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延长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关于印发《全县建筑施工领域重大事故隐患专项排查整治2023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

根据省住建厅《关于印发全省住建领域重大事故隐患专项排查整治2023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陕建发〔2023〕72号)和延安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印发<全市建筑施工领域重大事故隐患专项排查整治2023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的要求,从即日起在全县建筑施工领域组织开展重大事故隐患专项排查整治2023行动(以下简称“专项行动”),现制定行动方案如下:

一、总体要求

(一)工作思路。认真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和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重要论述、来陕考察重要讲话重要指示,结合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主题教育,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牢固树立安全生产红线意识和底线思维,严格落实国务院安全生产15条硬措施、陕西省50条具体措施,聚焦全县房屋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重大事故隐患,开展专项排查整治,建立健全责任倒查机制,推动安全生产治理模式向事前预防转型,为我县高质量发展创造安全稳定环境。

(二)工作目标。通过专项行动,全面摸清并动态掌握重大事故隐患底数,全面管控并彻底完成重大事故隐患整改,全面完善并落实重大事故隐患治理机制;推动企业排查整改重大事故隐患的质量显著提高,部门发现问题和解决问题的意愿和能力水平显著增强,带动企业主体责任、部门监管责任、属地领导责任落实到位,实现风险有效防控、不发生重特大事故的总体目标。

二、组织领导

成立专项行动领导小组,负责对全县房屋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专项行动的组织领导,统筹推进专项行动,研究解决重大问题。组长由县住建局局长王卫宾同志担任,副组长由分管副局长冯飞同志担任。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质监站,办公室主任由质监站站长何新平同志担任。

三、专项行动内容

(一)突出企业主要负责人第一责任带动企业全员安全生产岗位责任落实,切实提高企业隐患排查和整改的质量。

企业是事故隐患排查整治的责任主体,企业主要负责人是法定的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建立健全并落实本单位全员安全生产岗位责任制、组织排查整改并消除重大事故隐患是主要负责人的法定义务。要切实采取有力措施,让企业主要负责人明责、知责、履责、担责,突出抓好以下六项工作:

1.学习掌握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经常组织开展本企业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整治。企业主要负责人要认真组织学习研究并熟练掌握行业领域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明确重大事故隐患检查事项,组织研究部署开展对标对表自查自改;建立本企业重大事故隐患台账清单,实行闭环管理。能立即整改的,要迅速予以整改;需要一定时间整改的,要科学制定整改方案,明确相关保障措施,并及时向属地管理部门报告;及时吸取专项行动期间国内外发生的典型事故教训,举一反三,迅速组织本企业排查整治。专项行动期间,企业主要负责人每半月要带队对本企业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整治情况至少开展1次检查。

2.充分发挥管理团队和安全专家作用,全面落实企业全员安全生产岗位责任。企业主要负责人要强化管理团队安全责任落实,组织制定企业各分管负责人安全生产职责清单和本次专项行动工作清单;按规定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专兼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根据需要聘请行业领域安全生产专家强化技术指导,精准查找、科学治理,提高重大事故隐患排查和整改的质量。要建立健全全员安全生产岗位责任制,明确从主要负责人到一线从业人员(包括劳务派遣人员、实习生等)的安全生产岗位责任,确保人人讲安全、时时抓安全、处处有安全。

3.全过程排查电焊切割等施工作业,彻底整治各类火灾事故隐患。企业主要负责人要深刻吸取违规动火引发的重特大事故教训,专项行动期间,每季度至少组织开展1次全员消防安全警示教育活动;要严格履行电气焊等动火作业审批手续,督促作业人员自觉遵守消防安全操作规程,明确现场监护人员,严格落实消防安全措施检查和作业过程监督,动火作业完毕要清理火源,做到工完料尽场地清。要组织对电气焊设备进行全面安全检查,严禁带病作业,严禁使用淘汰或危及安全的电气焊设备。举一反三组织对动火等危险作业人员以及易产生重大事故隐患的其他关键岗位人员落实岗位责任情况至少进行1次全面排查。

4.全面排查专业承包合作联营等生产经营活动,坚决整治安全责任悬空等违法行为。专项行动期间,企业主要负责人要针对本企业生产经营项目情况,每季度至少组织开展1次全面排查,重点检查是否存在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者相应资质以及双方未签订安全生产协议、安全生产管理职责不清等问题,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要坚决依法处理。要将专业承包合作联营等生产经营活动纳入本企业安全生产管理体系,加强统一协调、管理,定期进行安全检查,发现安全问题及时督促整改。

5.定期组织开展事故应急救援演练,提高从业人员避险意识和自救能力。企业主要负责人要根据本行业领域事故特点,每半年至少组织开展1次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演练,特别要让全体从业人员主动落实安全生产岗位责任,熟知安全逃生出口(或避灾路线),切实提高从业人员应急避险意识和自救能力。

6.建立安全生产投入机制,按照有关规定足额提取和使用安全生产费用。企业主要负责人要保证本企业安全生产投入的有效实施,对本企业安全生产费用提取、使用情况开展全面排查,重点检查本单位是否编制年度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计划、是否足额提取并使用到位、是否为员工提供安全生产防护用品、是否依法投保工伤保险和安全生产责任险、有无继续使用应淘汰落后的工艺技术和设施设备等问题。要督促建立本企业安全生产费用管理制度,明确企业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的程序、职责及权限,落实责任,确保按规定提取和使用企业安全生产费用。

(二)以提升发现问题和解决问题的强烈意愿和能力水平为核心,全面夯实部门监管责任。

局属相关部门要进一步增强责任感、使命感、紧迫感,履职尽责、担当作为,以顽强的斗争精神、过硬的素质能力及时发现并查处各类企业的非法违规问题,坚决整治安全监管执法“宽松软虚”,通过精准严格有效的监管执法倒逼企业主体责任落实。突出抓好以下四项工作:

1.贯彻落实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采取多种形式向企业宣传解读。灵活采取上门服务、集中辅导、现场督查等多种形式,向企业广泛开展《房屋市政工程生产安全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2022版)》宣传解读活动,促使企业熟练掌握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和整治重点。

2.常态化开展监管执法人员专题培训,提高监管执法人员综合素质。充分利用企业自查自改阶段的时间,集中对监管执法人员开展安全生产专题培训,要结合学习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和开展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主题教育,激励监管执法人员明责知责、履责尽责,发扬斗争精神,增强斗争本领,切实提高发现问题和解决问题的强烈意愿;要对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重点执法检查事项及相关法律法规标准组织专题培训,切实提升监管执法人员的专业素养和法治素养,提高其发现问题和解决问题的能力水平。

3.聚焦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整治重点,大力推进精准执法、严格执法、有温度执法。针对企业主要负责人前述6项重点任务落实情况精准严格有温度执法。对企业自查出的重大事故隐患,按规定报告并积极采取有效措施消除的,依法不予行政处罚。对重大事故隐患长期存在并多次受到处罚的,依法依规提请处罚,并落实企业主要负责人行业禁入规定;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对执法检查中发现的重大事故隐患要紧盯不放,督促企业坚决整改落实到位,严禁以罚代管、罚而不管。

4.创新监管和服务方式,切实提升监管执法效能。积极运用“四不两直”、明查暗访等工作方式开展执法检查,不断提高执法质量,避免走形式、走过场。

四、排查整治重点

(一)施工安全管理

1.建筑施工企业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擅自从事建筑施工活动;

2.施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取得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从事相关工作;

3.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未取得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资格证书上岗作业;

4.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未编制、未审核专项施工方案,或未按规定组织专家对“超过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范围”的专项施工方案进行论证。

(二)基坑工程

1.对因基坑工程施工可能造成损害的毗邻重要建筑物、构筑物和地下管线等,未采取专项防护措施;

2.基坑土方超挖且未采取有效措施;

3.深基坑施工未进行第三方监测;

4.有下列基坑坍塌风险预兆之一,且未及时处理:

(1)支护结构或周边建筑物变形值超过设计变形控制值;

(2)基坑侧壁出现大量漏水、流土;

(3)基坑底部出现管涌;

(4)桩间土流失孔洞深度超过桩径。

(三)模板工程

1.模板工程的地基极限承载力和变形不满足设计要求;

2.模板支架承受的施工荷载超过设计值;

3.模板支架拆除及滑模、爬模爬升时,混凝土强度未达到设计或规范要求。

(四)脚手架工程

1.脚手架工程的地基基础承载力和变形不满足设计要求;

2.未设置连墙件或连墙件整层缺失;

3.附着式升降脚手架未经验收合格即投入使用;

4.附着式升降脚手架的防倾覆、防坠落或同步升降控制装置不符合设计要求、失效、被人为拆除破坏;5.附着式升降脚手架使用过程中架体悬臂高度大于架体高度的2/5或大于6米。

(五)起重机械及吊装工程

1.塔式起重机、施工升降机、物料提升机等起重机械设备未经验收合格即投入使用,或未按规定办理使用登记;

2.塔式起重机独立起升高度、附着间距和最高附着以上的最大悬高及垂直度不符合规范要求;

3.施工升降机附着间距和最高附着以上的最大悬高及垂直度不符合规范要求;

4.起重机械安装、拆卸、顶升加节以及附着前未对结构件、顶升机构和附着装置以及高强度螺栓、销轴、定位板等连接件及安全装置进行检查;

5.建筑起重机械的安全装置不齐全、失效或者被违规拆除、破坏;

6.施工升降机防坠安全器超过定期检验有效期,标准节连接螺栓缺失或失效;

7.建筑起重机械的地基极限承载力和变形不满足设计要求。

(六)高处作业

1.钢结构、网架安装用支撑结构地基基础承载力和变形不满足设计要求,钢结构、网架安装用支撑结构未按设计要求设置防倾覆装置;

2.单榀钢桁架(屋架)安装时未采取防失稳措施;

3.悬挑式操作平台的搁置点、拉结点、支撑点未设置在稳定的主体结构上,且未做可靠连接。

(七)施工临时用电

特殊作业环境(如隧道、人防工程,高温、有导电灰尘、比较潮湿等作业环境)照明未按规定使用安全电压。

(八)有限空间作业

1.有限空间作业未履行“作业审批制度”,未对施工人员进行专项安全教育培训,未执行“先通风、再检测、后作业”原则;

2.有限空间作业时现场未有专人负责监护工作。

(九)拆除工程

拆除施工作业顺序不符合施工规范和施工方案要求。

(十)使用危害程度较大、可能导致群死群伤或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的施工工艺、设备和材料。

(十一)其他严重违反房屋市政工程安全生产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及强制性标准,且存在危害程度较大、可能导致群死群伤或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的现实危险。

五、阶段安排

从2023年5月至2023年12月,分四个阶段重点有序压茬推进。

(一)安排部署(5月25日前)。对标中、省、市方案,结合实际制定印发专项行动方案,明确工作任务、措施和要求,细化安全生产重大事故隐患重点检查事项,部署要求,组织实施。要通过广播、电视、微信、微博和报刊等媒体广泛宣传专项行动,营造浓厚氛围。

(二)开展企业自查自改和部门帮扶监督检查(2023年8月底前)。坚持问题导向,结合2023年“安全生产月”活动,督促企业认真开展自查自改,建立安全生产重大事故隐患台账,并形成常态化工作机制。

(三)部门精准执法(2023年9月份)。聚焦安全生产重大事故隐患和重点检查事项,聚焦第一责任人履职情况,深入企业、一线开展精准执法检查,严查各类非法违法和违规违章行为。通过差异化的执法处罚措施强化政企互信,推动企业真查真改,并按规定主动报告重大事故隐患。要加大问题隐患和违法违规行为曝光力度,强化安全生产警示教育。

(四)总结提高(2023年10月上旬至12月底)。全面总结专项行动取得的成效,系统梳理好经验、好做法,通过制作专栏、召开现场会等方式,积极推动互学互鉴,在更大范围内宣传典型、实践典型、用好典型,不断完善安全生产制度措施,健全完善长效工作机制。

六、工作要求

要高度重视专项行动,结合延长实际建立健全工作机制,确保专项行动取得实效。

(一)强化组织领导。要牵头抓总,加强组织领导,采取账单管理、闭环销号、情况通报、警示约谈、督导巡查、定期调度、目标考核等工作措施,坚持严管与服务并重,以最严格措施、最严谨作风、最严肃问责狠抓落实,务求取得实实在在成效。

(二)抓好统筹协调。要统筹当前正在开展的房屋市政工程安全生产治理行动巩固提升、安全生产隐患大排查大整治、加强隧道工程安全管理等工作与专项行动一并组织、同步推进。要加强沟通联系,强化协调配合,奔着“重大事故隐患”去,针对长期存在、反复产生的事故隐患和风险,完善信息共享、联合执法、联合惩戒等工作机制,实现排查一批,治理一批,管控一批的目标,合力推动专项行动工作深入开展。

(三)规范监管执法。要充分运用停工整改、挂牌督办等手段,采取常规执法、明察暗访、突击检查、随机抽查相结合的方式,加大安全监管执法力度,倒逼企业认真排查治理重大事故隐患,提升安全管理水平。要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提高行政执法规范化水平。

(四)严格问效问责。要加强对专项行动落实情况的督促督导,综合运用通报、约谈、警示、提醒等手段,把专项行动工作开展情况纳入目标责任考核和干部绩效考核,推动工作任务和工作责任落实。要建立责任倒查机制,对重大隐患该发现而未发现、该盯住整改而未发现,导致发生事故的要严肃追责问责,构成犯罪的坚决移送司法机关处理,真正做到“四不放过”,推动真查问题、查真问题,确保整改到位、隐患消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