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延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长市监处罚〔2026〕14号)

延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长市监处罚〔2026〕14号

当事人:延长城区三九小吃店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610621MA6YEKEF1N

住所(住址):陕西省延安市延长县***

经营者: 郝**

身份证件号码:61062119******0475

2026年6月15日,本局执法人员对入驻美团平台的“三九小吃店”进行监督检查,经查:该店墙壁悬挂有效证照,《营业执照》上显示名称为“延长城区三九小吃店”,《小餐饮经营许可证》在有效期内,有效期至2026年07月24日。该餐饮店操作间内操作区域放置有10袋“南街村南德调味料”(其中一袋已开封),标注生产日期为2021年6月09日,保质期12个月,截至检查当日,上述食品原料已超过保质期。

现场检查期间,执法人员履行了报批程序,依法作出并送达《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长市监强制〔2026〕19号),对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原料予以扣押。

执法人员在现场检查中,同时发现其它问题分别为:

1.操作间配置的垃圾容器为手动式;

2.操作间冷冻柜内积霜过厚;

3.不能提供操作间内南街村南德调味料的进购票据及供货商合法资质。

4.操作间使用矿物质机油桶盛放生活用水。

针对以上问题,执法人员于当日履行报批程序后,依法向当事人送达《责令改正通知书》,责令限期整改。2026年6月17日,当事人对上述问题逐一完成整改,并提交了整改报告。

当事人使用超过保质期的南街村南德调味料生产加工食品,超过保质期的南街村南德调味料共计10袋(其中一袋已开封),进购单价为每袋4.5元,货值金额共计45元。该食品原料在食品加工过程中作为调味料使用,因当事人无法提供有效经营记录,导致违法所得无法计算,当事人不能提供该批次调味料的进货票据及供货方的合法资质,未按照要求履行食材进货查验义务。

当事人使用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原料加工食品的行为,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充分。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营业执照》及《小餐饮经营许可证》复印件各一份,证明该店经营主体及经营资格合法;

2.当事人提供的经营者身份证复印件一份,证明当事人身份;

3.《现场笔录》一份,现场照片8张,证明当事人操作间放置有超过保质期的食品调味料和其它问题及整改成果;

4.《询问笔录》一份,证明当事人使用超过保质期食品原料的来源、数量、货值金额及当事人承认违法事实的情况;

5.当事人提供的《减轻处罚申请书》一份,证明当事人申请减轻处罚的事实;

6.当事人提供的《整改报告》一份,证明当事人积极主动配合改正问题。

2026年6月18日,我局将《延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告知书》(长市监罚告〔2026〕14 号)直接送达当事人。

截止2026年6月29日,当事人未提出陈述申辩。

本局认为,当事人使用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原料加工食品的行为,违反了《陕西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及摊贩管理条例》第十二条第八项“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贩生产经营食品应当符合国家规定和食品安全标准,并遵守下列规定:(八)《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的禁止性规定。”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三项“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三)用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生产的食品、食品添加剂”之规定。

依据《陕西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及摊贩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第二款“违反本条例第十二条第(七)项、第(八)项规定的,由县级以上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或者由原发证部门吊销许可证或者注销登记卡;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货值金额不足一千元的,对食品小作坊、小餐饮生产经营者并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对食品摊贩并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千元以上的,对食品小作坊、小餐饮生产经营者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对食品摊贩并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之规定给予行政处罚。

当事人未按规定落实索证索票、进货查验并建立进货查验记录的行为,违反了《陕西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及摊贩管理条例》第十一条第一款“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贩采购食品原料、辅料、食品添加剂以及食品相关产品,应当落实索证索票制度,进行进货查验并建立进货查验记录,如实记录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和食品相关产品的生产日期、保质期、名称、规格、批号、数量、供货者名称以及联系方式、进货日期”之规定。

依据《陕西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及摊贩管理条例》第四十九条第一项“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贩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予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或者由原发证部门吊销许可证或者注销登记卡: (一)未按规定执行进货检查、验收制度或者保存索票和进货查验、生产销售台账的。”之规定给予行政处罚。

鉴于当事人有以下情形:1.当事人使用的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原料货值金额小,未造成严重社会影响,随后及时整改问题并提交整改报告;2.当事人初次违法,认错态度良好且本次积极配合市场监管部门查处违法行为,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依据《陕西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修订)》第十一条第三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减轻或从轻行政处罚:(三)积极配合市场监管部门查处违法行为,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之规定,结合当事人违法情形,综合衡量,给予当事人减轻行政处罚。

综上,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陕西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及摊贩管理条例》第十二条第八款:构成使用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原料加工食品的违法事实,依据《陕西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及摊贩管理条例》第四十九条第一项的规定结合本案事实,我局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作出以下行政处罚:

1.警告;

2.没收依法扣押的超过保质期的9.5袋南街村南德调味料;

3.罚款2000元(大写:贰仟元整);

罚没款合计2000元(大写:贰仟元整)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款缴至指定账户或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本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对本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可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延长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于六个月内依法向延川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延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年6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