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延长县违反政府信息公开规定行为责任追究暂行制度

第一条 为保证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规范进行,加强对违反政府信息公开规定行为的责任追究,根据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本县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以及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以下统称行政机关)。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的“违反政府信息公开规定”是指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和《延长县政府信息公开规定》等法律法规。

第四条 对违反政府信息公开规定的责任追究应当坚持实事求是和以教育为主、教育与惩处相结合的原则。

第五条 违反本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一级行政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职能;

(二)不及时更新公开的政府信息内容、政府信息公开指南和政府信息公开目录;

(三)违反本条例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六条 邮政、电信、供电、供水、移动、联通、公交等与人民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公共企事业单位,参照本制度执行。

第七条 对因违反政府信息公开规定而被追究责任有异议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向有关主管部门或者机构申诉,接受申诉的部门或者机构应当及时调查处理并将处理结果告知申诉人。

第八条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试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