延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长市监处罚〔2026〕7 号
当事人:延长县汽车驾驶培训学校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6216751108736
住所:延长县七里村镇******
经营者:张*龙
身份证件号码:61062119******2817
2025年12月14日,延长县汽车驾驶培训学校在抖音平台其官方账号“延长县驾校驾培直通车”发布含有“高通过率”用语的宣传视频;本局收到延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交办的该培训主体违法广告线索后,于2026年2月2日上午指派执法人员赴现场检查,依法固定证据、送达《责令改正通知书》并由当事人签字确认;当事人已自行删除涉案视频,无视频链接留存。
2026年2月6日,经批准予以立案调查。立案后对当事人进行询问调查,当事人承认对培训的效果作出暗示性和保证性承诺。
经查,延长县汽车驾驶培训学校为广告主,通过自有抖音账号发布商业宣传视频,未向抖音平台支付推广费用;当事人雇佣网络运营人员负责账号运维,按月支付工资4200元/月。2025年12月,当事人在“延长县驾校驾培直通车”账号共发布广告视频6条,其中涉案“高通过率”视频1条已删除,其余5条正常发布。结合运营成本合理分摊核算,涉案视频广告费用认定为700元。
当事人在教育、培训广告中使用“高通过率”用语,对培训效果作出暗示的保证性承诺广告的违法行为,事实清楚,证据确凿。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当事人提供的《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经营者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经营主体合法;
2.《现场笔录》1份、抖音平台学校官方账号“延长县驾校驾培直通车”上发布含有“高通过率”用语的宣传视频截图2张,证明当事人发布对培训的效果作出暗示的保证性承诺的事实;
3.《询问笔录》1份、证明当事人对培训的效果作出暗示的保证性承诺的事实;
当事人提供的以上证据由本局依法收集,均经当事人签名认可无异议,具有真实性、合法性和与本案的关联性,可以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本局予以采信。
2026年3月5日,我局执法人员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长市监罚告〔2025〕7号),当事人在五个工作日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
本局认为,当事人对培训的效果作出暗示的保证性承诺广告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教育、培训广告不得含有下列内容:(一)‘对升学、通过考试、获得学位学历或者合格证书,或者对教育、培训的效果作出明示或者暗示的保证性承诺’”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六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发布广告,责令广告主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处广告费用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广告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可以由有关部门暂停广告发布业务、吊销营业执照。并由广告审查机关撤销广告审查批准文件、一年内不受理其广告审查申请:(六)违反本法第二十四条规定发布教育、培训广告的”之规定行政处罚。
鉴于当事人有以下情形:当事人没有减轻处罚、从轻处罚、从重处罚的情形,依据《陕西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修订)》第十三条“除本规则第八条至第十二条规定以外的其他应予行政处罚的情形给予一般情形行政处罚”之规定,我局决定给予当事人一般行政处罚。
综上,当事人对培训的效果作出暗示的保证性承诺广告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构成对培训的效果作出暗示的保证性承诺广告的违法事实,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处罚。
综合本案事实,我局责令当事人停止发布违法广告,删除涉事视频,决定给予当事人以下行政处罚:
处以广告费用2倍的罚款,即罚款人民币1400元(大写:壹仟肆佰元整)。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款缴至指定账户或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本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对本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延长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依法向延川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延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年3月13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