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县政府各有关部门、单位:
《延长县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已经县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延长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年1月10日
延长县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
一、总 则
(一)编制目的
为了有效预防、及时控制和消除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及其危害,指导和规范各类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应急处理工作,最大程度地减少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对公众健康造成的危害,保障公众身心健康与生命安全。
(二)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和《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陕西省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和《延安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制定本预案。
(三)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在本县范围内突然发生,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社会公众身心健康严重损害的重大传染病、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重大食物和职业中毒以及因自然灾害、事故灾难或社会安全等事件引起的严重影响公众身心健康的公共卫生事件的应急处理工作。
(四)工作原则
1.预防为主,常备不懈。提高全社会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防范意识,落实各项防范措施,做好人员、技术、物资和设备的应急储备工作。对各类可能引发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情况要及时进行分析、预警,做到早发现、早报告、早处理。
2.统一领导,分级负责。根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范围、性质和危害程度,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实行分级管理。
3.依法规范,措施果断。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完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体系,建立健全系统、规范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工作制度,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和可能发生的公共卫生事件做出快速反应,及时、有效开展监测、报告和处理工作。
4.依靠科学,加强合作。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工作要充分尊重和依靠科学,要重视开展防范和处理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科研和培训,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提供科技保障。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通力合作、资源共享,有效应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要广泛组织、动员公众参与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应急处理。
(五)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分级
根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性质、危害程度、涉及范围,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划分为特别重大(Ⅰ级)、重大(Ⅱ级)、较大(Ⅲ级)和一般(Ⅳ级)四级,其中,特别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主要包括以下几种(其他级别详见附件):
1.有肺鼠疫、肺炭疽病例发生并有扩散趋势。
2.发生传染性非典型肺炎、人感染高致病性禽流感病例,并有扩散趋势。
3.涉及多个乡镇的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并有扩散趋势。
4.发生新传染病或我国尚未发现的传染病发生或传入,并有扩散趋势,或发现我国已消灭的传染病重新流行。
5.周边邻县和地区发生特大传染病疫情,并出现输入性病例,严重危及我县公共卫生安全的事件。
6.上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认定的其他特别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二、应急组织体系及职责
(一)应急指挥机构及职责
县人民政府统一领导本县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工作,设县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部;县卫计局依照职责和本预案的规定,在县人民政府统一领导下,负责组织、协调全县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工作,并根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工作的实际需要,向县人民政府提出启动全县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部应急工作的建议;各乡镇人民政府在县人民政府的统一领导下,负责本行政区域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应急处理工作。
(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部的组成和职责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部由县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组成,实行属地管理的原则,总指挥由县人民政府分管卫生工作的副县长担任,副总指挥由政府办主任和县卫计局局长担任,负责我县一般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工作;对涉及我县的特别重大、重大、较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工作,在省、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部统一领导下,安排部署我县相关应急处置工作,负责做出处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重大决策、决定及需要采取的措施。指挥部成员单位根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性质和应急处理的需要确定,主要有县委宣传部、县卫计局、县市场局、县公安局、县民政局、县财政局、县人社局、县交通局、县经发局、县物价局、县教育局、县科技局、县电信局、县畜牧局、县环保局、县林业局、县商务局、县旅游局、县爱卫会、县红十字会、县安监局、县住建局、县自来水公司、武警延长支队等。
县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部在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指挥机构的统一指挥下,组织领导本县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工作,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较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的统一领导、统一指挥,做出处置本行政区域内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决策、决定及需要采取的措施。
指挥部成员单位职责如下:
县委宣传部:负责组织新闻媒体,及时报道县应急指挥部和县卫生行政部门发布或授权发布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信息,积极主动地正确引导舆论,加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的宣传报道、危机心理干预和防病知识普及。
县卫计局:负责组织制订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防控技术方案;统一组织实施应急医疗救治工作和各项预防控制措施,并进行检查、督导;根据预防控制工作需要,依法提出隔离、封锁等建议。
县市场局:负责应急物资和生活必需品的产品质量监督管理;依其职责加强对市场经营秩序的管理,严厉打击非法经营活动;负责组织开展食品重大事故的查处,做好应急救援工作的组织协调和配合,对确定和可疑有毒、污染产品采取追回和控制措施,查处制售假冒伪劣产品的不法商贩,维护市场秩序;负责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药品、医疗设备和器械生产等环节的监督与管理。
县公安局:负责掌握与疫情有关的社会动态,依法、及时、妥善处置与疫情有关的其他突发事件,查处打击违法犯罪活动,维护社会稳定。协助卫生行政部门开展传染源的追踪调查,依法落实强制隔离和疫区封锁措施。
县民政局:负责组织做好受灾群众的紧急转移、安置工作,负责对特困受灾群众进行生活救助、对国家规定的特种传染病救治费用按有关规定给予补助。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和社会团体开展社会捐助工作,接受、分配企业、个人以及其他组织捐助的资金和物资,做好救灾款物管理和发放工作。负责指导村委会建立应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相关工作制度。协调做好伤亡人员的善后处理工作。
县财政局:负责安排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所需经费,并做好经费和捐赠资金使用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人社局:负责组织制定并会同有关部门落实好参与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工作人员的工伤待遇政策。
县交运局:负责协助卫生行政部门对乘坐交通工具的人员进行交通卫生检疫、查验工作,防止传染病通过交通运输环节传播。确保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处置人员以及防治药品、器械等急用物资和有关标本的运送,做好疫区的交通管理工作。
县物价局:保证应急物资物价稳定,维护正常的市场秩序。
县教育局:负责组织实施各类学校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控制措施,防止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在学校内发生,做好在校学生、教职工的宣传教育和自我防护工作。
县科技局:制定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技术研究规划,组织科研力量开展应急防治技术科研攻关,协调、解决防治技术、药品、疫苗研发和应用中的科技问题。
县电信局:负责组织、协调各电信运营企业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包括报告)提供通讯保障工作。
县畜牧局:主要负责组织制定突发重大动物疫病防控技术方案,组织开展人畜共患疾病的监测和管理工作;配合有关部门做好农村预防控制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宣传教育工作。组织做好发生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时全县出入境卫生检疫、传染病监测、卫生监督和卫生处理工作;及时收集和提供县外传染病疫情信息,确保出入境应急物资产品质量。
县环保局:负责组织相关环境质量监测,对突发事件应对中的环境问题提供技术指导,进行环境保护监督执法,维护环境安全。
县林业局:负责组织开展陆地野生动物相关传染病的监测、基础调查和样品采集及保存。在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发生期间,组织快速隔离、病样采集,组织专家分析和提出有关野生动物活动范围和趋势等预警信息。
县商务局:负责组织基本生活必需品的市场供应、物资储备,维护市场秩序;做好参加在外经贸活动人员的宣传、登记、观察工作,防止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在外经贸活动期间传播扩散。
县旅游局:负责组织旅游全行业认真做好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预防和应急处理工作。在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发生期间,协助卫生行政部门做好旅游景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应急处理工作,组织做好旅游团队及人员的宣传、登记、观察工作,防止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在旅游团队中发生和跨地区传播扩散。
县爱卫会:负责组织应急状态下的全社会爱国卫生运动。
县红十字会:负责普及现场自救和互助知识;在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发生期间,组织红十字会员和志愿者参加救援活动,向上级红十字总会和社会各阶层发出呼吁,依法接受国内外组织和个人的捐赠,提供急需的人道主义援助。
县安监局:负责职业中毒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现场处置工作,协助做好职业中毒应急医疗救治工作。
县住建局、自来水公司:负责做好城市饮用水卫生安全管理,落实建筑工地、建筑工人疾病预防控制措施。
武警延长支队:负责组织指挥武警部队参与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应急处理行动,根据需要协助做好事件现场的封锁控制工作。
(三)办事机构
县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设在县卫计局,卫计局局长任办公室主任,负责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发生后承办指挥部交办的各项指令和任务,日常管理工作由县卫生应急办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的日常管理工作。
(四)应急处理专业技术机构及职责
(五)各医疗机构、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卫生监督所、市场和质量监察机构:环保监督机构是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的专业技术机构。主要职责是:结合本单位职责开展专业技术人员处理突发公共卫生事件能力培训,提高快速应对能力和技术水平,在发生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时,要服从所隶属行政部门的统一指挥和安排,开展应急处理工作。
医疗机构:事发地医疗机构负责病人的现场抢救、运送、诊断、治疗、医院内感染控制,检测样本采集,配合进行病人的流行病学调查。县级医疗机构在卫生局统一协调下积极参与处理。
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县疾控中心负责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信息收集、核实与分析,并根据卫生行政部门要求按照规定开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网络直报;开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现场流行病学调查和处理(包括对有关人员采取医学观察和隔离措施,采集病人和环境标本,环境和物品的卫生学处理等),开展病因现场快速检测和实验室检测,加强疾病和健康监测。较大级以上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必须请省州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指导现场流行病学调查、处理和实验室检测工作;对一般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县疾控中心根据需要参与现场流行病学调查、处理、技术指导和实验室检测工作。
卫生监督机构:根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办公室的指令,对事件发生地区的公共场所卫生以及医疗卫生机构的疫情报告、医疗救治、传染病防治等进行卫生监督和执法稽查。
市场局:负责组织开展食品药品重大事故的查处;负责组织相关食品药品质量监测,对突发事件应对中的食品药品问题提供技术指导,进行监督执法。
环保保护监测机构:负责组织相关环境质量监测,对突发事件应对中的环境问题提供技术指导,进行环境保护监督执法,维护环境安全。
三、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监测、预警与报告
(一)监测
疾控中心要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和要求,结合实际,组织开展重点传染病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主动监测。县卫计局要加强对监测工作的管理和监督,保证监测质量。
(二)预警
县卫计局根据各医疗单位、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卫生监督所提供的监测信息,按照公共卫生事件的发生、发展规律和特点,及时分析其对公众身心健康的危害程度、可能的发展趋势,及时做出预警。预警的内容包括预警的级别、可能引发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类别、性质、预期危害以及预警对象应采取的响应措施建议等。
预警发布之后,各部门要做好相关应急技术、队伍与物资准备,加强对公众的健康教育与卫生宣传等工作。各应急处理专业技术机构应加强相关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监测、信息收集与报告工作。
(三)报告
责任报告主体: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向国务院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报告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及其隐患,也有权向上级政府部门举报不履行或者不按照规定履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职责的部门、单位及个人。各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监测机构、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检验检疫机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发生单位、检验检疫机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机构、环境保护监测机构、动物防疫机构和教育机构等有关单位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责任报告单位。执行职务的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的医疗卫生人员、个体开业医生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责任报告人。
报告时限和程序: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监测报告机构、医疗卫生机构和有关单位发现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当即时电话向县卫计局报告,30分钟内书面报告,同时县卫计局应向县政府报告,并及时向上级卫生行政部门报告,县卫计局应立即组织进行现场调查确认,及时采取措施,随时报告事态进展情况。
报告内容:初报、续报、终报、反馈等环节,并根据事件的严重程度、事态发展和控制情况及时报告事件进程。
首次报告未经调查确认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或存在隐患的相关信息,应说明信息来源、危害范围、事件性质的初步判定和拟采取的措施。
经调查确认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报告应包括事件性质、波及范围、危害程度、流行病学分布、事态评估、控制措施等内容。根据事件的严重程度、事态发展和控制情况及时报告事件进程。报告的具体要求按国家和省市卫生行政部门的有关规定执行。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网络直报:医疗机构和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可直接通过互联网上的专用系统报告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提高信息报告的及时性。县疾控中心接到报告信息后,应及时报告县卫生局和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并按照国家疫情网络直报的有关规定,通过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信息报告管理系统进行网络直报,同时逐级审核信息、汇总统计、分析,确保信息的准确性,县级医疗机构和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要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准确地报告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事态发展及其处置情况。
四、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应急反应和终止
(一)应急反应原则
发生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时,应按照分级响应的原则,作出相应级别应急反应。同时,要遵循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发生发展的客观规律,结合实际情况和预防控制工作的需要,及时调整预警和反应级别,以有效控制事件,减少危害和影响。要根据不同类别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性质和特点,注重分析事件的发展趋势,对事态和影响不断扩大的事件,应及时升级预警和反应级别;对范围局限、不会进一步扩散的事件,应相应降低反应级别,及时撤销预警。
对在学校、区域性或重要活动期间等发生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要高度重视,可相应提高报告和反应级别,确保迅速、有效控制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维护社会稳定。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要采取边调查、边处理、边抢救、边核实的方式,以有效措施控制事态发展。
(二)应急反应措施
1.县人民政府
(1)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参与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处理。
(2)根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处理需要,调集各类人员、物资、交通工具和相关设施、设备参加应急处理工作。涉及危险化学品管理和运输安全的,有关部门要严格执行相关规定,防止事故发生。
(3)划定控制区域:甲类、乙类传染病暴发、流行时,县人民政府报经上一级地方人民政府决定,可以宣布疫区范围;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决定,可以对本行政区域内甲类传染病疫区实施封锁;封锁大、中城市的疫区或者封锁跨省(区、市)的疫区,以及封锁疫区导致中断干线交通或者封锁国境的,由国务院决定。对重大食物中毒和职业中毒事故,根据污染食品扩散和职业危害因素波及的范围,划定控制区域。
(4)疫情控制措施:县人民政府可以在本县区域内采取限制或者停止集市、集会、影剧院演出,以及其他人群聚集的活动;停工、停业、停课;封闭或者封存被传染病病原体污染的公共饮用水源、食品以及相关物品等紧急措施;临时征用房屋、交通工具以及相关设施和设备。
(5)流动人口管理:对流动人口采取预防工作,落实控制措施,对传染病病人、疑似病人采取就地隔离、就地观察、就地治疗的措施,对密切接触者根据情况采取集中或居家医学观察。
(6)实施交通卫生检疫:组织卫生、交通、质检等部门在交通站点和出入境口岸设置临时交通卫生检疫站,对出入境、进出疫区和运行中的交通工具及其乘运人员和物资、宿主动物进行检疫查验,对病人、疑似病人及其密切接触者实施临时隔离、留验和向地方卫生行政部门指定的机构移交。
(7)信息发布: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发生后,要按照有关规定作好信息发布工作,信息发布要及时主动、准确把握,实事求是,正确引导舆论,注重社会效果。
(8)开展群防群治:街道、镇以及居委会、村委会协助卫生行政部门和其他部门、医疗机构,做好疫情信息的收集、报告、人员分散隔离及公共卫生措施的实施工作。
(9)维护社会稳定:组织有关部门保障商品供应,平抑物价,防止哄抢;严厉打击造谣传谣、哄抬物价、囤积居奇、制假售假等违法犯罪和扰乱社会治安的行为。
2.县卫计局
(1)组织各医疗单位、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和卫生监督所开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调查与处理。
(2)组织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专家咨询委员会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进行评估,提出启动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的级别。
(3)应急控制措施:根据需要组织开展应急疫苗接种、预防服药。
(4)督导检查:县卫计局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应急处理工作进行督察和指导。
(5)发布信息与通报:县卫计局及时向社会发布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信息或公告。并及时向有关部门通报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情况。对涉及跨境的疫情线索,由县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向有关国家和地区通报情况。
(6)制订技术标准和规范:严格执行国务院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对新发现的突发传染病、不明原因的群体性疾病、重大中毒事件制订的技术标准和规范,并开展相应的培训工作。
(7)普及卫生知识。针对事件性质,有针对性地开展卫生知识宣教,提高公众健康意识和自我防护能力,消除公众心理障碍,开展心理危机干预工作。
(8)进行事件评估:组织专家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处理情况进行综合评估,包括事件概况、现场调查处理概况、病人救
治情况、所采取的措施、效果评价等。
3.各医疗单位
(1)开展病人接诊、收治和转运工作,实行重症和普通病人分开管理,对疑似病人及时排除或确诊。
(2)协助疾控中心人员开展标本的采集、流行病学调查工作。
(3)做好医院内现场控制、消毒隔离、个人防护、医疗垃圾和污水处理工作,防止院内交叉感染和污染。
(4)做好传染病和中毒病人的报告。对因突发公共卫生事件而引起身体伤害的病人,任何医疗单位不得拒绝接诊。
(5)对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和新发传染病做好病例分析与总结,积累诊断治疗的经验。重大中毒事件,按照现场救援、病人转运、后续治疗相结合的原则进行处置。
4.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1)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信息报告:县疾控中心做好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信息收集、报告与分析工作。
(2)开展流行病学调查:疾控中心人员到达现场后,尽快制订流行病学调查计划和方案,专业技术人员按照计划和方案,开展对突发事件累及人群的发病情况、分布特点进行调查分析,提出并实施有针对性的预防控制措施;对传染病病人、疑似病人、病原携带者及其密切接触者进行追踪调查,查明传播链,并向相关地方疾病预防控制机构通报情况。
(3)实验室检测:按有关技术规范采集足量、足够的标本,分送省级和国家应急处理功能网络实验室检测,查找致病原因。
(4)开展技术培训: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具体负责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专业技术人员的应急培训。
5.县卫生监督所
(1)在县卫生局的领导下,开展对各医疗单位、疾病预防控制中心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各项措施落实情况的督导、检查。
(2)围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工作,开展环境卫生、职业卫生等的卫生监督和执法稽查。
(3)协助县卫计局依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调查处理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工作中的违法行为。
6.非事件发生地区的应急反应措施
未发生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乡镇应根据其他乡镇发生事件的性质、特点、发生区域和发展趋势,分析本地区受波及的可能性和程度,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1)密切保持与事件发生地区的联系,及时获取相关信息。
(2)组织做好本行政区域应急处理所需的人员与物资准备。
(3)加强相关疾病与健康监测和报告工作,必要时,建立专门报告制度。
(4)开展重点人群、重点场所和重点环节的监测和预防控制工作,防患于未然。
(5)开展防治知识宣传和健康教育,提高公众自我保护意识和能力。
(6)根据上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的决定,开展交通卫生检疫等。
(三)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分级反应
特别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具体标准见附件)应急处理工作由国务院或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和有关部门组织实施,开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医疗卫生应急、信息发布、宣传教育、科研攻关、国际交流与合作、应急物资与设备的调集、后勤保障以及督导检查等工作。国务院可根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性质和应急处置工作,成立全国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指挥部,协调指挥应急处置工作。事发地省级人民政府应按照国务院或国务院有关部门的统一部署,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组织协调市(地)、县(市)人民政府开展突发公共事件的应急处理工作。
特别重大级别以下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工作由县级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实施。超出本级应急处置能力时,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要及时报请上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提供指导和支持。
(四)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反应的终止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反应的终止需符合以下条件: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隐患或相关危险因素消除,或末例传染病病例发生后经过最长潜伏期无新的病例出现。
特别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组织有关专家进行分析论证,提出终止应急反应的建议,报国务院或全国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部批准后实施。
特别重大以下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由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组织专家进行分析论证,提出终止应急反应的建议,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并向上一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报告。
五、善后处理
(一)后期评估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结束后,县卫计局应在县人民政府的领导下,组织有关人员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处理情况进行评估。评估内容主要包括事件概况、现场调查处理概况、病人救治情况、所采取措施的效果评价、应急处理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和取得的经验及改进建议。评估报告上报县人民政府和上一级人民政府卫生计生行政部门。
(二)奖励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事部门和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对参加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作出贡献的先进集体和个人进行联合表彰;民政部门对在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工作中英勇献身的人员,按有关规定追认为烈士。
(三)责任
对在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预防、报告、调查、控制和处理过程中,有玩忽职守、失职、渎职等行为的,依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追究当事人的责任。
(四)抚恤和补助
县人民政府要组织有关部门对因参与应急处理工作致病、致残、死亡的人员,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相应的补助和抚恤;对参加应急处理一线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应根据工作需要制订合理的补助标准,给予补助。
(五)征用物资、劳务的补偿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工作结束后,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组织有关部门对应急处理期间紧急调集、征用有关单位、企业、个人的物资和劳务进行合理评估,给予补偿。
六、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的保障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应坚持预防为主,平战结合,加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组织建设,组织开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监测和预警工作,加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队伍建设和技术研究,建立健全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预防控制体系,保证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工作的顺利开展。
(一)技术保障
1.信息系统
国家建立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决策指挥系统的信息、技术平台,承担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及相关信息收集、处理、分析、发布和传递等工作,采取分级负责的方式进行实施。
2.疾病预防控制体系
加快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和基层预防保健组织建设,强化医疗卫生机构疾病预防控制的责任;建立功能完善、反应迅速、运转协调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机制;健全覆盖城乡、灵敏高效、快速畅通的疫情信息网络;改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基础设施和实验室设备条件;加强疾病控制专业队伍建设,提高流行病学调查、现场处置和实验室检测检验能力。
3.应急医疗救治体系
按照“中央指导、地方负责、统筹兼顾、平战结合、因地制宜、合理布局”的原则,逐步建成包括急救机构、传染病救治机构在内的,符合实际、覆盖城乡、功能完善、反应灵敏、运转协调、持续发展的医疗救治体系。
4.卫生执法监督体系
县级卫生行政部门、食品药品监督部门要明确职能,落实责任,规范执法监督行为,加强卫生执法监督队伍建设。对卫生监督人员实行资格准入制度和在岗培训制度,全面提高卫生执法监督的能力和水平。
5.应急卫生救治队伍
县卫计局按照“平战结合、因地制宜,分类管理、分级负责,统一管理、协调运转”的原则建立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救治队伍,并加强管理和培训。
6.演练
县卫计局要按照“统一规划、分类实施、分级负责、突出重点、适应需求”的原则,采取定期和不定期相结合的形式,组织开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应急演练。
(二)物资、经费保障
1.物资储备
县人民政府要建立处理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物资和生产能力储备。发生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时,应根据应急处理工作需要调用储备物资。卫生应急储备物资使用后要及时补充。
2.机构人员以及经费保障
应保障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机构的设置与相应的人员编制,以及开展工作所需的办公场所,应保障应急基础设施项目建设经费,按规定落实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专业技术机构的财政补助政策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经费。
3.通信与交通保障
应急医疗卫生救治队伍要根据实际工作需要配备通信设备和交通工具。
4.社会公众的宣传教育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要组织有关部门利用广播、影视、报刊、互联网、手册等多种形式对社会公众广泛开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知识的普及教育,宣传卫生科普知识,指导群众以科学的行为和方式对待突发公共卫生事件。要充分发挥有关社会团体在普及卫生应急知识和卫生科普知识方面的作用。
七、预案管理与更新
根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形势变化和实施中发现的问题及时进行更新、修订和补充。
县人民政府根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的规定,参照本预案并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组织制定本地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
八、附则
(一)名词术语
重大传染病疫情是指某种传染病在短时间内发生、波及范围广泛,出现大量的病人或死亡病例,其发病率远远超过常年的发病率水平的情况。
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是指在短时间内,某个相对集中的区域内同时或者相继出现具有共同临床表现病人,且病例不断增加,范围不断扩大,又暂时不能明确诊断的疾病。
重大食物和职业中毒是指由于食品污染和职业危害的原因而造成的人数众多或者伤亡较重的中毒事件。
新传染病是指全球首次发现的传染病。
我国尚未发现传染病是指埃博拉、猴痘、黄热病、人变异性克雅氏病等在其他国家和地区已经发现,在我国尚未发现过的传染病。
我国已消灭传染病是指天花、脊髓灰质炎等传染病。
(二)预案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附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分级标准(试行)
附件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分级标准(试行)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是指突然发生,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社会公众身心健康严重损害的重大传染病疫情、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重大食物和职业中毒以及其他严重影响公众健康的事件。根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危害程度、影响范围等因素,划分为重大(Ⅰ级)、重大(Ⅱ级)、较大(Ⅲ级)和一般(Ⅳ级)。
一、特别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Ⅰ级)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特别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Ⅰ级):
(1)鼠疫、肺炭疽在大、中城市发生,并有扩散趋势;相关联的肺鼠疫、肺炭疽疫情波及2个以上的省份,并有进一步扩散趋势。
(2)出现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病例,且相关联的疫情波及2个以上省份,并呈扩散趋势;发生由高致病性禽流感(新亚型)病毒株引发的疫情,出现明确地人间持续传播,且呈扩散趋势。
(3)出现危害严重的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波及2个以上省份,并呈扩散趋势。
(4)我国既往未发现的、危害严重的传染病发生或传入,并呈扩散趋势;或发现我国已消灭的、危害严重的传染病重新流行。
(5)发生烈性病菌株、毒株、致病因子等丢失事件,并造成人员感染,且出现人员死亡或呈扩散趋势。
(6)有证据证明存在严重健康危害的污染食品,流入多个省份或2个以上境外国家和地区(港、澳、台),对2个以上省份或境外国家和地区(港、澳、台)造成特别严重健康损害后果的;或经专家委员会评估,认为事故危害特别严重的。
(7)一起食物中毒100人以上并出现2人以上死亡,或出现10人以上死亡的。
(8)一起急性职业中毒50人以上,或出现5人以上死亡的。
(9)周边以及与我国通航的国家和地区发生危害严重的国际关注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我国出现输入性病例,并呈扩散趋势,严重危及我国公共卫生安全的。
(10)其他危害特别严重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二、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Ⅱ级)
(1)肺鼠疫、肺炭疽在一个县(市、区)范围内发生,1个平均潜伏期内发生5例以上,或者相关联的疫情波及2个以上的县(市、区)。
(2)腺鼠疫在1个市(地)范围内发生,1个平均潜伏期内发病20例以上,或流行范围波及2个以上市(地)。
(3)出现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病例,相关联的疫情波及2个以上市(地),并呈扩散趋势。发生由高致病性禽流感(新亚型)病毒株引发的疫情,并出现聚集性病例。
(4)霍乱在1个市(地)范围内流行,1周内发病30例以上,或相关联的疫情波及2个以上市(地),并呈扩散趋势。
(5)乙类、丙类传染病发病数量明显增加,疫情波及2个以上市(地),1个月内发病水平超过前5年同期平均水平3倍以上,出现危重病例或造成严重的社会影响。
(6)我国既往未发现的、危害严重的传染病发生或传入,尚未造成扩散;或周边以及与我国通航的国家和地区发生危害严重的国际关注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我国出现输入性病例;或我国发现已消灭的天花和脊髓灰质炎野毒株病例,或出现脊髓灰质炎疫苗株循环病例。
(7)出现危害严重的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波及到2个以上(市、地),并呈扩散趋势。
(8)发生重大医源性感染事件;或发生烈性病菌株、毒株、致病因子等丢失事件,并造成人员感染的。
(9)群体性预防接种或预防性服药出现危害严重的不良反应,一起事件病例数在100人以上,或出现人员死亡。
(10)对1个省(区、市)内2个以上市(地)造成危害的重大食品安全事故,或我国出现新污染物引起的食源性疾病,造成严重健康危害后果,并有扩散趋势。
(11)一次食物中毒50人以上、100人以下并出现死亡的,或出现3人以上、5人以下死亡的。
(12)一起急性职业中毒30人以上、50人以下,或出现3人以上、5人以下死亡的。
(13)境内外隐匿运输、邮寄烈性生物病原体、生物毒素造成我境内人员感染或死亡的。
(14)其他危害严重的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三、较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Ⅲ级)
(1)肺鼠疫、肺炭疽病例在1个县(市、区)范围内发生,1周内发病1例以上、4例以下。
(2)腺鼠疫在1个县(市、区)范围内发生,1周内发病10例以上、19例以下;或流行范围波及2个县(市、区)。
(3)霍乱在1个县(市、区)范围内发生,1周内发病10例以上、29例以下;或相关联的疫情波及2个以上县(市、区)。
(4)出现聚集性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病例。
(5)出现高致病性新流感(新亚型)病例。
(6)乙、丙类传染病发病数量明显增加,疫情波及2个以上县(市、区),1个月内发病水平达到前5年同期水平2倍以上。
(7)出现疫苗衍生脊髓灰质炎病毒病例。
(8)有证据证明存在或可能存在健康危害的污染食品,并涉及2个以上县(市、区),已造成严重健康损害后果的。
(9)一次食物中毒人数在50人以上、100人以下,或出现3人以上、5人以下死亡的。
(10)一起急性职业中毒10人以上、30人以下,或出现1人以上、3人以下死亡的。
(11)在1个县(市、区)范围内发现危害较严重的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
(12)群体性预防接种或预防性服药出现危害较重的不良反应,一起事件病例数在50人以上、100人以下,或出现群体心因性反应。
(13)其他较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四、一般突发公共卫生事件(Ⅳ级)
(1)腺鼠疫在1个县(市、区)范围内发生,1个平均潜伏期内发病1例以上、9例以下。
(2)霍乱在1个县(市、区)范围内发生,1周内发病1例以上、9例以下;或出现境内感染的死亡病例。
(3)出现传染性非典型肺炎或疑似高致病性新流感(新亚型)病例。
(4)有证据证明存在或可能存在健康危害的污染食品,已造成严重健康损害后果的。
(5)一次食物中毒事件中毒人数在10人以上、50人以下,或出现1人以上、3人以下死亡的。
(6)一起急性职业中毒3人以上、10人以下的。
(7)群体性预防接种或预防性服药出现危害较重的不良反应,一起事件病例数10人以上、49人以下。
(8)其他一般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对于法定报告传染病以外的其他传染病疫情,可参照传播途径、发病水平类似的乙、丙类传染病分级标准进行定级。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