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政府信息公开 / 法定主动公开内容 / 政府文件 / 县政府办公室文件 / 正文

延长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做好2022年度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缴费工作的通知

来源:县政府办 发布时间:2021-10-11 08:09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县政府各有关部门、单位:

根据省、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缴费文件精神及工作要求,结合实际,现就做好2022年度全县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缴费工作通知如下:

一、参保缴费原则

(一)应保尽保原则。除应按规定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以下简称“职工医保”)的就业人员外,非就业人员均应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以下简称“居民医保”),做到应保尽保,力争全覆盖。

(二)年度参保原则。全县居民医保参保实行年度缴费,按参保年度享受待遇。

(三)不重复参保原则。每人每年只能参加一种国家实施的

基本医疗保险险种,不得重复参保及重复享受待遇。

(四)责权对等原则。参加居民医保的个人,必须履行“按照国家、省、市、县确定的年度个人缴费标准,及时足额缴纳个人参保费用”的责任,才能取得相应年份医疗费用报销的权利。不履行参保责任者不能享受待遇。

(五)税务征缴原则。依据《国家税务总局陕西省税务局、陕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陕西省医疗保障局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和城乡居民社会保险费交由税务部门征收的公告》(2018年第14号)要求,自2019年1月1日起,居民医保由税务部门统一征缴。

二、参保缴费对象

全县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参保对象,原则上在户籍地或长期居住地(取得居住证)参加当地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

(一)具有我县城乡居民户籍或取得我县居住证未纳入职工医保的人员,可参加户籍地或长期居住地的居民医保。非我县城乡居民户籍的人员,提供居住证和户籍地参保凭证(12周岁以下少年儿童,其监护人具有我县城乡居民户籍或居住证可视同取得居住证)的也可在我县参保。

(二)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中接受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全日制本、专科生、全日制研究生(不含在职本专科生和研究生),中专、技校学生,统一参加学校所在统筹区居民医保,参保、缴费由学校统一组织。上述人员中符合户籍地参保资助政策的,也可在户籍地参保。

(三)国有关闭破产企业退休人员和困难企业职工参加职工医保确有困难的,可自愿选择参加户籍地或长期居住地居民医保。

(四)原城镇集体企业没有参加职工医保的退休人员、下岗失业人员可自愿选择参加户籍地或长期居住地居民医保。

(五)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并与用人单位建立稳定劳动关系的人员,须按规定参加职工医保。农民工和短期季节性务工人员、新就业形态从业人员等灵活就业人员,依法参加职工医保,参加职工医保有困难的,可参加居民医保,但不得重复参保。

(六)居民医保参保人员在稳定就业后,应随所在单位参加职工医保,同时按规定退出居民医保。除上述三、四、五条涉及的人员外,已参加职工医保的各类人员,原则上不得转入或重新参加居民医保。

(七)其他按规定应参加居民医保的人员。

三、参保缴费标准

2022年度全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筹资标准为900元,其中:个人参保缴费标准为每人每年320元,财政补助每人每年580元。财政补助部分,中央财政补助464元,省财政补助58元,市、县财政补助58元,市、县财政分担标准按《延安市医疗卫生领域市与县区财政事权与支出责任划分改革实施方案》(延政办发〔2019〕20号)文件执行。

全县居民医保参保缴费对部分特殊人员个人缴费部分实行分类资助,资助参保资金由财政和医疗救助资金解决。可享受多重身份参保资助政策的参保人员,只能按一种身份享受对应的参保资助政策,不能重复享受参保资助政策。

特殊人员参保缴费政策具体如下:

(一)资助参保人员

1.民政部门认定的特困供养人员、孤儿及事实无人抚养儿童个人不缴费,由医疗救助资金全额资助。

2.民政部门认定的最低生活保障对象个人缴费部分由医疗救助资金资助160元,个人缴纳160元。

3.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的一、二、三、四级残疾人及残疾家庭中的各类学生和婴幼儿,个人不缴费,由市、县财政全额资助。

4.建档立卡脱贫人口中纳入民政部门低收入监测范围的人员、脱贫不稳定且纳入乡村振兴部门监测范围的人员,个人缴费部分由省级财政资助每人45元,市财政资助每人45元,县财政补贴70元,个人缴纳160元。未纳入民政部门及乡村振兴部门监测范围的稳定脱贫人口,按标准退出,不再享受参保资助政策。

5.乡村振兴部门认定的返贫致贫人口,过渡期内按规定享受资助参保政策,县财政按照低保对象标准给予资助160元,个人缴纳160元。

6.2021年10月1日后相关部门动态新增人员,作为下一年度认定依据享受资助参保政策。

(二)计划生育家庭

财政对农村原计划生育家庭(户)参保个人缴费继续按原政策进行补助。

(三)退役士兵参保缴费

军人退出现役后参加居民医保,按全市确定的参保年度个人缴费标准缴纳个人参保费用。

(四)大学生参保缴费

参保年度应届毕业回我县的大学生,个人缴费标准参照退役士兵规定执行。

(五)其他特殊人员参保缴费

参保年度职工医保断保人员,刑满释放人员、失联人员、未在集中缴费期参保的享受资助的各类人员、相关部门新认定的下一年度可享受参保资助的人员等,参保缴费标准参照退役士兵规定执行。

四、缴费渠道及方式

(一)缴费渠道

1.“陕西税务”微信公众号,在“纳税服务”模块缴费;

2.“微信”APP,在“城市服务”模块缴费;

3.“支付宝”APP,在“陕西社保缴费”模块缴费;

4.中国农业银行营业网点柜面、农行掌上银行、手机银行、农行智能POS机;

5.陕西信合(农商银行)网点柜面、手机银行、个人网上银行、E终端、ATM自助机;

6.中国建设银行扫码支付、营业网点柜面、建行网上银行、手机银行;

7.中国工商银行营业网点柜面、工行网上银行、手机银行;

8.中国银行营业网点柜面、工行网上银行、手机银行;

9.银联“云闪付”手机APP;

10.虚拟户可至各地办税服务厅集中申报缴费。

(二)缴费票据

1.使用商业银行渠道缴纳社保费的,商业银行提供的小票即可作为缴费票据。通过手机APP等电子渠道缴费的,电子订单的支付凭证可作为缴费依据。

2.缴费人也可在缴费的商业银行,柜台打印《陕西省城乡居民社会保险费缴费凭单》(省财政厅监制)。

3.缴费人可凭缴费小票或《陕西省城乡居民社会保险费缴费凭单》,到办税服务厅换开《税收完税证明》或打印缴费记录。《陕西省城乡居民社会保险费缴费专用票据》由财政部门监制,税务部门按照《关于进一步加强全省社会保险费票据管理的通知》(陕财办综〔2019〕26号)要求向同级财政部门申请领用。

五、参保缴费及待遇享受期

2022年度全市居民医保集中缴费开始时间视税务与医保数据交换信息平台建设情况另行通知,集中缴费截止时间为2021年12月31日。如因特殊情况需要延长集中缴费期,按照省、市税务、医保等部门的统一安排执行。

(一)一般人员及新增人员参保缴费政策

一般参保人员及新增人员须在集中缴费期内缴纳居民医疗保险费。缴费后其居民医保待遇享受期为参保年度1月1日至12月31日。超过集中缴费期未参保缴费的,不得享受参保年度的居民医保待遇。

(二)特殊人员参保缴费政策

1.职工医保断保人员

参加职工医保期间发生中断参保后需参加居民医保的人员,须在职工医保参保地办理职工医保停保手续。同时,参照新参保缴费人员政策,持相关证件及资料,前往拟参保缴费地税务部门,办理职工医保停保年度的居民医保参保缴费,按照当年个人缴费标准完成缴费后,待遇享受期从居民医保缴费后的次月算起。

2.新生儿

(1)2022年1月1日起,新生儿出生90天内由监护人在新生儿户籍所在地或居住地的税务部门,使用新生儿本人真实姓名和身份证明缴纳出生当年医疗保险费,待遇享受期为出生之日起至出生当年12月31日;新生儿出生当年未在90天内缴纳出生当年医疗保险费,当年内可按照其他特殊人员缴费途径参保缴费,缴费完成后,待遇享受期为出生当年缴费的次月起至12月31日。

(2)新生儿出生日期距离当年12月31日不足90天,如享受出生当年医保待遇,须在出生后90天内缴纳出生当年医疗保险费,待遇享受期为出生之日至当年12月31日;如享受出生次年医保待遇,须在出生后90天内缴纳出生次年医疗保险费,待遇享受期为次年1月1日至12月31日。未在90天内缴纳相应年度医疗保险费,不能享受对应年度的医保待遇。

3.大学生

(1)当年新生入学大学生以学籍为依据,以学校为单位,统一参加学校所在地当年年度居民医保,自缴费完成之日起享受医保待遇。

(2)已入学的大学生以学籍为依据,以学校为单位,统一参加学校所在地年度居民医保,自缴费完成之日起享受医保待遇。

(3)参保年度内应届毕业的参保大学生,在我县的医保待遇享受期延续到当年度12月31日。毕业后参加职工医保或迁出我县的,按相关规定办理。

(三)其他

1.未在集中缴费期参保缴费、待遇享受期开始后需要参保且政策允许参保的特殊人员,按规定的个人缴费标准完成参保缴费后,待遇享受期从居民医保缴费后的次月算起。

2.个人缴费享受分类资助的参保人员,应在集中缴费期参保,未在集中缴费期参保的人员,不享受个人缴费分类资助政策,可按照其他特殊人员身份的参保缴费标准缴费后,享受原身份认定的医保待遇,待遇享受期从居民医保缴费后的次月算起。

3.参保年度内动态身份变更人员,身份变更的次月起,享受身份变更后新身份相应医保待遇,跨月住院期间身份变更人员,当次住院按有利于参保人员待遇享受原则执行。

六、各类缴费对象身份认定

(一)建档立卡脱贫人口中纳入民政部门低收入监测范围的人员(指原扶贫大数据平台中建档立卡贫困人口与民政部门认定的低收入人员的重合部分)、脱贫不稳定且纳入乡村振兴部门监测范围的人员(指乡村振兴局三类监测户中的脱贫不稳定户)及返贫致贫人口以县民政部门、乡村振兴部门2021年9月30日前认定结果为准。

(二)特困供养人员、孤儿及事实无人抚养儿童、最低生活保障对象以县民政部门2021年9月30日前认定结果为准。

(三)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的一、二、三、四级残疾人,残疾家庭中的各类学生和婴幼儿以县残联2021年9月30日前认定结果为准。

(四)以上部门须于2021年9月30日前将各类人员身份信息以正式文件(含电子版数据)报县税务部门、医保部门备案,并及时将参保年度内动态调整身份认定的人员信息报税务、医保部门。

七、缴费确认

(一)一般人员

1.参保人员须按照我市税务部门公开的缴费渠道主动缴费,认真核对个人信息和参保地等信息,及时足额缴纳参保个人缴费。参保个人可通过税务部门公布的方式查询缴费情况,确定参保缴费成功。

2.参保人选择的参保地必须至少与户籍地或居住证地中一项相同,方可完成参保缴费申报。

(二)新增人员

税务部门无信息的新增拟参保人员,或新参保年度需调整参保缴费地的人员,须持本人户口簿或居住证、身份证(特殊人员须携带相关身份证明),前往各办税服务厅,进行人员信息登记并缴费,税务部门将新增人员缴费信息传递给县医保部门进行权益记录。

(三)重复缴费

重复缴费是指缴费人已经参加职工医保或已经以大学生身份参加居民医保后,又缴纳了居民医疗保险费,以及先参保缴纳居民医疗保险费且未办理停保、又参加了职工医保的情形。重复缴费人员不能重复享受医保待遇,按照优先享受职工医保、大学生身份医保待遇的原则,享受相应的医保待遇。

重复缴费的缴费人,在居民医保集中缴费期结束前,由缴费人自行向税务部门申请退费,经医保部门审核并办理居民医保退费。

非因本人原因出现错缴异地的参保人员,以原缴费地办理退费、拟参保地重新缴费的方式办理,待遇享受期从首次缴费时间起算。错缴异地人员的退费申请,可由缴费人向原缴费地税务部门提出申请,经原缴费地医保部门终审通过后,原缴费地医保部门完成退费工作。

(四)跨年度结算

我县连续参保的城乡居民住院跨年度医保结算,统一以参保患者出院时间当年度结算政策办理。

跨年度跨统筹区参保住院患者,按自然年度所属不同统筹区参保结算政策分别结算。

(五)其他

参保人成功缴费后,待遇享受期(1月1日)开始,不予退费。当年参加城乡居民医保人员,发生应征入伍、参加职工医保、服刑、死亡等情况,城乡居民医保参保身份自动丧失,原参保所缴费用不予退还。

八、工作要求

(一)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城乡居民医保参保缴费工作是城乡居民基本医疗有保障的重要环节,各镇、街道办和各有关部门单位要提高认识,高度重视,从讲政治的高度把征缴工作抓实抓好,要切实加强沟通配合,共同推进居民医保参保缴费工作,确保参保缴费征收任务顺利完成。

(二)夯实责任,密切配合。县医保、税务、财政、民政、卫健、乡村振兴、残联等部门要提高认识,密切配合,协同一致,落实责任,共同做好居民医保参保缴费工作。医保部门要密切配合税务部门做好居民医保参保缴费工作,明确各类困难群体参保资助标准,做好参保人员权益记录,同时及时将职工医保参保变动情况告知税务部门。财政部门负责按规定足额安排参保补助资金并及时拨付到位,税务部门要全面履行居民医保费征收职责,做好各类享受参保资助人员身份精准标识,持续优化居民医保费征收信息系统,拓宽缴费渠道,优化缴费服务。民政部门负责核实核准并及时提供特困供养人员、孤儿及事实无人抚养儿童、低保对象、建档立卡脱贫人口中纳入民政部门低收入监测范围享受资助参保人员名单及动态信息,并协助做好相关工作。乡村振兴部门负责核实核准并及时提供返贫致贫人口、脱贫不稳定且纳入监测范围享受参保资助人员名单及动态信息,并协助做好相关工作。残联负责核实核准并及时提供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的一、二、三、四级残疾人及残疾家庭中的学生和婴幼儿人员名单及动态信息,并协助做好相关工作。各镇、街道办要落实参保缴费组织责任,坚持属地管理,充分发挥驻村工作力量,加强宣传,引导督促辖区内城乡居民按时参保缴费。

(三)加强宣传,提升服务水平。各镇、街道办和各有关部门单位要加大宣传力度,拓展宣传渠道,依托新闻媒体、广播、电视、网站、微信、公众号等渠道,广泛宣传城乡居民医保征缴工作,加强舆情引导处置,确保服务标准和服务质量,提升服务水平,引导群众积极主动参保缴费,努力实现应保尽保、应享尽享。


延长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1年9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