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延长利华工贸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621MA6YKU4D1F
地址:延长县呼家川舍家沟
法定代表人:李志
我局于2024年2月1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你公司位于延长县呼家川舍家沟的石场,于2024年1月15日堆放占地面积约120平方米的石面,未采取有效围挡或覆盖措施控制粉尘和气态污染物的排放。
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为凭:
1、《延安市生态环境局延长分局现场检查(勘查)笔录》一份(2024年2月1日由执法人员刘欣雨、马娜制作,证明现场检查情况);
2、现场照片(2024年2月1日拍摄,证明现场情况);
3、《延安市生态环境局延长分局调查询问笔录》一份(2024年2月1日由刘欣雨、马娜制作,证明实施违法行为的原因和动机);
4、营业执照(2024年2月1日由延长利华工贸有限公司提供,证明违法主体)。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八条第一款“钢铁、建材、有色金属、石油、化工、制药、矿产开采等企业,应当加强精细化管理,采取集中收集处理等措施,严格控制粉尘和气态污染物的排放”的规定。
我局于2024年3月1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陕J延长环罚告字〔2024〕1号)告知你(单位)陈述申辩权(听证申请权)。在法律规定期限内你(单位)未提出陈述申辩及听证,我局视为你(单位)放弃陈述申辩及听证权利。
上述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五)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五)钢铁、建材、有色金属、石油、化工、制药、矿产开采等企业,未采取集中收集处理、密闭、围挡、遮盖、清扫、洒水等措施,控制、减少粉尘和气态污染物排放的”的规定。
参照《陕西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三)大气污染防治类;20.钢铁、建材、有色金属、石油、化工、制药、矿产开采等企业,未采取集中收集处理、密闭、围挡、遮盖、清扫、洒水等措施,控制、减少粉尘和气态污染物排放的;违法行为持续时间不足一个月;处罚幅度:2-8万元”的规定。
我局决定对你(单位)处以如下行政处罚:
处罚款人民币贰万贰千元整。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单位)应于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我局开具的《陕西省政府非税收入电子缴款通知书》上携带的缴款码,通过代理银行将应缴款项缴入陕西省非税收入待解缴科目。
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延安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办公室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当地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延安市生态环境局(印章)
2024年3月11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