部门协商好加工场地及用地手续等相关事宜;
4.采矿权申请人原则上应当为营利法人;
5.申请人无严重失信行为,未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以及国土资源部矿业权公示系统严重违法名单;
6.具有缴纳采矿权出让收益的能力;
7.能够履行法定义务,接受监督管理;
8.拍卖出让的有关条件及情况说明。
(五)拍卖出让有关条件及情况说明
1.报名时须提供检察机关出具的申请法人、个人近三年行贿犯罪档案查询结果告知函。
2.本次矿产资源出让报价增幅10万元或10万元的整数倍,按照价高者得原则确定竞得人,竞买保证金按评估价的40%交纳到出让人指定的银行账户;竞买人必须具备足够实力,能够高效、生态进行开采作业,有采矿等相关从业经验者优先。
3.竞得采矿权后,采矿权人需按相关规定申报环保、林业、水务、安监等部门办理相关手续,并制定《开发利用方案》,并保证方案符合露天矿山开采要求。
4.若因国家建设需要、政策调整,矿山业主必须服从,自行无偿拆除采矿设备及相关附属设施,对采矿权补偿方面,只对初次取得采矿权时竟得成交价进行补偿,同时还需扣除已开采资源量价款部分。
(六)竞买资格确认
申请人按规定提交竞买申请及交纳竞买保证金(保证金以银行到账时间为准),具备条件的,县自然资源局将在规定时间内确认其竞买资格,并通知其参加拍卖活动。
(七)公开拍卖出让原则
1.本次采矿权公开拍卖出让由延长县自然资源局负责组织实施,将委托第三方严格按照采矿权出让平台流程办理,具体拍卖时间以出让公告为准。
2.拍卖公开出让工作严格按程序和规定执行。
3.拍卖前必须进行低价评估,县政府将依据评估价最终确定低价。
(八)支付成交价款方式、期限及采矿权登记
竞得人在成交后5个工作日内签《采矿权出让合同》,根据《采矿权出让合同》的约定缴纳采矿权价款,将其竞买保证金转为成交价款转入出让人指定的银行账户。逾期或拒绝签订出让合同的,视为自动放弃取消竞得者资格,竞买保证金不予退还。在交清采矿权收益金后,竞得人需办理林业、环保、安监、水务、交通、市场监管、税务登记及相关手续,完善后方可办理采矿权登记手续,期限为竞买合同签订后三个月完成。未办理完成采矿权登记手续前严禁开采生产。
(九)风险提示
1.由于地质情况的复杂性和地质勘查工作的局限性,出让采矿权矿区范围内的资源储量及矿石品质等和矿区际情况可能不相符合,竞得人应自愿承担该风险。
2.有关采矿权的用地、用水、用电、公路、环保、安全、林业、基础设施等工作,由竞得人自行负责并依法完善相关手续。
3.竞得人竞得采矿权后,在办理采矿权登记所需矿山开发利用方案、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与土地复垦方案等要件时,若环境评价、安全评价等认定为不适宜开采的,按不成交处理。
四、生产管理
(一)管理方式
1.加强全国矿业权统一配号系统监管和服务,全面实行留痕管理,建立矿业权配号异常信息捕获和监测分析系统,对矿业权审批开展在线监管、随机抽查和重点检查,及时制止违规行为。
2.全面实行矿业权人勘查开采信息公示制度。强化信用体系建设,对矿业权人履行法定义务和出让合同等情况,通过信息公开、社会监督、重点检查、建立异常名录和违法违规名单、联合惩戒等措施,规范矿业权人行为,促进矿业权人诚信自律。
3.开展绿色矿山建设。
4.按要求收取恢复治理基金,督促企业按要求、按时限完成恢复治理。
5.严格按照开发利用方案生产开采,严禁超层越界开采行为。
(二)相关部门职责
1.县自然资源局: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组织、协调相关部门实施建筑用砂岩采矿权公开出让工作,组织做好各采石场采矿区域的土地征收、出让等工作。生产期间,负责收取采矿权使用费,收缴恢复治理基金,监督采矿权人严格按照开发利用方案开采,严厉打击越界、超层开采、无证开采行为,定时审核采矿权利人资格条件,加强监督检查。
2.县财政局:负责对采矿权使用费的收支进行监督管理。落实采矿权出让前期工作经费。
3.县纪委监委:负责对采矿权有偿出让、生产全过程进行监督,特别是监督政府各职能部门依法履行职责情况,并定期向县政府报告。
4.县公安局:负责对各采石场治安的管理工作,牵头组织当地镇政府有关工作人员,认真排查和化解矛盾纠纷问题,维护采石区域的社会稳定,负责矿产资源开发过程中的公共安全,生产期间,负责民用爆炸物品购买、运输、储存、使用环节的安全监督管理,监控民用爆炸物品流向,对生产人员使用爆炸物品进行培训。
5.县应急管理局:生产期间,负责对各采石场作业进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
6.县林业局:负责对各采石场占用林地征收、审批及违法占用破坏林地进行查处。生产期间,打击越界、超层开采等破坏林地行为。
7.县交通局:要求矿产资源开发不得危及道路安全,负责道路运输以及运输工具的安全监督管理。
8.县水务局:负责矿产资源开发过程中水利设施的安全监督管理,负责排洪泄洪等河道安全管理。
9.行政审批服务局:负责办理采石场企业注册登记、环评等审批工作。
10.县税务局:参与挂牌出让工作,征收采矿权收益金,掌握生产销售情况,依法征收税费。
11.县生态环境局:根据监管职责,监督成品料及运输覆盖等除尘、生态开采管理,依法监督管理矿产资源开发中的环境保护工作并对破坏环境的违法行为进行查处。
12.涉及镇政府、街道办:负责协同自然资源局、公安局、应急管理局、生态环境局、林业局等部门,查处违法违规开采矿产资源和破坏生态环境等违法违规行为。做好采石场的治安管理、用地协调、矛盾纠纷化解、属地管理等工作,维护采石区域的社会稳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