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县政府各工作部门、单位:
《延长县食品安全事件应急预案》已经县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延长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6年1月4日
延长县食品安全事件应急预案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建立健全重大食品安全事件的运行机制,规范和指导应急处理工作,有效预防、积极应对、及时控制食品安全事件,高效组织应急处置工作,最大限度减少食品安全事件的危害,保障公众身体健康与生命安全,维护正常的社会经济秩序。
1.2 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国务院突发事件应对管理办法》、《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国家食品安全事件应急预案》、《陕西省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和《陕西省食品安全事件信息管理规定》、《延安市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及《延安市食品安全事件应急预案》等,制定本预案。
1.3 适用范围
我县境内发生的食物中毒、食源性疾病、食品污染等源于食品,对人体健康有害或者可能有危害已造成社会影响的食品安全舆情事件和食品安全事件(统称食品安全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试用本预案。
1.4 事件分级
食品安全事件按照危害程度将食品安全事件分为四级。事件等级的评估核定,由卫生局会同有关部门依照有关规定执行。(以下事件分级按照总局应对规程)
1.4.1 特别重大食品安全事件(Ⅰ级)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特别重大食品安全事件:
(1)事件危害特别严重,对2个以上省份造成严重威胁,并有进一步扩散趋势的;
(2)超出事发地省级人民政府处置能力水平的;
(3)发生跨境(包括港澳台地区)食品安全事件,造成特别严重社会影响的;
(4)国务院认为需要由国务院或国务院授权有关部门负责处置的。
1.4.2 重大食品安全事件(Ⅱ级)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重大食品安全事件:
(1)事件危害严重,影响范围涉及省内2个以上设区市行政区域的;
(2)1起食物中毒事件中毒人数100人以上,并出现死亡病例的;
(3)1起食物中毒事件造成10例以上死亡病例的;
(4)省人民政府认定的重大食品安全事件。
1.4.3 较大食品安全事件(Ⅲ级)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较大食品安全事件:
(1)事件影响范围涉及设区市级行政区域内2个以上县级行政区域,给人民群众饮食安全带来严重危害的;
(2)1起食物中毒事件中毒人数在100人以上;或出现死亡病例的;
(3)设区市以上人民政府认定的其他较大食品安全事件。
1.4.4 一般食品安全事件(Ⅳ级)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一般食品安全事件:
(1)食品污染已造成严重健康损害后果的;
(2)1起食物中毒事件中毒人数在30人以上,99人以下,且未出现死亡病例的;
(3)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认定的其他一般食品安全事件。
1.4.5 非级别食品安全事件
(1)发现食品污染,尚未造成健康损害后果的;
(2)1起食物中毒事件中毒人数在29人以下,危害程度较轻,且未出现死亡病例的;
(3)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认定的非级别食品安全事件。
1.5 处置原则:
按照“全县统一领导、地方政府负责、部门综合协调、各方联合行动”的食品安全工作原则,根据食品安全事件的范围、性质和危害程度,对重大食品安全事件实行分级管理;有关部门按照本预案规定,落实各自的职责。坚持群防群控,加强日常监测,及时分析、评估和预警。对可能引发的重大食品安全事件,要做到早发现、早报告、早控制。采用先进科学技术,充分发挥专家作用,实行科学民主决策,依法规范应急救援工作,确保应急预案的科学性、权威性和可操作性。对重大食品安全事件要做出快速反应,及时启动应急预案,严格控制事件发展,有效开展应急救援工作,做好重大食品安全事件的善后处理及整改督察工作。
1.6 风险分析
食品添加剂滥用、误食及非食用物质添加是引发食品安全事件的主要原因;学校、农村家宴、非正规食品经营市场和餐饮单位是突发食品安全事件的主体;消费能力较底人群、农村消费人群、婴幼儿、缺乏食品基本饮用常识群体是突发食品安全事件的主要受害者,需要针对重点风险因素加强防控。
2 组织机构及其职责
2.l 县应急指挥部
2.1.1 重大食品安全事件发生后,县人民政府根据县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局的建议和重大食品安全事件处理的需要,成立县重大食品安全事件应急指挥部(以下简称“县应急指挥部”),负责对全县重大食品安全事件应急处理工作的统一领导和指挥。县应急指挥部由县人民政府分管领导任总指挥,指挥部办公室设在县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局。
2.1.2 县应急指挥部主要成员单位有县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局、卫计局、农业局、畜牧局、环保局、商务局、教育局、公安局、监察局、财政局等部门,根据重大食品安全事件的性质和应急处理工作的需要,可以增加有关部门为成员单位。
2.1.3 县应急指挥部职责
(1)领导、组织、协调事件应急救援工作;
(2)负责事件应急救援重大事项的决策;
(3)负责发布事件的重要信息;
(4)审议批准县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提交的应急处理工作报告等;
(5)向县人民政府及县有关部门报告事件救援情况。
2.1.4 县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职责
县应急指挥部各成员单位要在县应急指挥部的统一指挥下认真履行工作职责。
县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局:负责县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日常工作,落实该办公室各项职责;拟订应急救援预案,组织协调应急救援工作,收集信息,分析动态;组织开展应急救援宣传、教育、培训等工作。负责对食品生产、加工环节造成重大食品安全事件原因调查处理和相关技术鉴定等工作;依法开展食品流通环节造成重大食品安全事件违法经营行为的调查处理等工作;依法开展对药品、医疗器械违法广告的调查处理等工作。
县卫计局:负责重大食品安全事件病员医疗救治,依法开展对重大食物中毒的调查处理和相关技术鉴定等工作。
县农业局:负责组织对重大农产品质量安全事件的调查,依法开展对重大农产品质量安全事件的处理和相关技术鉴定等工作。
县畜牧局:负责组织对重大动物疫病、重大畜禽产品质量安全事件的调查和实验检测工作;依法开展对重大动物疫病的防控、歼灭和重大畜禽产品安全事件的处理工作。
县环保局:负责因污染环境造成重大食品安全事件的违法行为调查及环境监测工作,协调、指导污染处置工作,对环境违法行为的处理提出意见和建议。
县商务局:负责协调有关部门对重大食品安全事件应急救援所需物资的组织、供应;负责组织对屠宰加工环节以及参与流通领域中重大食品安全事件的调查处理。
县教育局:负责协助县卫计局等部门对学校食堂、学生在校集体用餐造成的重大食品安全事件原因进行调查以及组织应急处理工作;负责协助县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局对学校、幼儿园集体免疫接种、用药用械等造成重大药品安全事件原因进行调查以及组织应急处理工作。
县公安局:负责组织、指导、协调重大食品安全事件涉嫌犯罪案件的侦查和治安维护工作。
县监察局:负责对国家公务员和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其他人员,在造成重大食品安全事件以及应急处理工作中有失职、渎职等违纪行为的调查,并作出处理决定。
县财政局:负责事件应急救援资金保障及管理工作。
县委宣传部:负责信息发布工作。
增加的有关成员单位根据工作职责,负责相关工作。
2.1.5 办公室
(1)县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是指挥部下设的办事机构,办公室主任由县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局局长担任,副主任由县农业局、畜牧局、卫计局、工商局、质监局的分管领导担任。指挥部办公室人员、办公场地、办公设备、交通工具、通信工具要落实到位,一旦发生重大食品安全事件,立即进入应急工作状态。
(2)办公室职责
①贯彻落实县应急指挥部的各项工作部署,组织实施事件应急处置工作;
②检查督促各镇、各部门做好各项应急处置工作,及时有效地控制事件,防止蔓延扩大;
③研究协调解决事件应急处理工作中的具体问题,必要时决定采取有关控制措施;
④向县人民政府、县应急指挥部及其成员单位报告、通报事件应急处置工作情况;
⑤为新闻媒体提供事件有关信息,必要时接受媒体的专访;
⑥完成县应急指挥部交办的其它任务。
2.1.6 应急处置工作小组组成及职责
县重大食品安全事件应急预案启动后,各工作小组及其成员应当根据预案规定的职责要求,服从县应急指挥部的统一指挥,立即按要求履行职责,及时组织实施应急处置措施,并将处理情况报告县应急指挥部办公室。
(1)事件调查组
根据事件发生原因和环节,可由市场和质量、农业、畜牧、卫计、检验检疫等部门负责或明确其中一个部门牵头负责,深入调查事件发生原因,作出调查结论,组织协调当地政府职能部门实施救援工作,监督救援措施的落实,评估事件影响,提出事件防范意见。
(2)医疗救治组
由卫生行政部门负责,迅速组织开展医疗救治工作、现场流行病学调查、致病原因等工作。
(3)案件查办组
由事件发生环节的具体监管职能部门为主负责,迅速查办案件,依法实施行政监督、行政处罚,监督收回有毒有害食品、药品、医疗器械,严格控制流通渠道;涉嫌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部门查处。
(4)专家咨询组
由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负责组织,成立应急处理专家库,分析事件原因及造成的危害,为事件处置提供技术帮助。
(5)综合组
由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负责,汇总信息、报告、通报情况,分析事件进展以及对外宣传。
(6)现场检测与评估组
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根据需要成立事件现场检测与评估组,综合分析和评价检测数据,查找事件原因和评估事件发展趋势,预测事件后果,为制定现场抢救方案提供参考。检测与评估报告要及时上报县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局和县级有关部门。
(7)信息发布组
在县委宣传部的指导下,迅速制定信息发布方案,及时采用适当方式组织信息发布。负责受理事件发生地现场的记者采访申请和管理工作,负责互联网有关信息的管理和指导。在发生可能产生国际影响的重大食品安全事件或涉外事件时,及时上报市人民政府和市人民政府新闻办组织对外发布。
(8)后勤保障组
由财政部门负责,保障事件处理所需的物资经费。
(9)警戒保卫组
由公安部门负责,组织事件现场的安全保卫、治安管理和交通疏导、控制措施,组织救援受害人员,开展对事件涉嫌刑事犯罪的侦察和相关的技术鉴定工作。
2.2 镇、社区服务中心应急指挥部
重大食品安全事件发生后,事件发生地镇人民政府、社区服务中心要成立应急指挥部,在县应急指挥部的统一指导和本级人民政府的领导下,组织和指挥食品安全事件应急救援工作。应急指挥部由本级政府和相关部门组成,其办公室设在镇人民政府、社区服务中心。
2.3 重大食品安全事件日常管理机构
县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局负责食品安全事件的日常监管工作。主要职责是:组织协调食品安全事件应急处理的相关问题;负责全县食品安全事件信息收集、分析、报告、通报、处理工作;组织编制和修订延长县重大食品安全事件应急预案;组织建立和管理延长县重大食品安全事件应急处理专家库;指导各乡镇实施重大食品安全事件应急预案。
2.4 专家咨询委员会
县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局负责建立重大食品安全事件专家库,在重大食品安全事件发生后,从专家库中确定相关专业专家,组建重大食品安全事件专家咨询委员会。具体职责是:
(1)为重大食品安全事件应急工作提供咨询并提出建议;
(2)对重大食品安全事件应急工作进行技术指导;
(3)参与制订、修订重大食品安全事件应急预案和技术方案;
(4)对重大食品安全事件应急工作终止、后期评估提出咨询意见。
3 监测与报告
3.1 监测预警
县食品质量安全检验检测站会同县级有关部门根据全县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工作的需要,在综合利用现有监测机构能力的基础上,制定和实施加强全县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能力建设规划,建立覆盖全县的食源性疾病、食品污染和食品中有害因素监测体系。县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局、县农业局、县畜牧局、县水利局、县粮食局、县盐务局等有关职能监管部门获知有关食品安全信息后,应当立即予以核实并向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局通报,县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局也应与有关部门相互通报食品安全风险监测的相关信息;县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局根据食品安全风险监测结果,对食品安全状况进行综合分析,对可能具有较高程度安全风险信息,应报告县食安办。县食安办也应将食品安全风险信息通报县级有关职能部门,提出风险警示信息,加强预警预防工作,依法及时采取有效控制措施。
各级食品安全监管职能部门发现食品安全隐患或问题,应及时报告食安办和有关部门,加强预警交流和防范。
3.2 事件信息报告
3.2.1 事件信息来源
(1)食品安全事件发生单位与引发食品安全事件的生产经营单位报告的信息;
(2)医疗机构报告的信息;
(3)食品安全相关技术机构监测和分析结果;
(4)经核实的公众举报信息;
(5)经核实的媒体披露与报道信息;
(6)国务院有关部门和各省(市)区通报我县信息。
3.2.2 报告主体和时限
3.2.2.1 事件信息来源报告
(1)食品生产经营者发现其生产经营的食品已造成或者可能造成公众健康损害的情况和信息,应当在30分钟内向所在地县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及涉及的监管部门报告。
(2)发生可能与食品有关的急性群体性健康损害的单位,应当在30分钟内向所在地县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及涉及的监管部门报告。
(3)接收食品安全事件病人治疗的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在30分钟内向所在地县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报告。
(4)食品安全相关技术机构、有关社会团体及个人发现食品安全事件相关情况,应当及时向所在地县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报告,同时向其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5)接到事件信息的行政监管部门经核实事件发生地不在本行政区域时,应及时通报事件发生地行政监管部门。
(6)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及相关监管部门应向社会及相关单位公布事件信息报告电话,畅通信息渠道,保障食品安全事件信息上报的及时性。
3.2.2.2 政府职能部门信息报告
(1)各级食品药品、卫生计生、农业、畜牧、质监、检验检疫、粮食、盐务、水利等职能部门获得疑似或已确定的食品安全事件信息后,第一时间向同级食安办报告,同时向其上级主管部门报告。
(2)发生IV级或III级食品安全事件,接到报告的县级以上食安办应当于2小时内报告同级政府和上级政府食安办;接到报告的上级食安办应当在2小时内报告至省食安办;
(3)发生Ⅱ级、Ⅰ级重大食品安全事件,接到报告的食安办应当在1小时内报告同级政府并逐级向上级食安办报告,每级报告的时间不得超过1小时;
(4)发生IV级以上食品安全事件,接到报告的食安办还应当向同级食品安全监管部门以及同级公安机关和监察机关通报。
(5)当发生30人以上食物中毒或在必要时,必须在2小时内向省食安办报告。
3.2.3 报告内容
食品生产经营者、医疗单位、技术机构和社会团体、个人向食品药品监管、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和有关监管部门报告疑似食品安全事件信息时,应当包括事件发生时间、地点、人数、信息来源、事件性质、影响范围、事件发展趋势和已经采取的措施等基本情况。
食品药品、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和有关监管部门报告食品安全事件信息时,应当包括事件发生单位、时间、地点、危害程度、伤亡人数、事件报告单位信息(含报告时间、报告单位联系人员及联系方式)、事件简要经过、事件性质、影响范围、事件趋势和已采取措施等内容。应急处置过程中,随时报告工作进展。
4 处置程序
4.1 先期处置
县级以上食安办接到食品安全事件报告后,应当立即组织卫生、公安及所涉及的食品监管职能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开展应急处置和事件调查工作,并采取下列措施,防止或者减轻社会危害:
(1)开展应急救援工作,组织救治因食品安全事件导致人员伤害的人员;
(2)封存可能导致食品安全事件的食品及其原料,并立即进行检验;对确认属于被污染的食品及其原料,责令食品生产经营者依法予以召回,停止经营并销毁;
(3)封存被污染的食品用工具及用具,并责令进行清洗消毒;
(4)做好信息发布工作,依法对食品安全事件及其处理情况进行发布,并对可能产生的危害加以解释、说明。
4.2 事件评估
4.2.1 有关监管部门应当按规定及时向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提供相关信息和资料,由卫生计生行政部门统一组织开展食品安全事件评估。
4.2.2 食品安全事件评估是为核定食品安全事件级别和确定应采取的措施而进行的评估。评估内容包括:
(1)污染食品可能导致的健康损害及所涉及的范围,是否已造成健康损害后果及严重程度;
(2)事件的影响范围及严重程度;
(3)事件发展蔓延趋势。
4.2.3 县级以上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应当对事件现场进行卫生计生处理,开展流行病学调查,向同级食品药品监管和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提交流行病学调查报告。
4.2.4 县级以上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对食品安全事件进行评估,确定事件级别,及危害程度,提出是否需要启动应急响应建议,形成评估报告,报同级食安办和上级业务主管部门。
4.3 应急响应
4.3.1 响应程序
县级以上食安办接到卫生行政部门不需启动应急预案的评估报告后,由食安办牵头,指挥相关职能部门开展事件救援、处置等工作,事件处置结束后,15日内形成总结报告报同级人民政府和上级食安办。
4.3.2启动响应程序
县级以上食安办接到卫生计生行政部门需要启动应急预案的评估报告后,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立即成立食品安全事件处置指挥机构,启动应急预案。
根据食品安全事件分级情况,食品安全事件应急响应分为Ⅰ级、Ⅱ级、Ⅲ级和Ⅳ级响应。Ⅰ级应急响应由国家应急指挥部或办公室组织实施。Ⅱ级、Ⅲ级和Ⅳ级事件分别由省级、市级和县级政府启动响应,省级、市级和县级应急指挥机构进行处置。当发生非级别食品安全事件时,原则上按非响应程序处置,必要时启动Ⅳ级响应。
食源性疾病中涉及传染病疫情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国家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和《陕西省〈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实施办法》等相关规定开展疫情防控和应急处置。
4.3.2.1 特别重大、重大食品安全事件的应急响应(Ⅰ级、Ⅱ级)
食品安全事件发生地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及时开展先期处置工作,并在省政府或省应急指挥部的统一指挥下,按照要求认真履行职责,落实有关工作。
4.3.2.2 较大、一般食品安全事件的应急响应(Ⅲ级、Ⅳ级)
Ⅲ级、Ⅳ级应急响应由相应事发地政府启动并组织应急处置。省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根据事件处置情况及时向成员单位进行通报,成员单位按照各自的职责和指挥部办公室的要求对市级政府处置食品安全事件过程予以指导、协助。必要时省上派出工作组指导、协助市级政府对Ⅲ级事件进行应急处置。
4.3.2.3 非级别食品安全事件处置
非级别食品安全事件处置,原则上在事发地县级食安办领导下,由涉及食品监管职能部门会同卫生行政管理部门进行处置,处置结束后,15日内将总结报告报同级政府和上级食安办。
4.4 处置措施
Ⅲ级Ⅳ级事件发生后,市、县两级应急指挥部根据事件性质、特点和危害程度,立即组织有关部门,依照有关规定采取下列应急处置措施,以最大限度减轻事件危害:
(1)医疗救治组有效利用医疗资源,组织指导医疗机构开展食品安全事件患者的救治。
(2)检测评估组及时组织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开展流行病学调查与检测,相关部门及时组织检验机构开展抽样检验,尽快查找食品安全事件发生的原因;对涉嫌犯罪的,公安机关及时介入,开展相关违法犯罪行为侦破工作。
(3)危害控制组应当依法强制性就地或异地封存事件相关食品及原料和被污染的食品用工具及用具,待卫生行政部门查明导致食品安全事件的原因后,责令食品生产经营者彻底清洗消毒被污染的食品用工具及用具,消除污染。
(4)对确认受到有毒有害物质污染的相关食品及原料,农业、畜牧、食品药品监管、质监等有关监管部门应当依法责令生产经营者召回、停止经营及进出口并销毁。检验后确认未被污染的应予以解封。
(5)及时组织评估事件发展态势,并向事件可能蔓延到的市(区、县)政府通报信息,提醒做好应对准备。
(6)事态出现急剧恶化时,现场应急处置指挥部在充分考虑专家和有关方面意见的基础上,及时制订紧急处置方案,依法采取紧急处置措施。
4.5 检测分析评估
应急处置专业技术机构应当对引发食品安全事件的相关危险因素及时进行检测,专家组对检测数据进行综合分析和评估,分析事件发展趋势、预测事件后果,为制订事件调查和现场处置方案提供参考。有关部门对食品安全事件相关危险因素消除或控制,事件中伤病人员救治,现场、受污染食品控制,食品与环境,次生、衍生事件隐患消除等情况进行分析评估。
4.6 响应级别调整及终止
在食品安全事件处置过程中,要遵循事件发生发展的客观规律,结合实际情况和防控工作需要,根据评估结果及时调整应急响应级别,直至响应终止。
4.6.1 响应级别调整及终止条件
(1)级别提升
当事件进一步加重,影响和危害扩大并有蔓延趋势,情况复杂难以控制时,应当及时提升响应级别。
当学校或托幼机构、全国性或区域性重要活动期间发生食品安全事件时,可相应提高响应级别,加大应急处置力度,确保迅速、有效控制食品安全事件,维护社会稳定。
(2)级别降低
事件危害得到有效控制,且经研判认为事件危害降低到原级别评估标准以下或无进一步扩散趋势的,可降低应急响应级别。
(3)响应终止
当食品安全事件得到控制,并达到以下两项要求,经分析评估认为可解除响应的,应当及时终止响应:
食品安全事件伤病员全部得到救治,原患者病情稳定24小时以上,且无新的急性病症患者出现,食源性感染性疾病在末例患者后经过最长潜伏期无新病例出现;
现场、受污染食品得以有效控制,食品与环境污染得到有效清理并符合相关标准,次生、衍生事件隐患消除。
4.6.2 响应级别调整及终止程序
Ⅳ级事件由市应急指挥部组织分析评估论证。评估认为符合级别调整条件的,指挥部提出调整应急响应级别建议,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应急响应级别调整后,事件相关地区政府应当结合调整后级别采取相应措施。评估认为符合响应终止条件的,指挥部提出终止响应的建议,报省政府批准后实施。
4.7 信息发布
Ⅲ级事件信息发布由市应急指挥部或其办公室统一组织。具体按照《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新闻发布应急预案》、《陕西省突发公共事件新闻发布应急预案》执行,采取召开新闻发布会、发布新闻通稿等多种形式向社会发布,做好宣传报道和舆论引导。
5 后期处置
5.1 善后处置
食品安全事件发生地所在县区主要领导,要积极组织所属部门,认真做好伤亡人员善后和家属的安抚工作。必要时成立民事赔偿组,负责食品安全事件的善后处置工作,包括人员安置、补偿,征用物资及运输工具补偿;应急及医疗机构垫付费用、事件受害者后续治疗费用的及时支付和产品抽样、检验费用的及时拨付等。尽快恢复正常秩序,保证社会稳定,完善相关政策,促进行业健康发展。
食品安全事件发生后,保险机构同时开展应急救援人员保险受理和受灾人员保险理赔工作。
造成食品安全事件的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对受害人给予赔偿,承担受害人后续治疗及保障等所需全部费用。
5.2 总结
食品安全事件善后处置工作结束后,县应急指挥部总结分析应急处置经验教训,提出改进应急处置工作的建议,完成应急处置总结报告,报送县政府,同时报送市食安办。县食安办根据各级应急指挥部提交的应急处置总结报告,组织研究改进应急处置工作的措施,并抄送县级有关部门。
6 应急保障
6.1 应急机制保障
本应急预案所涉及的有关食品监管职能部门、医疗机构、技术机构以及应急工作小组应根据各自的工作职责和任务,应建立单位或组织内部事件处置应急预案或工作程序,保障各项应急工作有序、高效运行。
6.2 信息保障
市食安办适时召开联络员会议,通报、交流、分析食品安全事件监测预警信息,加强食品安全事件专项信息的收集、处理、发布和传递等工作。
有关部门应设立信息报告和举报电话,畅通信息报告渠道,确保食品安全事件的及时报告与相关信息的及时收集。
6.3 医疗保障
食品安全事件造成人员伤害的,卫生行政部门应当立即启动卫生系统应急救援工作,救治人员立即赶赴现场,开展医疗救治工作。县工业技术服务中心组织救治药品的供应。
6.4 人员及技术保障
应急处置专业技术机构应当结合本机构职责开展专业技术人员食品安全事件应急处置能力培训,加强应急处置力量建设,提高快速应对能力和技术水平。健全专家队伍,为事件核实、级别核定、事件隐患预警及应急响应等相关技术工作提供人才保障。
6.5 物资经费保障
各级政府应当保障食品安全事件应急处置所需车辆、通讯、救治、办公等设施、设备和物资的储备与调用;使用储备物资后须及时补充;食品安全事件应急处置、演习演练、产品抽样及检验等所需经费应当列入年度财政预算,保障应急资金。
6.6 社会动员保障
根据食品安全事件应急处置的需要,动员和组织社会力量协助参与应急处置,必要时依法调用企业及个人物资。在动用社会力量或企业、个人物资进行应急处置后,应当及时归还或给予补偿。
6.7 演习演练
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要按照“统一规划、分类实施、分级负责、突出重点、适应需求”的原则,采取定期和不定期相结合形式,组织开展食品安全事件的应急演习演练。原则上县级每年开展1次模拟演练。
县应急管理办公室协同县食安办及有关部门开展突发食品安全事件的应急演习演练工作,以检验和强化应急准备、协调和应急响应能力,并对演习演练结果进行总结和评估,进一步完善应急预案。
各级食安办要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和工作需要,结合应急预案,统一组织辖区突发食品安全事件的应急演习演练。
有关企事业单位应当根据自身特点,定期或不定期组织本单位的应急处置演习演练。
6.8 宣教培训
各级政府及其相关部门应当加强对食品安全专业人员、食品生产经营者及广大消费者的食品安全知识宣传、教育与培训,促进专业人员掌握食品安全相关工作,增强食品生产经营者的责任意识,提高消费者的风险意识和防范能力。
食品安全事件应急处置工作培训采取分级负责的原则,由各级指挥机构办公室或相关部门负责组织实施。
7 附则
7.1 预案管理与更新
与食品安全事件处置有关的法律法规被修订,部门职责或应急资源发生变化,应急预案在实施过程中出现新情况或新问题时,要结合实际及时修订与完善本预案。
县政府有关食品安全监管部门、镇政府、街道办参照本预案,制定本部门食品安全事件应急预案。各部门食品安全事件应急预案对食品安全事件的分级应当与本预案一致。
7.2 奖惩
7.2.1 奖励
对在食品安全事件应急管理和处置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先进集体和个人,应当给予表彰和奖励。
7.2.2 责任追究
对迟报、谎报、瞒报和漏报食品安全事件重要情况或者应急管理工作中有其他失职、渎职行为的,依法追究有关责任单位或责任人的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7.3 名词术语
食品:是指各种供人食用或者饮用的成品和原料以及按照传统既是食品又是药品的物品,但是不包括以治疗为目的的物品。
食品安全:是指食品无毒、无害,符合应当有的营养要求,对人体健康不造成任何急性、亚急性或者慢性危害。
食品安全的范围:包括食品数量安全、食品质量安全、食品卫生安全。本预案涉及的食品安全主要是指食品质量卫生安全。
食品安全事件:是指食物中毒、食源性疾病、食品污染等源于食品,对人体健康有危害或者可能有危害的事件。
食物中毒:是指食用了被有毒有害物质污染的食品或者食用了含有毒有害物质的食品后出现的急性、亚急性疾病。
食源性疾病:是指食品中致病因素进入人体引起的感染性、中毒性等疾病。
本预案有关数量的表述中,“以上”、以下”均含本数。
7.4 解释部门
本预案由延长县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局负责解释。
7.5 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