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政府信息公开 / 法定主动公开内容 / 镇、部门信息公开目录 / 部门信息公开 / 县卫健局 / 正文

延长县卫生健康局关于印发《延长县出生医学证明管理办法》的通知

来源:延长县卫生健康局 发布时间:2023-03-31 16:25

延长县卫生健康局关于印发《延长县出生医学证明管理办法》的通知

县妇计中心、各助产机构:

为加强我县《出生医学证明》管理,根据《延安市卫生局转发陕西省卫生厅转发给卫生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出生医学证明管理的通知》(延市卫发〔2010〕200号)、《延安市妇幼保健院关于下发延安市出生医学证明管理规范的通知》(延市妇幼发〔2011〕5号)、陕西省卫生健康委办公室、陕西省公安厅办公室《关于转发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公安部办公厅关于启用出生医学证明(第七版)的通知》(陕卫办妇幼发〔2023〕20 号)、延安市卫健委办公室、公安局办公室《关于转发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公安部办公厅关于启用出生医学证明(第七版)的通知》(延市卫发〔2023〕49号)文件要求,特制定《延长县出生医学证明》管理办法,请遵照执行。


延长县卫生健康局

2023年3月30日


延长县出生医学证明管理办法

一、《出生医学证明》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出具的,证明婴儿出生状态、血亲关系以及申报国籍、户籍,取得公民身份的法定医学证明。

二、延长县妇计中心负责全县《出生医学证明》监督、管理工作,每季度督导检查县医院出生医学证明的发放和管理工作;负责全县医疗机构外出生新生儿的《出生医学证明》签发工作。

三、《出生医学证明》实行逐级申领发放制度。根据上一年度申领计划,确定本年度全县出生新生儿《出生医学证明》需要数量。

四、在县级医疗助产机构申领《出生医学证明》时,需要持签发机构单位证明、申领人身份证复印件以及《出生医学证明》管理使用情况统计表,到延长县妇计中心填写《出生医学证明》领取申请表进行办理。

五、建立健全《出生医学证明》管理制度。延长县妇计中心和县人民医院制定本单位《出生医学证明》管理制度,严格落实《出生医学证明》出入库登记制度、签发登记制度、档案管理制度等。

六、严格落实专人管理《出生医学证明》和专用章,实行证章分开管理,管理人员名单报卫计局备案。

七、收养无法查到父母的弃婴、儿童以及社会福利机构抚养的孤儿,如不能提供《出生医学证明》所需的相关信息,不予办理《出生医学证明》。

八、《出生医学证明》标准规格及真伪鉴别方法,参照《卫生部、公安部关于加强〈出生医学证明〉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卫基妇〔2003〕23号)和《关于加强新版〈出生医学证明〉启用管理的通知》(卫妇社发〔2004〕319号)的要求执行。

九、根据申领《出生医学证明》的要求、条件、流程、注意事项等进行公告,并做好宣传工作。

十、《出生医学证明》必须采用打印机打印,应做到项目齐全、内容真实、字迹清楚、签名正规,严禁涂改。应当能够满足长期保存要求。

十一、非助产机构(家中或途中)出生新生儿的《出生医学证明》,由延长县妇计中心负责签发。签发时应核实新生儿父母双方有效身份证、户口本及复印件,派出所出具未上户口证明、亲子鉴定书、待新生儿母亲或父亲签字后,复审盖章生效,如新生儿母亲不能来办理出生医学证明,委托人拿身份证复印件并签发委托书后方可办理,证明材料由我中心永久保存。

十二、特殊情形如单亲或采取辅助生殖技术出生的婴儿,在办理《出生医学证明》时,如其父亲信息不能完整填写,由其母亲写出有关情况说明并签字,并将材料与存根联一并永久保存。如其母亲信息不能完整填写,则不给予办理《出生医学证明》。

十三、《出生医学证明》遗失、损毁的,可以申请补发。补发《出生医学证明》只适用于1996年1月1日以后出生的婴儿。

十四、 1996年1月1日以前出生的公民,一律不予补发《出生医学证明》,如出国等需要《出生医学证明》,以公证部门出具的“出生公证书”作为合法有效证件。

十五、《出生医学证明》补发由延长县妇计中心统一办理,婴儿父母(监护人)申请补发《出生医学证明》,应向延长县妇计中心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交如下材料:

(一)原《出生医学证明》签发机构提供的婴儿出生情况及原《出生医学证明》编号的证明,并登报声明丢失。

(二)未办理户籍手续前遗失《出生医学证明》的,经父母双方户籍所在的派出所出具“婴儿未上户籍的证明信”;

(三)父母双方户口簿与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经核实情况属实的,按照原信息给予补发,同时登记备案。未办理户籍手续前遗失《出生医学证明》的,补发《出生医学证明》正、副页;办理户籍手续后遗失的,只补发《出生医学证明》正页。补发《出生医学证明》的相关资料由补发机构登记备案,永久保存。

十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出生医学证明》视为无效:

(一)2010年1月1日后手写的《出生医学证明》;

(二)涂改、打印项目不全或某些项目不真实的;

(三)私自拆切《出生医学证明》副页的;

(四)《出生医学证明》未加盖出生医学证明专用章,或用其它印章代替的;

(五)非法印制的《出生医学证明》的。

十七、无效《出生医学证明》由原签发机构换发。

(一)因签发机构责任导致《出生医学证明》无效的,签发机构应及时换发有效《出生医学证明》。

(二)因当事人责任导致《出生医学证明》无效的,可向原签发机构申请换发。

(三)《出生医学证明》换发后,原证自换发之日起作废,并按废证处理。

十八、《出生医学证明》应妥善运送和保管。在运输、存储、发放过程中毁损的或因打印、填写错误未签发的《出生医学证明》属于废证,应作报废处理,严禁私自销毁处理废证。遗失的空白《出生医学证明》,应在第一时间上报县卫计局备案。

十九、严格控制《出生医学证明》报废率,要控制在1%以内,报废《出生医学证明》的数量与编号应详细登记,并移交至县卫计局。

二十、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伪造、倒卖、转让、出借、涂改或使用非法印制的《出生医学证明》,严禁伪造和滥用《出生医学证明》专用章。签发机构应如实填写《出生医学证明》,严禁填写内容弄虚作假。

二十一、《出生医学证明》管理、签发机构应严格遵守国家有关停止征收《出生医学证明》工本费的规定,禁止收取《出生医学证明》工本费或搭车收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