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延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长市监处罚〔2026〕18号)

延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长市监处罚〔2026〕18号

当事人:延长吉庆烟花爆竹经销有限公司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6215706622765

住所:陕西省延安市延长县七里村街道******

法定代表人:呼*

身份证号:61262119******0010

2026年7月6日,我局接到渭南市检验检测研究院对延长吉庆烟花爆竹经销有限公司销售的蒲城县星诚花炮有限公司生产的2700响星诚特红炮(爆竹)不合格编号为No:2026-ZJQ0025的检验报告,报告指出其引燃装置-引火线牢固性,不符合GB10631-2013《烟花爆竹 安全与质量》强制性国家标准,判定为不合格。

2026年7月6日我局执法人员给当事人送达检验报告,并告知当事人如对检验报告结果有异议,可以自接到本告知书之日起15日内向延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申请复检。15日后当事人对检验报告结果未提出异议。2026年7月22日,我局执法人员报请县局批准立案,指派执法人员白**、白**负责调查。

经查,当事人称其所销售的蒲城县星诚花炮有限公司生产的2700 响星诚特红炮(爆竹),购进50箱,一箱6卷,总计300卷,进价32元/卷。厂家建议零售价为40元/卷。当事人称购进后没有进行销售,当事人提供了在购进该批次蒲城县星诚花炮有限公司生产的2700响星诚特红炮(爆竹)时的商品的相关资质证明,进货发票和销售台账。在我局执法人员开展调查时,现场该批次蒲城县星诚花炮有限公司生产的2700响星诚特红炮(爆竹)总共49箱4卷,每箱6卷,两卷用于抽检,与进货数量一致。没有销售,没有违法所得,该案货值金额12000元。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渭南市检验检测研究院出具检验报告一份,编号为No:2026-ZJQ0025,证明当事人所销售的蒲城县星诚花炮有限公司生产的2700响星诚特红炮(爆竹)经过检验属于不合格产品事实。

2.对受委托人询问笔录一份,现场笔录两份,证明当事人的违法事实。

3.授权委托书一份,受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一份。当事人身份证复印件一份,证明当事人和受委托人身份。

4.当事人营业执照、安全生产许可证、烟花爆竹经营(批发)许可证复印件各一份,证明当事人经营资格。

5.蒲城县星诚花炮有限公司送货单复印件一份。证明当事人进货数量。

6.提供蒲城县星诚花炮有限公司与延长吉庆烟花爆竹经销有限公司签订的退货合同复印件一份,退货发货票一份,退货回执复印件一份,证明涉案物资已退回原厂统一销毁处理。以上证据和笔录均由当事人签名。

本局认为,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的规定“可能危及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工业产品,必须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未制定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必须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生产、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产品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包括已售出和未售出的产品,下同)货值金额等值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之规定给予行政处罚。

依据《陕西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修订)》第十一条第三项:“积极配合市场监管部门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材料的”之规定,决定给予当事人从轻行政处罚。

综上,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的规定,构成了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的烟花爆竹的违法事实,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规定,我局责令当事人停止销售该批次烟花爆竹,联系厂家完成不合格产品召回,决定对当事人进行以下行政处罚:

罚款12000元(大写壹万贰仟元整)。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款缴至指定账户或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本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对本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可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延长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于六个月内依法向延川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延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 年7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