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延长县水务局
关于水土保持补偿费征收依据、征收标准、征收主体、征收程序及法律责任的
公 示

一、征收依据

1.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第三十二条“开办生产建设项目或者从事其他生产建设活动造成水土流失的,应当进行治理。在山区、丘陵区、风沙区以及水土保持规划确定的容易发生水土流失的其他区域开办生产建设项目或者从事其他生产建设活动,损坏水土保持设施、地貌植被,不能恢复原有水土保持功能的,应当缴纳水土保持补偿费,专项用于水土流失预防和治理。专项水土流失预防和治理由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水土保持补偿费的收取使用管理办法由国务院财政部门、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制定”。

2.依据《陕西省水土保持条例》第三十八条 生产建设类项目或其他生产建设活动,在建设期间按占用、扰动、损坏原地貌、植被或者水土保持设施面积缴纳水土保持补偿费;煤炭、石油、天然气(煤层气)、有色金属等矿产资源开采类项目,在生产期间按开采量或者销售价格的一定比例缴纳水土保持补偿费。

水土保持补偿费征收管理办法,由省人民政府财政、物价部门会同水行政主管部门制定。

二、征收标准

根据《陕西省物价局、陕西省财政厅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降低电信网码号资源占用费等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的通知》(陕价费发〔2017〕75号):

1.对一般性生产建设项目,按照征占用土地面积一次性计征,东部地区由每平方米不超过2元(不足1平方米的按1平方米计,下同)降为每平方米不超过1.4元,中部地区由每平方米不超过2.2元降为每平方米1.5元,西部地区由每平方米不超过2.5元降为每平方米不超过1.7元。

对水利水电工程建设项目,水库淹没区不在水土保持补偿费计征范围之内。

2.开采矿产资源的,建设期间,按照征占用地面积一次性计征,具体收费标准按照上述规定执行。开采期间,对石油、天然气以外的矿产资源按照开采量(采掘、采剥总量)计征。石油、天然气根据油、气生产井(不包括水井、勘探井)占地面积按年征收,每口油、气生产井占地面积按不超过2000平方米计算;对丛式井每增加一口井,增加计征面积按不超过400平方米计算,每平方米每年收费由不超过2元降为不超过1.4元。各地在核定具体收费标准时,应充分评估损害程度,对生产技术先进、管理水平较高、生态环境治理投入较大的资源开采企业,在核定收费标准时应按照从低原则制定。

3.取土、挖砂(河道采砂除外)、采石以及烧制砖、瓦、瓷、石灰的,根据取土、挖砂、采石量,按照每立方米0.5元—2元计征(不足1立方米的按1立方米计征,下同)降为按照每立方米0.3元—1.4元计征。对缴纳义务人已按前两种方式计征水土保持补偿费的,不再重复计征。

4.排放废弃土、石、渣的,根据土、石、渣量,按照每立方米0.5元—2元计征,降为按照每立方米0.3元—1.4元计征。对缴纳义务人已按前三种方式计征水土保持补偿费的,不再重复计征。

附件2:陕西省水土保持补偿费收费标准

1.对一般性生产建设项目和矿产资源开采项目建设期间,按照占用、扰动、损坏原地貌、植被或水土保持设施面积1.7元/平方米计征。对水利水电工程建设项目,水库淹没区不在水土保持补偿费计征范围之内。

2.矿产资源开采项目生产期间,煤炭按照原煤陕北每吨3.5元、关中每吨2.1元、陕南每吨0.7元;石油、天然气按照原油气生产井(不包括水井、勘探井)占地面积按年计征,每口油、气井生产井占地面积按不超过2000平方米计算,对丛式井每增加一口井,增加计征面积按不超过400平方米计算,征收标准为1.4元/平方米·年。

3.取土、挖砂、采石以及烧制砖、瓦、瓷、石灰的,按照取土、挖沙、采石量每立方米0.7元计征。

4.排放废弃土、石、渣的,按照排放量每立方米0.7元计征。

其他未涉及事项仍按陕财办综〔2015〕38号、陕财办综〔2015〕104号和陕财办综〔2015〕157号文件相关规定执行。

三、征收主体

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征收本行政区域内的水土保持补偿费。

四、征收程序

办理流程:申请人提供生产建设项目的水土保持方案报告表/书和水土保持方案批复文件→在延长县水土保持监督管理站开具水土保持补偿费(建设期间)征收通知书→持缴费通知书到延长县税务局办税服务区进行缴费。

五、法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第五十七条规定,违反本法规定,拒不缴纳水土保持补偿费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不缴纳的,自滞纳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部分万分之五的滞纳金,可以处应缴水土保持补偿费三倍以下的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