延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长市监处罚〔2026〕10号
当事人:延长欢欢黑鸭店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610621MAB3CTYB0N
住所(住址):陕西省延安市延长县朱家湾安置*号楼*号房
经营者:韩*欢
身份证件号码:61052119******2027
2026年3月6日,我局执法人员接到县局食品股派发的被抽样单位为延长欢欢黑鸭店食品安全抽样检验抽样单(食用农产品)两份,抽样单编号为:XBJ26610621772130410ZX、XBJ26610621772130411ZX、检验结果通知书两份、检验报告(No:C20260832、C20260833)六份,检验单位:陕西秦源科创检测认证(集团)有限公司(眉县食品药品安全检验检测中心);被抽样单位:延长欢欢鸭脖店;抽样食品:卤鸭脖、卤鸭掌;抽样日期:2026年1月27日;检验日期:2026年2月2日;检验结论为山梨酸及其钠盐(以山梨计)项目不符合GB 2760 202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 使用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3月9日,我局执法人员李*璐、王*将检验报告两份、检验结果通知书两份(检验报告编号:No:C20260832、C20260833)送达延长欢欢黑鸭店负责人。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复检申请。
当日执法人员进行了现场检查,当事人经营的该批次不合格鸭脖、鸭掌未发现库存,现场未采取行政强制措施。我局在调查过程中发现当事人已经履行了进货查验义务并保存了相关凭证。
2026年3月19日,我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进行询问调查,当事人承认了经营食品添加剂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卤鸭脖、卤鸭掌的违法行为。
经查,涉案鸭脖、鸭掌采购于延长城区大宝水产调料粮油门市,鸭脖购进价格为16元/袋,购进数量为6袋,鸭掌购进价格20元/袋,购进数量为6袋,鸭脖、鸭掌均为900克/袋,总价格为216元。由于卤制食材有缩水损耗,卤制出的最终成品为8kg,我局以80元/千克购买2千克鸭脖、2kg鸭掌用于样品抽样,因临近年关送亲戚朋友2kg,剩余2kg以80元/千克售卖,总销售价格为480元,减去合理支出成本,即违法所得264元。
当事人经营食品添加剂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卤鸭脖、卤鸭掌的违法行为,事实清楚,证据确凿。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一张,证明该店经营主体资质合法;
2、当事人提供的身份证复印件一张,证明了经营者身份合法;
3、食品安全抽样检验抽样单(食用农产品)(编号:XBJ26610621772130410ZX、XBJ26610621772130411ZX)两份,检验报告(No:C20260832、C20260833)两份;证明当事人经营经营超范围使用食品添加剂的卤鸭脖、卤鸭掌的违法事实;
4、索取供货商资质照片一张,配送清单照片一张;证明当事人履行了进货查验义务;
5、现场笔录一份,证明执法人员在当事人经营场所内现场未发现该批次不合格卤鸭掌、卤鸭掌的事实;
6、询问笔录一份,证明当事人承认违法事实。
7、当事人提供的从轻处罚申请书一份,证明当事人经济困难,申请从轻处罚的事实。
2026年3月27日,我局将《延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告知书》(长市监罚告〔2026〕10号)直接送达当事人。
截至2026年4月3日,当事人未提出陈述申辩。
本局认为,当事人经营食品添加剂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卤鸭脖、卤鸭掌的行为,违反了《陕西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及摊贩管理条例》第十二条第一款第六项“按照国家标准和规定使用食品添加剂,食品摊贩在现场制售过程中不得使用食品添加剂。”之规定。
依据《陕西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及摊贩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贩违反本条例第十二条第(一)项、第(三)项、第(四)项、第(六)项规定的,由县级以上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或者由原发证部门吊销许可证或者注销登记卡;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货值金额不足一千元的,对食品小作坊、小餐饮生产经营者并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对食品摊贩并处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千元以上的,对食品小作坊、小餐饮生产经营者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对食品摊贩并处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之规定给予行政处罚。
鉴于当事人有以下情形:1.当事人该批次卤鸭脖、卤鸭掌来源合法,货值金额小,违法所得仅为264元,违法经营额小,未造成严重社会影响,未造成食品安全事故;2.当事人初次违法,认错态度良好且本次积极配合市场监管部门查处违法行为,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依据《陕西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修订)》第十一条第三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减轻或从轻行政处罚:(三)积极配合市场监管部门查处违法行为,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之规定,结合当事人违法情形,综合衡量,决定给予当事人从轻行政处罚。
综上,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陕西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及摊贩管理条例》第十二条第一款第六项;构成经营食品添加剂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卤鸭脖、卤鸭掌的违法事实,依据《《陕西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及摊贩管理条例》第四十七九条的规定,综合本案事实,我局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给予当事人以下行政处罚:
1.没收违法所得246元(大写:贰佰肆拾陆元);
2.罚款2000元(大写:贰仟元整)。
罚没合计2246元(大写:贰仟贰佰肆拾陆元)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款缴至指定账户或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本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对本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延长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依法向延川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延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年4月7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