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延长县卫生健康局
关于印发《救护车辆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长政卫发〔2024〕69号

延长县卫生健康局

关于印发《救护车辆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镇、街道办(社区)卫生院:

现将《救护车辆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延长县卫生健康局

2024年6月25日

救护车辆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乡镇、街道(社区)卫生院救护车辆管理,确保救护车辆的正常运行和高效使用,保障医疗急救安全,保障医疗急救工作的顺利进行,维护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和健康权益,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救护车,主要指各镇、街道办(社区)卫生院用于日常院前医疗救护、转运伤病员、处置紧急疫情、突发事件紧急救援现场处置、突发公共卫生应急处置、重大活动或特殊事件医疗保障的专业特种车辆。镇、街道办(社区)卫生院在延长县行政区域范围内使用救护车,适用本办法。

第二章 救护车辆的配置与标识

第三条 救护车辆应按照相关标准配备医疗设备、急救物品等,并定期检查更换,确保救护车辆随时处于临战状态。

第四条 车辆外观应统一标识,标明“120”字样及所属单位。

第三章 救护车辆的管理与使用

第五条 救护车使用单位应当建立健全救护车管理制度,定期对救护车的车况、设备、药品进行检查,并按照有关规定和实际需要,进行清洗、消毒和更新。

第六条 各镇、街道(社区)卫生院要加强车辆管理,非医疗、急救、公卫等任务或非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调度不得出车,不得私用、外借,严禁非驾驶员、无证人员驾车。对于车辆管理不善,司机酒后驾车,急救不及时,或者车辆外借,无证人员驾驶,拒载患者或私收费,要追究主要负责人和相关人员的责任,依法依纪做出严肃处理。

第七条 严格控制车辆使用,要建立外出登记制度,外出必须履行审批程序,注明出车起止地,经院长审批后方可出车,急救或紧急情况除外。严禁救护车辆载货、私用或挪作他用。

第八条 各镇、街道(社区)卫生院之间,不得将救护车私自转让、调拨、调换。如因特殊情况确需转让或调拨的,必须向卫生健康行政部门申请,同意后方可转让、调拨、调换。

第九条 救护车属于严格控制的特种车辆,救护车使用单位须严格服从卫生健康行政部门的监督管理。救护车原则上应在机动车号牌归属地开展医疗服务,不得私自到外省、市长期从事医疗服务,不得由无关人员驾乘救护车,不得私自改装、出借、借用、转卖、转让救护车或挪作他用,不得使用已注销机构救护车。

第十条 救护车执行任务时应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有关规定,使用警灯警报器。

第十一条 除非急救医疗转送服务救护车外,其他救护车原则上不得进行跨市转运,执行跨市紧急救护任务、政府或卫生健康行政部指令性任务的救护车除外。

第十二条 救护车驾驶员需取得相应准驾车型驾驶资格,上岗前还应进行相关规章制度、院前基本知识等培训,经考核合格后上岗。

第十三条 急救医疗服务收费严格执行医疗服务价格标准,严禁擅自提高收费标准、重复收费。遇有急诊病人,可以先服务后收费。

第十四条 救护车辆司机要确保通讯畅通,可随时出动。



延长县卫生健康局 

2024年6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