延长县建成区内违法建筑管理办法
一、总则
(一)为加强本县建成区内违法建筑的管控,保障城市建设有序进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县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二)本办法适用于本县建成区范围内违法建筑的认定、查处、拆除及相关管理活动。建成区范围由县人民政府依据城市总体规划确定并公布。
(三)违法建筑管理遵循“统一领导、属地负责、部门协作、依法处置”的原则,建立健全长效管理机制,杜绝新增违法建筑,逐步清理历史遗留违法建筑。
二、违法建筑认定标准
(一)下列建筑物、构筑物及其他设施属于违法建筑:
1.未依法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擅自进行建设的;
2.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包括超面积、超层数、移位建设等;
3.未经批准擅自改变已建成建筑物、构筑物使用性质的;
4.临时建筑超过批准期限未拆除的。
(二)县城市管理部门应会同自然资源、住房城乡建设等相关部门,依据上述标准对建成区内建筑物进行排查甄别,确定违法建筑名单,并建立违法建筑数据库。
三、违法建筑巡查与发现
(一)建立网格化巡查机制。将建成区划分为若干巡查网格。每个网格明确责任人员,负责对本网格内违法建筑的日常巡查工作。责任人员应按照规定的巡查频率、巡查路线进行巡查,填写巡查记录,并及时上报巡查情况。
(二)利用信息化技术辅助巡查工作,建立违法建筑监控平台,整合卫星遥感、无人机航拍、视频监控等数据资源,对建成区进行实时监测,及时发现疑似违法建筑线索。
(三)鼓励公众参与违法建筑监督举报,设立举报电话、电子邮箱、微信公众号等举报渠道,对举报属实的给予适当奖励,并严格保护举报人信息。
四、违法建筑查处程序
(一)立案:城市管理部门在发现或接到违法建筑线索后,应当在规定时间内进行立案调查,确定违法建筑当事人、建设时间、地点、面积、用途等基本情况。
(二)调查取证:执法人员应依法进行现场勘查,制作勘查笔录、现场图,并对当事人进行询问,收集相关证据材料,包括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土地使用权证、施工图纸、施工合同等。
(三)责令限期拆除:经调查认定为违法建筑后,城市管理部门应向当事人下达《责令限期拆除通知书》,明确拆除期限、方式及当事人享有的权利。当事人有权在规定期限内进行陈述、申辩或申请听证,城市管理部门应依法进行处理。
(四)强制拆除:当事人在规定期限内未自行拆除违法建筑,且未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城市管理部门应依法进行催告。催告期满后仍未拆除的,经县人民政府批准,由城市管理部门组织强制拆除。强制拆除过程应全程录像,并做好相关物品的登记、保管和处置工作。
五、部门协作与联动
(一)建立违法建筑查处联席会议制度,由县人民政府分管领导担任召集人,城市管理、自然资源、住房城乡建设、公安、司法、供水、供电、供气等部门为成员单位,定期召开会议,研究解决违法建筑查处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二)各部门在违法建筑查处工作中应各司其职,密切配合。自然资源部门负责对违法建筑涉及的土地使用情况进行认定和查处;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负责对违法建筑涉及的建筑施工质量、安全等问题进行监督检查;公安部门负责维护违法建筑查处现场秩序,依法打击妨碍执法、暴力抗法等违法犯罪行为;司法部门负责为违法建筑查处工作提供法律支持和保障;供水、供电、供气等单位不得为违法建筑提供相关服务,接到城市管理部门通知后应及时停止供应。
六、法律责任
(一)对违法建筑当事人,由城市管理部门依法责令限期拆除,并可处建设工程造价一定比例的罚款;当事人逾期不拆除的,依法强制拆除,所需费用由当事人承担。
(二)违法建筑当事人为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或其工作人员的,在违法建筑查处过程中,由纪检监察机关依法依规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阻碍城市管理部门执法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由公安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城市管理部门及相关部门工作人员在违法建筑管理工作中,存在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等行为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七、附则
(一)本办法由县城市管理局负责解释。
(二)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此前本县发布的有关违法建筑管理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