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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延长县小区殡葬领域举报办法

来源:城市管理执法局 发布时间:2024-12-10 09:40

关于延长县小区殡葬领域举报办法

一、总则

(一)为进一步规范小区殡葬活动,维护小区公共秩序和环境卫生,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结合本县实际情况,特制定本举报办法。

(二)本办法旨在鼓励广大居民积极参与小区殡葬领域监督,及时发现并制止违法违规殡葬行为,共同营造文明、和谐、有序的小区生活环境。

二、举报范围

(一)在小区内公共区域搭设灵棚、摆放花圈、花篮等治丧用品,妨碍居民正常通行或影响小区整体美观与环境卫生的行为。

(二)于小区内露天焚烧冥纸、冥币、香烛等祭祀物品,产生大量烟雾、灰烬,污染空气、破坏小区卫生状况并可能引发火灾安全隐患的情况。

(三)在小区内违规燃放烟花爆竹进行殡葬祭祀活动,制造噪音扰民以及存在安全风险的行为。

(四)未经相关部门批准,在小区内擅自从事遗体接运、冷藏、整容、告别仪式、火化等殡仪服务经营活动的现象。

(五)违反规定将遗体长时间停放在小区、住宅内或公共区域,给其他居民带来心理不适和卫生隐患的行为。

(六)其他违反小区殡葬管理规定,严重影响小区居民正常生活秩序和公共利益的行为。

三、举报方式

(一)设立专门的举报电话热线(0911-3718066),安排专人在工作时间接听记录举报信息。确保举报电话畅通无阻,随时接受居民的来电举报,并详细询问举报事项的具体情况,如违法违规行为发生的具体小区名称、楼号、单元号、时间、行为表现等细节内容。

(二)开通网络举报平台,举报人可通过“延长有我 全民城管”微信小程序提交举报信息,包括上传相关的图片、视频等证据资料,以便执法人员更直观、准确地了解情况。

(三)接受书面举报,举报人可将详细的举报信邮寄至县城管局指定的地址(延长县原武警中队驻地上院)。举报信中应清晰注明举报人姓名、联系电话、身份证号码(用于核实身份及后续反馈处理结果)、被举报对象的详细信息以及违法违规行为的具体描述,并尽可能附上相关的书面证据材料,如照片、物业证明等。

四、举报受理

(一)县城管局在接到举报信息后,立即进行登记备案,记录举报的时间、方式、内容以及举报人基本信息等关键要素。对于举报信息不完整或模糊不清的,应在第一时间与举报人取得联系,进一步补充完善相关信息,确保举报内容能够准确清晰地反映违法违规行为的实际情况。

(二)对举报信息进行初步审核,判断是否属于本部门职责范围内的小区殡葬领域违法违规行为。对于不属于本部门管辖范围的举报事项,应及时告知举报人向有管辖权的部门进行反映,并提供相关部门的联系信息和指导建议。

五、举报处理流程

(一)立案调查:对于经审核属于本部门管辖且举报内容明确的案件,在规定时间内立案,并派遣执法人员前往现场进行调查取证。执法人员按照法定程序和要求,全面、客观、公正地收集与违法违规行为有关的各类证据,包括现场勘查笔录、询问笔录、证人证言、视听资料等,确保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充分。

(二)依法处理:根据调查取证结果,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对违法违规行为作出相应的处理决定。对于情节较轻的,下达责令整改通知书,要求当事人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并对整改情况进行跟踪复查;对于情节严重的,依法给予行政处罚,包括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暂扣或吊销相关许可证等,并及时将处理结果向社会公布,起到教育警示作用。

(三)反馈结果:在案件处理完毕后,无论处理结果如何,县城管局在规定的时间内(一般不超过 15 个工作日)将处理结果反馈给举报人。反馈方式可根据举报人提供的联系方式进行选择,如电话告知、短信通知、书面回复等,确保举报人能够及时了解案件的处理进展和最终结果。

六、举报人权益保护

(一)严格保密举报人信息:建立健全举报人信息保密制度,对举报人的姓名、电话、身份证号码、家庭住址等个人信息进行严格保密。在案件受理、调查、处理等各个环节,严禁任何工作人员以任何方式泄露举报人信息。对于因工作失职导致举报人信息泄露并给举报人造成不良影响或损失的,依法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二)防止举报人遭受打击报复:加强对举报人的保护力度,对于因举报而遭受被举报人或其他相关人员打击报复的,县城管局将会同公安机关等相关部门迅速介入调查,依法严厉打击报复行为,为举报人提供必要的安全保护和法律援助,确保举报人合法权益不受侵害。

七、监督与责任追究

(一)内部监督:县城管局建立内部监督机制,定期对举报案件的受理、处理情况进行检查和评估,确保举报工作的各个环节严格按照本办法规定的程序和要求进行操作。对于在举报工作中出现的不作为、乱作为、慢作为等行为,以及违反举报人信息保密制度和其他相关规定的工作人员,依法依规给予严肃的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外部监督:主动接受社会公众、新闻媒体以及纪检监察等部门的监督,公开举报工作的流程、监督电话和电子邮箱等信息,广泛听取社会各界的意见和建议。对于社会监督反映的问题,及时进行调查核实,并将调查处理结果向社会公布,自觉接受社会监督评判。

八、附则

(一)本办法由县城管局负责解释和修订。

(二)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