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延安市职工医保门诊统筹政策

来源:医疗保障局 发布时间:2026-03-03 17:40

一、职工门诊统筹待遇保障对象

参加延安市职工基本医保并按规定缴纳医保费用的参保人员(含灵活就业参加职工医保人员),均可享受职工医保普通门诊统筹待遇。

二、职工门诊统筹费用报销范围

参保职工在门诊统筹定点医药机构就医购药时,发生的符合国家基本医疗保险药品、诊疗项目和医疗服务设施范围目录规定的政策范围内医疗费用,纳入职工门诊统筹基金支付范围,按比例报销。

三、职工门诊统筹定点医药机构范围

全市所有定点医院(乡镇卫生院,社区服务中心及一级以上医院),职工门诊统筹定点零售药店。

四、职工门诊统筹待遇支付标准

(一)支付比例

在职人员:一级及以下定点医疗机构报销70%,二级定点医疗机构报销60%,三级定点医疗机构报销50%,定点零售药店报销70%.

退休人员:一级及以下定点医疗机构报销80%,二级定点医疗机构报销70%,三级定点医疗机构报销60%,定点零售药店报销80%.

(二)支付限额

职工普通门诊统筹基金支付暂不设置起付标准,定点零售药店与定点医疗机构职工普通门诊统筹年度支付限额合并计算。一个参保年度内,在职人员支付限额1500元,退休人员支付限额2500元。年度支付限额在一个参保年度内有效,不滚存,不累加。

一个参保年度内,参保职工普通门诊统筹待遇与门诊慢特病待遇均可享受。

参保人员因急诊、抢救发生的医疗费用报销按原有规定执行。

五、职工门诊统筹就医购药管理服务

(一)在门诊统筹定点医院购药

参保职工持社保卡(或医保电子凭证),在市内门诊统筹定点医院就医购药时,可直接结算报销,个人自付费用使用个人账户或现金支付。在市外门诊统筹定点医院就诊时,能够在医保系统直接结算的,只需支付个人自付费用;未能在医保系统直接结算的,由个人使用现金全额垫付,凭社保卡(或医保电子凭证)、费用发票、费用明细清单等资料于次年第一季度前到所属医保经办机构结算报销。

(二)在门诊统筹定点零售药店购药

参保人员凭定点医疗机构医师开具的处方在门诊统筹定点零售药店购药,纸质外配处方须经医保医师签字盖章确认,电子处方须由定点医疗机构上传至医保信息平台。长期处方用药量最长不超过3个月。

参保职工在市内门诊统筹定点零售药店购药可凭医保电子凭证或社保卡直接结算报销,个人自付费用使用个人账户或现金支付;参保职工在异地门诊统筹定点零售药店凭处方发生的药品费用,未联网直接结算的,先由个人现金全额垫付,次年第一季度前持有效身份证件、购药处方、费用发票、费用明细清单等资料,到参保地医保经办机构报销。

(三)对参保人员的要求

参保人员应规范门诊统筹就诊购药行为,在门诊统筹定点零售药店购药应严格执行实名制购药,购药时应主动出示个人有效身份凭证,做到人证相符,特殊情况为他人代购药品须出示本人和代购人有效身份证件。严禁弄虚作假,不得伪造处方购药,不得与定点医药机构勾结将非医保药品或其他商品串换成医保药品,以空刷或刷卡后现金退付等手段套取或骗取医保基金,一经发现将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