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延长县关于禁止非法猎捕、交易、饲养野生鸟类的通告

延长县关于禁止非法猎捕、交易、饲养野生鸟类的通告


为切实加强我县野生动物保护,维护生物多样性和生态平衡,严厉打击非法猎捕、交易、饲养鸟类等野生动物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陆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现就禁止非法猎捕、交易、饲养野生鸟类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本通告所称的野生鸟类,是指列入《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陕西省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和《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名录》的野生鸟类。

二、禁止使用毒药、电击或者电子诱捕装置、猎套、猎夹、捕鸟网、地枪、排铳等各类工具猎捕鸟类等野生动物;严禁采用夜间照明行猎、歼灭性围猎、猎犬围猎、捣毁巢穴、火攻、烟熏、网捕等方法猎捕鸟类等野生动物。

三、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非法出售、购买、利用国家和省重点保护的鸟类等野生动物及其制品,以及具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鸟类等野生动物及其制品。

四、禁止网络平台、餐饮场所、商品交易市场等为违法出售、购买、食用及利用鸟类等野生动物及其制品,或者为禁止使用的猎捕工具提供展示、交易、消费服务。

五、禁止破坏鸟类等野生动物的生息繁衍场所和生存条件。在春秋两季候鸟迁徙的关键时节,严禁任何干扰候鸟栖息、繁衍及迁徙活动的行为。

六、禁止食用所有陆生野生动物(包括人工繁育的陆生野生动物)、法律法规规定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水生野生动物,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禁止食用的其他野生动物及其制品,包括野生动物的整体(含卵、蛋)、部分及其衍生物。

七、任何组织和个人将野生鸟类放生至野外环境,应当选择适合放生地野外生存的当地物种,不得干扰当地居民的正常生产、生活,避免对生态系统造成危害。

八、在本通告发布之日起10日内,主动向县级林业主管部门上交已持有的野生鸟类及其制品的,依法从轻、减轻或不予处罚。对因伤残、病弱等特殊原因无法自行送达的持有人,可拨打服务电话联系工作人员上门收取。

九、对违反本通告规定,以及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等法律法规,非法猎捕、杀害、交易鸟类等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行为,将依法予以严厉处罚;构成犯罪的,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十、鼓励广大群众自觉抵制非法猎捕、交易、饲养鸟类等野生动物的行为。若发现相关违法犯罪行为,请主动通过电话、信件或其他方式进行举报。

特此通告。

举报电话:

延长县林业局:0911-8612170

延长县公安局:110;森林警察大队:0911-8612439

延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0911-8351315

延长县林业工作站:0911-8616882


延长县林业局

延长县公安局

延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年6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