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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延长河湖生态治理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621MAB38NYN09
地址:延长县雷家滩双创中心204室
法定代表人:冯立新
我局于2024年4月15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陕西延长河湖生态治理有限公司马头关采砂区沙料堆场,沙料堆放占地长240米,宽55米(占地面积13200㎡),沙料堆放最高处22米,总沙料约有29万吨,沙场外围设有高2米,长300米的挡墙,挡墙高度低于堆放物高度,场地内可见零星破损的防尘网,已失去防尘抑尘作用。
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为凭:
1、《延安市生态环境局延长分局现场检查(勘查)笔录》一份(2024年4月15日由执法人员刘鹏、冯龙龙制作,证明现场检查情况);
2、现场照片(2024年4月15日拍摄,证明现场情况);
3、《延安市生态环境局延长分局调查询问笔录》一份(2024年4月15日由刘鹏、冯龙龙制作,证明实施违法行为的原因和动机);
4、营业执照(2024年4月15日由陕西延长河湖生态治理有限公司提供,证明违法主体)。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贮存煤炭、煤矸石、煤渣、煤灰、水泥、石灰、石膏、砂土等易产生扬尘的物料应当密闭;不能密闭的,应当设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严密围挡,并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的规定。
我局于2024年4月18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陕J延长环罚告字〔2024〕2号)告知你(单位)陈述申辩权(听证申请权)。在法律规定期限内你(单位)未提出陈述申辩及听证,我局视为你(单位)放弃陈述申辩及听证权利。
上述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二)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等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或者停业整治:(二)对不能密闭的易产生扬尘的物料,未设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严密围挡,或者未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的”的规定。参照《陕西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三、大气污染防治类;26、对不能密闭的易产生扬尘的物料,未设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严密围挡,或者未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的;未规范采取防治扬尘污染措施,或者围挡高度低于堆放物高度的;占地面积 500㎡以上的;处5-7万元罚款”的规定。
我局决定对你(单位)处以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柒万元整。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单位)应于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我局开具的《陕西省政府非税收入电子缴款通知书》上携带的缴款码,通过代理银行将应缴款项缴入陕西省非税收入待解缴科目。
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延安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办公室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人民当地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延安市生态环境局(印章)
2024年4月29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