延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长市监处罚〔2026〕11号
当事人:延长县吕刚刚五金机械店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610621MA6YK13H9P
住所:陕西省延安市延长县陕西省延安市延长县张家滩镇张家滩***
经营者:卫*妮
身份证件号码:61062119******2427
2026年1月19日,我局执法人员收到县质检股派发的被抽样单位为延长县吕刚刚五金机械店产品质量监督抽查抽样单检验单一份,抽样编号为2025073969、检验结果通知书一份、检验报告(HG202506689)三份。2026月1月20日,延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郭**,李*向当事人送达了检验报告。我所对延长县吕刚刚五金机械店销售的不合格醇酸调和漆进行现场检查,店铺和库房中未见该批次醇酸调和漆,截止2月5日当事人未提出复检申请。
经查,当事人所经营的该批次的醇酸调和漆,共进货6桶(3KG/桶),进价38元/桶,售价45元/桶,供货厂家为陕西宝塔山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当事人在购进该批醇酸调和漆时向厂家索要了商品的相关资质证明及进货清单、检验报告,未索要发票,也未建立销售台账。在我局执法人员开展调查时,现场未发现该批次不合格醇酸调和漆,全部销售完毕。该案货值金额为270元,违法所得42元。
延长县吕刚刚五金机械店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的醇酸调和漆,事实清楚,证据确凿。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当事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一份,证明当事人经营资格合法;
2.当事人身份证复印件一份,证明当事人身份合法对当事人的询问笔录一份,证明当事人的违法事实;
3.对当事人现场检查的《现场笔录》一份,现场检查照片两张,证明我局执法人员现场检查时已无涉案物资的事实;
4.《询问笔录》一份,证明当事人承认违法事实;
5.华硕检测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出具的编号为No:HG202506689的《检验报告》一份,证明当事人销售的醇酸调和漆经过检验属于不合格产品事实;
6.供货方营业执照、发货通知单、检验报告各一份,证明当事人履行了进货查验证明;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2026年03月11日,本局向当事人送达了本案《行政处罚告知书》(长市监罚告〔2026〕11号),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任何陈述或申辩。
本局认为,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2018修正)》第十三条第一款“可能危及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工业产品,必须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未制定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必须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的规定,构成生产、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产品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2018修正)》第四十九条“生产、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产品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包括已售出和未售出的产品,下同)货值金额等值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之规定给予处罚。
鉴于当事人没有减轻处罚、从轻处罚、从重处罚的情形,依据《陕西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修订)》第十三条“除本规则第八条至第十二条规定以外的其他应予行政处罚的情形给予一般情形行政处罚”之规定,我局决定给予当事人一般行政处罚。
我局责令当事人停止销售该批次不合格产品,给予以下行政处罚:
1.没收违法所得42元(大写:肆拾贰元整);
2..处以货值金额两倍的罚款,即罚款540元(大写:伍佰肆拾元整);
合计罚没款合计582元(大写:伍佰捌拾贰元)。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款缴至指定账户或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本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对本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延长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依法向延川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延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年3月19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